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人民政府的文藝工作方針和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三個代表”為重要指導思想、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之書畫藝術,發展祖國書畫藝術事業,與時俱進,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出應有的貢獻。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
  • 總部地點:北京
  • 成立時間:2011年
  • 批准成立:國家文化部主管單
  • 章程:共八章
  • 領導: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創立於2011年,經國家文化部主管單位批准成立。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宗旨:以弘揚祖國書畫藝術為目的,廣泛團結各民族的書法、美術工作者、書畫家、藝術愛好者和學者,以及聯合其它美術團體和藝術機構、企、事業界等,開展舉辦畫展、海內外書畫藝術交流活動,出版文藝專刊、學術研究、藝術諮詢等一系列工作;並竭誠服務於書畫藝術教育事業,培養和挖掘書畫藝術人才等事業。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組織機構:協會設有常務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理事會、聯誼會、藝術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事業拓展部、文化藝術中心、作品銷售中心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名稱為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 China National Painters &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
第二條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性質。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是由中國創業型經濟與績效管理研究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國務院發展中心、中共中央黨校、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文化部、高等院校和民族文化研究機構從事書畫研究的人員,熱心和有志於弘揚祖國書畫藝術研究,並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相關人員共同組成的,推進中國民族書畫藝術研究和為民族書畫藝術培養人才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中國民族大團結與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發展為中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書畫藝術,發揚中國民族的優良傳統,從事書畫、繪畫、篆刻藝術的研究和創作,組織開展書法、繪畫等文化藝術活動,繁榮民族書畫事業,為新時期民族書畫文藝繁榮作出奉獻。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理論聯繫實際的研究中國民族書畫藝術領域的諮詢、科研和教學活動,為建設和諧社會和弘揚民族文化服務。
第四條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管理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主要在全國各民族間開展書畫藝術的服務活動,並對外進行書畫藝術的文化交流。
(二)主要任務:
1、為民族團結,積極開展作品交流,宣傳組織學習書畫理論和業務知識。
2、開展以祖國民族大團結為專題的書畫創作活動。
3、開展各種民族書畫培訓,相互促進,進一步加深民族之間感情和向心力。
4、舉辦書畫展覽,進一步提高民族書畫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5、辦好會刊及其他學術活動。辦好協會會刊,為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研究與交流提供學術平台,反映書畫藝術領域的最新動態。
6、弘揚我國各民族優秀的書畫歷史,得以增進各民族地區的文化交流,促進各民族相互之間的溝通,進行國內外書畫交流。
7、為祖國民族大團結,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發展,為祖國民族愛心慈善事業做貢獻,組織書畫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凡從事書畫藝術領域研究並具備一定教學和研究能力的單位,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或研究機構,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凡在中國書畫藝術和學術領域從事教學與研究的人員,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熱心和有志於弘揚中國書畫藝術發展的並有一定藝術水平的海內外相關人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由本人申請,經審查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意願;
(三)在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學術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業務:
(一)執行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設立協委會,協委會為本單位的最高權利機構。協委會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八人、秘書長一人組成。會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除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外,其他副會長、副秘書長均為聘用制。
第十五條 協委會對本單位行使下列事項決定:
1、業務活動計畫。
2、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3、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方案。
4、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5、聘任和解聘副會長、副秘書長等職務。
6、內部機構設定。
第十六條 出席協委會的人數須為協委會組成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的二分之一,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 協委會工作由會長主持,協委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協委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事項。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成對等時,會長享有最後決定權。
第十九條 協委會設會議記錄,對所研究決定的問題作出記錄,會議記錄妥善保管,年終歸檔備查。
第二十條 會長對協委會負責,並行使一下職權:
1、主持協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委會決議。
2、組織實施業務活動的計畫。
3、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4、提議聘任和解聘本協會副職,內設機構負責人。
5、提議確定本協會從業人員,及工資、補助等報酬。
6、提議聘任或解聘本協會名譽會長、顧問、藝術指導、會員和書畫師。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1、舉辦單位或個人投資。
2、政府資助。
3、社會捐贈。
4、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5、存款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盈利不得分紅。
第二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是、準確。資產管理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程修改程式
第二十五條 修改或變更章程需經協委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協委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在終止清理期間不參與和開展任何業務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屬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協會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民族書畫家協會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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