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學30年的

中國民族學30年的

《中國民族學30年的(1978-2008)》的撰寫者均為民族研究各學科的帶頭人或資深學者,親歷了改革開放以來各學科的發展和變化,他們所做的綜述脈絡清晰、重點突出、材料翔實、行文規範,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民族學30年的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08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0472537
  • 作者:揣振宇 王偉光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頁數:347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中國民族學30年的(1978-2008)》按分支學科系統地展示了改革開放以來民族研究的發展和變化。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民族學研究進入思想解放、學術繁榮的發展階段,在民族理論、民族經濟、社會文化人類學、民族史、民族語言、世界民族等研究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圖書目錄

序言
第一章 中國民族理論研究30年
第一節 改革開放初期的初步繁榮
第二節 20世紀90年代的平穩推進
第三節 世紀之交及新世紀初年的深入發展
第四節 把握正確方向,不斷開拓創新

第二章 民族經濟研究的興起與發展
第一節 少數民族經濟研究的興起和初步繁榮
第二節 學科基礎理論研究的進展
第三節 民族經濟研究的時代特徵

第三章 民族學(社會文化人類學)的發展
第一節 學術重建與初步發展
第二節 學術轉型與多元發展
第三節 分支學科概況

第四章 民族史學蓬勃發展的30年
第一節 新中國民族史研究的回顧
第二節 近三十年來中國民族史研究的主要問題及成果

第五章 民族語言文字研究30年
第一節 緒論
第二節 改革開放以來的少數民族語言研究

第六章 世界民族研究30年
第一節 引言:世界民族研究
第二節 學科的建立與發展
第三節 學術成果簡述
第四節 主要問題和改進方向

文摘

《喀爾喀法規》是一部清代喀爾喀地方法規的彙編,達力扎布的《(喀爾喀法規)制定原因及實施範圍初探》(《中央民族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認為,清廷為籠絡喀爾喀部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穩定喀爾喀,允許土謝圖汗等部王公制定了這部法規。該法規有關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特權和宗教事務方面的內容被奉行於整個喀爾喀。世俗方面的內容,主要在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大庫倫和土謝圖汗部實行,後來只限於大庫倫內。
羅致平、白翠琴的《試論衛拉特法典》(《民族研究》1981年第1期)詳盡地分析了衛拉特法典(又稱“1640年蒙古一衛拉特法典”)制定的歷史背景、主要內容及歷史意義。指出法典的某些條款雖然還保留了氏族制的外殼,但其主要內容是從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維護封建所有制,鞏固封建等級制度,穩定封建統治秩序,從法律上促進了封建制的發展,對蒙古社會的歷史進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黃華均著《蒙古族草原法的文化闡釋——(衛拉特法典>及衛拉特法的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一書,首先從對包括《衛拉特法典》在內的衛拉特法全部法條逐一詮釋入手,初步了解衛拉特法的性質、特點、體系、效力、調整範圍、調整對象等問題,對衛拉特法的制度框架進行鳥瞰式的概覽,藉助法文化的詮釋,全面探求立法者的意圖。其次,對衛拉特地方性法律符號展開研究,研究對象包括宗王法、僧侶法、軍事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內容。再次,採用法律文化人類學的方法對衛拉特法所涉及的民俗、地方性知識進行文化解讀,目的是從中了解遊牧民族的價值觀和思想體系。從法學、人類學、史學的多維視角對衛拉特法進行整合性的研究,得出有關衛拉特法的學術性和套用性的價值評估。策·巴圖《(蒙古一衛拉特法典)與蒙古族傳統的財產分配習俗》(《新疆大學學報》2006年第6期)一文,對《蒙古一衛拉特法典》中的財產分配法與蒙古族傳統財產分配習慣進行對比和分析,以相關文獻記載為例闡述二者的關係、發展趨勢和社會作用。
烏力吉陶格套的《近代蒙古司法審判制度的演變》(《中央民族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認為,清代前期,清政府通過對蒙古的特殊立法,確立了蒙古地區獨具特色的司法審判制度。近代以來,特別是清末至民國時期,隨著中國傳統的司法審判制度的演變和歷屆中央政府對蒙古的“與內地一體化”政策的實施,蒙古傳統的司法審判制度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元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全國統一性封建政權。蒙古統治者依據“各從本俗法”的原則,對蒙古法、回回法、金制唐律等兼容並蓄,其法源呈多元性。白翠琴的《略論元朝法律文化特色》(《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在全面研究元朝法制的基礎上,通過縱橫對比,從成文法淵源、形成、內容、監察司法機構、圓署約會制度、律書語言文字等方面論述了富有時代特色的元代法律文化。指出元朝統治者將“祖述”和“變通”緊密結合,其法制主要受中原傳統法系影響,但又留有濃郁草原游!I步習慣法的氣息,還吸收了回回法等的某些內容。曾代偉的《蒙元流刑考辨》(《內蒙古社會科學》2004年第5期)指出,在中國古代刑法史上,蒙、元流刑之制有許多獨特之處。相關律典的散佚和文獻記載的混亂,給我們今天研究此類問題帶來了較多的困難。迄今為止,相關論著對蒙、元流刑制度設計及運作真相的研究歧異較大。從實證的角度著手,通過對流刑實際案例的蒐集和梳理,針對蒙、元流刑的適用對象、流放地及其特點進行考辨,則能夠比較清楚地探明蒙、元流刑仍為法定刑之一;元朝初期沿襲金代流刑之制並加以折代變通;至元八年以後,獨具特色的流刑制度逐漸形成;但在司法實踐中,變通律令的現象仍十分普遍。
清朝是我國歷史上邊疆政策較為成功、民族法制最完備的朝代,回疆法律制度又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歷史上中央政府對穆斯林地區立法的突出成果。王東平的《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一書研究了自清代統一回疆地區至新疆建省止一個多世紀中回疆地區的法律制度,重點探討了回疆法律典章的分析、大清律與伊斯蘭教法律之間的關係、回疆婚姻法、回疆司法制度、回疆經濟法規等問題,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清朝治理邊疆民族地區的政策與措施,總結了歷史上民族法治的成敗得失。作者認為回疆法律制度的問題,其實質是研究以中華法係為基礎的大清律在新疆南部這個多民族雜居地區實施時所面臨的文化衝突問題,從這個視角闡述統一多民族國家的發展,研究中華民族內部不同文化區域、族群的關係,不僅有很高的學術價值,而且對於鞏固國家的統一,維護民族團結,保持邊疆地區的穩定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王欣的《(回疆則例)研究》(《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3期)主要研究新疆建省前清朝處理新疆南部民族事務的地方性民族法規《回疆則例》,認為《回疆則例》的修訂反映了清朝對新疆治理的不斷深入,還充分體現了清朝“因俗而治”的統治思想,及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新疆各種法律文化之間的互相調整與適應,並對其歷史作用進行了探討。
周潤年、喜饒尼瑪譯註《西藏古代法典選編》 (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對藏族成文法典《十六法》和《十三法》進行了譯註。周潤年在譯註的基礎上又撰文《西藏古代(十六法)的內容及其特點》(《中國藏學》1994年第2期)對其進行了分析,認為藏巴第司噶瑪丹迥旺布時期制‘定的《十六法》是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的一部典型的成文法,它對於研究西藏社會的社會政治、宗教、文化以及法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價值。綜觀《十六法》的內容,可歸納為以下主要幾點:①反映了農奴主階級的根本利益;②反映了封建農奴社會明顯的等級制度;③反映了封建農奴社會生產關係的特徵;④反映了神權觀念和教法思想。
張植榮的《“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的法律地位》(《西藏研究》1993年第1期)認為,《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是清政府1793年整頓西藏政務的重要成果,它標誌著中央對西藏的施政達到了成熟的階段。無論從歷史還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二十九條”都是中國中央政府加強西藏地方主權管轄的表現,是總結元以來歷代王朝對西藏擁有完全主權管轄的表現,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法規。
楊懷英等著《涼山彝族奴隸社會法律制度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分涼山彝族奴隸社會法律制度簡況、奴隸制度等級隸屬關係、奴隸制社會的刑法制度、奴隸制社會民法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奴隸制社會繼承制度和奴隸制社會的訴訟制度七個方面進行了闡述,涵蓋了涼山彝族奴隸制社會習慣法的全部內容。張曉輝、方慧主編的《彝族法律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對彝族法律文化的歷史發展及其現代意義進行了研究。彝族在歷史上形成了發達的法律文化,該著作研究了先秦、南詔、大理國、元明清時期以及民國時期的彝族法律文化,研究了彝族傳統法律文化在現代社會的變遷及其對現代法治秩序建構的啟示。
方慧、田瑞華的《略論元、明、清時期的傣族法律》(《雲南社會科學》1998年第6期)認為元代傣族尚沒有成文法,但已與原始社會的習慣法有所不同,已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保護的是傣族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明、清時期傣族的法律有所進展,特點是:成文法尚未公布,成文法與習俗法並存;傣族封建法律深受佛教影響;傣族成文法的結構是刑、民並重;體現出較為獨特的民族關係;法規中保存了較多的奴隸制殘餘,並深受內地和東南亞地區法律的影響。

序言

發展初期取得了多方面的重大成就,但後來由於沒有創造性地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體制和機制逐步僵化,導致發展速度緩慢甚至停滯,至20世紀70年代初,世界社會主義面臨嚴重的困難。而在此同時,世界範圍內蓬勃興起的新科技革命推動世界經濟以更快的速度向前發展,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抓住新技術革命興起的機遇,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不斷調整自己的體制和政策,緩解社會矛盾,表現出穩定和快速發展的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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