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母嬰行業協會

中國母嬰行業協會

中國母嬰行業協會是全國母嬰行業的行業性組織, 具有法人資格。

中國母嬰行業協會根據批准的業務範圍,積極開展"母嬰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刊物編輯、國際合作、法律諮詢服務"等業務工作。

"關愛母嬰、服務母嬰"是中國母嬰行業協會的服務宗旨,遵守、貫徹國家法律 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對母嬰行業發展方向的研究、組織經驗交流,帶動企業積極開拓為母嬰生活服務的項目,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和促進全國母嬰行業的健康發展。

2016年8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十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母嬰行業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母嬰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MATERNAL AND CHI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組織架構,協會監事會,協會培訓中心,主要工作,組織章程大綱,組織章程細則,

組織架構

協會監事會

本協會為加強自律,完善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促進全行業健康發展。監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聽取協會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監事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監督協會有關機構的工作並列席協會有關會議,及時向協會有關機構提出建議和意見,以便改進工作,促進行業發展。監事會成員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實行聘任制。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協會培訓中心

中國母嬰行業協會根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工作報告決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抓住機遇,促進和指導全國母嬰行業健康迅速發展。經過積極籌備,現決定成立“中國母嬰行業協會培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母嬰行業專業人員的培訓,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可自願加入。

主要工作

1.向社會各界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消除影響行業發展的障礙;
2.開展有關母嬰行業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政策,規範企業行為,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逐步建立誠信體系,公平公正地服務於人民大眾,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4.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質量規範的制定、修改、宣傳和推廣,開展行業資質管理工作;
5.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標準修訂進行前期論證。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任務;
6.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國內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7.組織母嬰行業相關的法規、質量、技術及職業培訓;
8.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及產品的鑑定、推廣工作,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助會員企業依法申請專利,為會員單位爭取相關科研支持及項目資金;
9. 進行行業統計,創辦刊物,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行業諮詢;
10. 組織國內外展覽會,研討會,開展招商和產品推介等活動;
11. 積極參與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組織章程大綱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母嬰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hina Maternal And Chil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MACIA )。
第二條本會是由母嬰工作者及母嬰相關機構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國際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結合行業實際,提供行業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作用,提高母嬰服務質量和行業管理水平,推動母嬰事業的發展,為增進婦幼兒童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服務。
第四條 為實現本會之宗旨,本會將踐行:
1、協調和推進會員之間的相互溝通與聯繫,團結國際母嬰機構,敦睦友誼,強化行業自律,增進世界各地母嬰機構、社團、業界、人士之間的交往與聯誼,攜手共同進步與發展。
2、學習國際母嬰行業之先進經驗,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及制度之建議及改進事項,促進有關與社會及各級管理機構之間的關係事項。
3、促進行業企業間之合作事項。推進各進步母嬰機構、團體、組織與個人之間友好關係,相互支持、相互協作、共同進步發展。
4、鼓勵和協助會員開展世界各地雙邊及多邊合作等繁榮發展。
5、根據會員之需求,開展學術、技術研究,推廣研究成果和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6、開展母嬰行業國際合作與交流,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繫,引進、推廣母嬰保健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
7、在本會認為合理的條件下,購買、租用、交換或以抵押之方式取得本會所需土地、樓宇物業以及債券、股票、基金、證券等,或將本會之任何產業出售、轉讓、批租、抵押或以其他方法處理。也可將本會閒置資金、資產按照合適方法用諸於投資。
8、印製、出版及發行報章、期刊、書籍、傳單和音像製品,成立維持網站等以推廣、傳播、轉達本會之宗旨、意願、決議、事宜。
9、因本會工作之需要,聘用各級職員、顧問,並酬以薪金、工資或津貼。
10、為會員之間利益而組織、參與及支持文化、體育、康樂活動。
11、維護會員權利及服務之事項。代表會員之願望,維護和主張會員權利和權益,匯集會員意見,向有關機構反映轉達,協助會員實現他們的合理訴求和意願。
12、採用所有合適之辦法,與任何與本會有利益關係之地方政府機構或其他部門進行磋商、運作,或實行任何贊成、支持或反對。抵制任何本會認為直接或間接影響本會利益之其他團體、機構或人士。
13、辦理任何有助達至本會宗旨之合法事務。
14、開展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委託之服務。監督、評審、考核、評選、表彰、頒證之事務。
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六條本會每名會員均承諾在其為會員期間或不為會員之後一年內本會一旦清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港幣十元之所需款額予本會,以用於償付本會在其仍為會員期間所訂閱承擔之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之費用、收費與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權力。
第七條本會一切財產及收益,不論其來源,只限用於促進本會組織大綱所列舉之宗旨及香港法例《公司條例》所允許之事項,而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分配盈利之方式分配或轉給本會會員;除墊支費用外,本會不得支付報酬或其他金錢或有金錢價值之利益予任何常務會董會或管理組織之成員。但支付受聘僱員所應得之報酬不在此限。
第八條當本會結束清盤時,須將所有資產償還一切債務,如有剩餘,不得給予或分配給會員,其剩餘資產必須按香港法例《公司條例》執行。如若給予或轉讓與本會宗旨相同之其他團體,至於應給予或轉讓與某一或數個團體,應在結束或解散前由本會會員大會決定,否則由有權判決此類事項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決定之,但仍不能照上述規定執行時,則可捐做慈善事業之用途。
第九條本會之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

組織章程細則

第一章釋義
第一條本組織章程細則所用名詞,除文意別有所指外,其釋義如下
本會指中國母嬰行業協會(China Maternal And Child Industry Association);
法例 指《公司條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
印章 指公司法團印章;
秘書 指委任履行本會秘書職責的任何人;
會員 指本會之會員,即團體會員包括法團及並非法團組織
及個人會員,亦即公司條例(第622章)指的成員;
註冊代表 指團體會員妥為授權,並經常務會董會接納之代
表;
常務會董會 指本會的常務會董會;
會董會 指本會的會董會;
常務會董會主席 指當時在任的常務會董會主席;
常務會董會副主席 指當時在任的常務會董會副主席;
常務會董 指當時在任的本會常務會董;
會董 指當時在任的本會會董;
周年會員大會 指法例要求召開的本會周年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 指周年會員大會以外的會員特別大會,根據
本組織章程細則規定召開者;
辦事處 指本會的註冊辦事機構;
分支機構 指本會設在辦事處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事機
構;
月 指陽曆月份
書面 包括手繕、機印、攝影、打字及任何其他可見形式(包
括以電子郵件形式)表現文字的方法。
除非文中另有規定,否則文字表示單數詞包括眾數詞,眾數詞亦包括單數。
除上述所載外,法例中任何字句條紋之意義,依照本組織章程細則訂立時法例之意義詮釋之。
凡屬本會之其他定義,及本章程細則之解釋概以常務會董會所決定為準。
第二章 會 員
第二條本會擬登記的會員數目為上限三百,但常務會董會可不時增加會員的數目。
第三條設立本會之目的,已詳述於本會之組織章程大綱中。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1.凡正式註冊之母嬰機構、法團、企業、人士,須贊同及維護本會宗旨、權益及信譽,並擁護本會組織章程及章程細則、規章和一切決議案,須由常務會董會決定接納其為本會會員,其申請一經接納,須按時交納入會基金、會費或年費。
2.凡屬正式註冊合法母嬰、科研、教學機構、法團(包括法團及並非法團組織)之團體,如欲申請成為團體會員者,均可依照本會章程細則規定向本會申請成為會員。
3.若入會人士喪失有關團體會員的控制權,則該人士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4.如相關人士向本會表明願意捐助由常務會董會不時決定的一定金額,如該捐助款項之意向一經常務會董會接受,並填妥常務會董會指定的表格,則該人士在經常務會董會批准下可成為本會永遠個人會員或由常務會董會決定年限的個人會員,無需另再繳納任何入會基金和經批准之時間區間之會費或年費。
5.常務會董會有權決定在審批任何會員入會申請的情況下,是否接納其入會申請。對前述第五條(3)有關“喪失有關團體會員的控制權”之解釋,若有任何爭議,常務會董會有最終決定權,任何人、團體不得異議。
第六條除前述第五條(4)之情況外,所有申請入會者,須有兩位本會常務會董會或會董推薦。
第七條每宗入會申請,須由本會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後經常務會董會審查通過。倘獲批准,除上述第五條(4)之情況外,申請者請於繳納入會基金或年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常務會董會有權決定接納其入會申請,倘經否決,常務會董會可不必說明理由。
第八條團體會員之註冊代表
1.團體在申請入會獲接納後,須向本會註冊該團體兩人為其代表。註冊代表須為該團體會員之主席、會長或其他首長或為常務會董會接納已得該會員妥為授權之人士。註冊代表有權出席本會會議及投票;但如同一團體會員如有兩位註冊代表出席本會會議,只有其中一位由該團體會員指定的註冊代表有投票權,如該團體會員沒有指定有投票權之註冊代表,則以在本會記錄中排名較前的一名註冊代表為有投票權,而或有關團體會員授權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亦可有投票權;凡有關何人有權代表團體會員投票的爭議,最終決定權在常務會董會。
2.(a)如團體會員因其註冊代表不在出任其主席、會長、或其他首長或所任原職,或因應常務會董會要求下而更換註冊代表,須在常務會董會指定的時限內以書面通知常務會董會,而原代表人之地位將隨新代表人受常務會董會接納確認後而自動消失,而該原代表人在本會一切職位及會員身份亦均告取消,由新代表取代原有之職位資格。
(b)常務會董會有權決定是否接納更換註冊代表之申請,也有權要求會員更換其註冊代表;如會員不進行更換,其會員的權利將被懸空,直至註冊代表被更換為常務會董會接受者為止。
(c)本會有全權在獲悉原團體會員註冊代表被團體會員更換時,或在本會提出更換註冊代表日起計七日後,向註冊處提交有關該團體會員註冊代表不再出任常務會董、會董的表格或註冊處其他表格,以本會所知悉該原團體會員註冊代表不再出任原團體會員職位或本會發出要求更換原團體會員註冊代表日期為該常務會董、會董離職生效日。如有任何爭議,則以常務會董會決定為準。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贊同本會宗旨,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遵守本會章程(細則)、規章和所有決議;
2.積極回響和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會務活動;
3.按時交納入會基金、會費或年費;
4.依據本會章程大綱及細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享有在會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
5.參加本會相關會議,會上有發言權和表決權,及對本會會務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使用本會提供給會員的設施和資源,享有本會提供的有關機會和待遇。
第三章入會基金、會費或年費及會董捐
第十條本會的經濟來源為入會會費、基金或年費及事業費、捐助、委託收益及其他收益。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或年費將根據常務會董會因應會務需要而決定及不時向會員公布。
第十二條凡會員繳納的入會基金、會費或年費,概以香港法定通用貨幣為標準。
第十三條 凡稱為會董者須在常務會董會規定的時限內繳納或由指派其出任會董的團體會員繳納由常務會董會不時決定的“會董捐”款項。
第四章 退會規則
第十四條會員如欲退會,須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常務會董會,並經常務會董會接納,其會籍便可終止。
第十五條凡會員自動退會或被停止或被開除會籍者,其在本會一切權利將一併取消,其所繳納本會之基金或捐款,概不退還。如團體會員因清盤或撤銷註冊或其他任何理由終止會籍或由其所提名在本會擔任職務者則立即終止在本會擔任之一切職務。
第十六條會員無論因任何理由終止會籍,其所繳納之基金、捐款或其他已繳之金錢或任何形式之捐贈,概不發還;如有欠本會之各款項或物品,必須立即清償。
第十七條會員權益只屬該會員擁有,不能轉讓。當團體會員清盤、撤銷或解散時,個人會員破產、或會員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定時,其權益均已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在任何情況下,常務會董會可經會議通過,取消任何會員之會籍,或出席本會會議權利:
甲、就團體會員而言:
1.結束業務、清盤、解散、撤銷註冊或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再存在;
2.妨礙會務進行;
3.做出任何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之行為;
4.擅自公開發表攻擊本會之言論或文字;
5.其代表人如有下列行為或情況,但只就本項而言,本會可以書面通知有關會員改派新代表以保留會籍。如發出該書面通知日期三十日內,該會員仍未改派常務會董會接受的新代表,則該會員作自動放棄會籍論:
(a)妨礙會務進行;
(b)做出任何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之行為;
(c)擅自公開發表攻擊本會之言論或文字;
(d)宣布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定;
(e)精神錯亂或精神不健全;
(f)其性質不再符合規定的入會資格之定義的。
乙、就個人會員而言,如有下列行為及情況:
1.妨礙會務進行;
2.做出任何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之行為;
3.擅自公開發表攻擊本會之言論或文字;
4.宣布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定;
5.精神錯亂或精神不健全;
6.其性質不再符合上述規定的入會資格之定義的;
7.會籍期屆滿。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1.審議通過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2.審議通過本會章程(細則)修改;
3.審議通過本會年度財務收支預算、結算報告;
4. 聽取審議並決定本會特別事項處置。
前項本會之特別事項由常務會董會決定。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定為周年會員大會,由常務會董會選定時間及地點舉行。
第二十一條除周年會員大會外,其他所有會員大會均稱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在常務會董會認為需要時,可由常務會董會主席發出通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在有不低於會員總數二十分之一的會員書面要求下,常務會董會應以法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處理書面要求所述議題。
第六章 大會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1.周年會員大會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會議,須有為期最少二十一天的書面通知。
2.通知期並不包括送達或當做送達通知的當日,亦不包括舉行會議當日。會議通知書須指明會議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有特別事務,則須指明該事務的一般性質。
3.上述的通知書須以下文,即下列第十九章所述方式,或按本會會員大會上訂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的話),發給根據本會章程細則有權接收本會上述通知書的人:但本會的會議,即使其召開的通知期短於本條所指明的通知期,如屬作為周年會員大會而召開的會議,在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會員同意召開該會議的情況下仍需當做有效。
第二十四條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發出會議通知書,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會議通知書,均不會使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式失效。
第七章 會員大會之議事程式
第二十五條所有特別會員大會及所有在周年會員大會所議決之事,除考慮賬目、資產負債表、常務會董會與核數師報告書、聘請核數師及定釐訂其酬金外,皆為特別事項。
第二十六條
1.會員大會之出席法定人數最少百分之三十會員的委派代表。如多於一位團體會員的註冊代表出席該大會,只有其中一位團體會員註冊代表才可被計入法定人數內。
2.如在原定會議召開時間三十分鐘內,到會會員仍未達法定人數,原定的會員大會自動休會,並順延到下一個月大約相同時間繼續召開。本會秘書處應在原定會議日期後的一周內將會員大會順延召開的書面通知,發放予所有會員。會員大會延期召開時,到會的會員人數即為該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七條
1.本會之各會員大會,均由常務會董會主席當任主席,如常務會董會主席缺席時,由出席之常務會董會副主席中推選一人為該會之臨時主席。如遇常務會董會正副主席事前已通知本會因故不能出席,或已過十五分鐘仍為出席,則由出席之常務會董中推選一人為該會臨時主席。
2.除非另有特別規定,任何需由會員大會議決的事項,均須有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票贊同方為通過,如屬特別決議,則須有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會員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八章 投 票
第二十八條每名會員均有一票,有權於會員大會投票。
第二十九條任何會員,如未交付其作為會員應向本會交付的款項,且該欠款已到期交付超過一個月,該會員或其代表均無權在任何大會上表決。
第三十條團體會員可由其註冊代表、或另行委任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個人會員也可委任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如有任何關於註冊代表資格及是否有效的爭議,常務會董會均有最終決定權。但如同一團體會員有二位註冊代表同時出席會員大會,只有其中一位由該團體會員指定的註冊代表有投票權,如沒有指定註冊代表,則以在本會記錄中排名較前的一名註冊代表視之為有投票權,而或有關團體會員授權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亦可有權要求投票;凡有關何人代表團體會員投票的爭議,最終決定權在常務會董會。
第三十一條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妥為授權的授權人簽署,並須在該份文書上蓋上印章,或由妥為授權的高級人員或授權人簽署。
第三十二條委任代表的文書,及其他據以簽署該委任代表的文書的授權書或特許書(如有的話),或該授權書或特許書的核證副本,須與該文書所指名的人擬行使表決權的會議或延會舉行前不少去四十八小時,或該會議或延會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須指定進行投票的時間前不少於十二小時,存放在本會的註冊辦事處,或存放在召開有關會議的通知書為存放此等文書而指明的其他地點。如沒有遵照以上規定執行,該委任代表文書不得視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委任代表文書須按照下述的格式,或依照在情況容許下儘可能與下述格式近似的格式,常務會董會有權修改該文書的格式:
第三十四條凡意欲給予會員就決議投以贊成或反對票的機會,委任代表的文書須依照下述格式,或依照在情況容許下儘可能與下述格式近似的格式:
第三十五條委任代表的文書,系獲授權代表參加會議及參與投票的權證檔,如就委任代表文書問題有任何爭議,包括委任代表文書的有效性等問題,均有常務會董會作最後決定,任何人不得異議。
第三十六條按照委任代表文書的條款作出的表決,即使委託人在表決前撤銷代表委任,或撤銷據以簽立委任代表文書的許可權,該表決仍屬有效;但如在行使該代表權的會議或延會開始之前,本會的辦事處已接獲前述撤銷事情的書面提示,則屬例外。
第九章 會董會
第三十七條會董會組織
1.會董會人數最少三人,上限九十九人;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但常務會董會可不時增加人數。
2.本會會員均有資格出任本會會董;本會團體會員可提名在該團體會員擔任職務者出任本會會董須經選舉委員會或常務會董會批准任命;
3.首屆會董會成員、由首屆選舉委員會會議審核並經過半數與會代表通過委任,首屆選舉委員會也可以在首屆常務會董會成立之前以會議過半數通過決定任命其他首屆會董會成員,在常務會董會成立之後,新的會董會成員則由常務會董會以會議過半數通過決定任命;
4.會董會主席、副主席由首屆選舉委員會會議經資格審查後提出候選人名單,由會董會大會選舉任命;
5.首屆會董會主席、副主席及歷屆會董會主席任滿後將自動成為本會的當然會董;
6.首屆後之每屆會董會須由當屆選舉委員會決定新一屆會董會成員組成數量及副主席職位數,並經選舉委員會議決通過新一屆會董會成員的首次委任;
7.除首屆會董外,過半數的常務會董也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委任團體會員的註冊代表或由有關團體會員所提名在該團體會員擔任職務者為本會會董,唯經本條所委任的會董任期只能直至該屆會董任期屆滿為止。該等任命須交會董會備案。
8.會董不依此章程細則繳納會董捐,即自動喪失會董資格。
第三十八條會董會職權
會董會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之權利代表機構,行使以下職
權:
1.審議修定年度工作計畫、目標和報告;
2.審議本會章程修改;
3.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告;
4.通過對常務會董人選的任命,選舉會董會主席、副主席;
5.研究處理本會相關重要事務;
第十章 常務會董會
第三十九條常務會董會組織:
1.首屆常務會董會人數為最少十一人,上限三十一人,以後每屆常務會董會人數由當屆選舉委員會決定。
2.本會常務會董會由下列方式產生:
(a)本會組織章程發起人,在成立時,及在其後本會每屆常務會董會換屆時,向本會推舉三人會長、副會長級人士共三人為當屆常務會董,任期與該屆常務會董會相同。如因任何原因該名獲發起人推舉的當屆常務會董席位出缺,或發起人意欲推舉另一人擔任該當屆常務會董席位,有關發起人可推舉另一人出任當屆常務會董以取代原本獲其提名出任為當屆常務會董人士。
(b)本會當屆會董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為當屆常務會董。
(c)本會歷屆會董會主席卸任後,可以個人身份出任當屆常務會董,唯須在該屆選舉委員會規定之範疇和本人願意出任該公職。
(d)除當屆常務會董外,其他常務會董須具備會董資格,由選舉委員會收集、整理及推薦若干位具會董資格人士作為常務會董候選人,由會董大會過半數通過選舉委任。
(e)過半數的常務會董,也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委任任何會董為常務會董,惟按本條所委任的常務會董任期只能直至該屆常務會董任期屆滿為止。該等任命須交會董會備案。
(f)當屆常務會董之義務、責任與權力均與常務會董相符,因此,除非本章程細則文義別有所指外,文字表示常務會董包括當屆常務會董。
3.會董會主席及副主席為常務會董會之主席及副主席;
4.本會設立秘書處、總務、財務、稽核、公關等部門。常務會董會可因協會會務需要而添設和取消職能部門。各部設正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及委員若干位。各部人選由常務會董會任命。
5.常務會董會可就情況需要,成立專一委員會分管常務會董會有關事務。
第四十條常務會董會職權:
常務會董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行使如下職權
1.組織實現本章程規定的本會宗旨;
2.監督執行本章程及其細則;
3.解釋修改本章程及其細則;
4.審議批准會員入會申請,在規定的許可權之內委任合格資格之會董會成員;
5.組織召集會員大會、會董大會;
6.執行會員大會、會董大會決議;
7.選聘僱傭工作人員,厘定薪金待遇;
8.研定工作機構的設定與變更,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9.審議、批准和監督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
10.行使例中規定應由會董會行使的職權;
11.本會一切事務,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除經常務會董會議特別授權予會董會或常務會董、會董、或由其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負責外,概由常務會董會管理。凡經常務會董會所議決之事,惟須將有關之常務會董會決議交會董會備案。常務會董會經議決後,得以指定方式執行,關於該決議的一切事項,包括產業及一切財產之買賣及按揭事宜,但以不牴觸法例,或本章程細則之原則為限,惟設立新規則時,對於該新規則未生效以前所辦之事,不得作為無效。
第四十一條常務會董會主席、副主席職責
1.常務會董會主席主持會務及執行一切決議案,對內代表本會及全體常務會董會及會董行使職權,對外則以本會會長職銜,代表本會參與各類社會事務活動;
2.常務會董會副主席襄助常務會董會主席辦理會務。
第四十二條會董會成員和常務會董會成員及以上各級本會首長皆不能以該等職銜收取任何薪酬,但代本會辦事所產生之車馬費及其他之合理支出,得由本會補償。會董和常務會董若受本會僱傭接受薪酬則不受本例規管。
第十一章 任 期
第四十三條會董會主席、會董會副主席、常務會董會主席、常務會董會副主席、常務會董及會董均以兩年為一任並定於選舉年十月至十二月份內完成選舉或委任,翌年元旦日為新一屆就認之始;任滿,連選得連任;在任期間內,有關團體會員可隨時另派其他合格人士取代原任職人士的職位,但須獲本會常務會董會接納;會董會主席、副主席,常務會董會主席、常務會董會副主席的任期內無論任何原因終止職務任期,則須按照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相關規定遞補,委任其他人士取代原有職位。直至該原任命期屆滿為止。
第十二章 其他職銜
第四十四條會董會主席任滿後將自動成為本會之永遠名譽主席;惟該人士可主動提出不出任該職位。
第四十五條常務會董會可聘請行業內德高望重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各名譽職位包括本會永遠名譽顧問、顧問、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名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會董等職銜。其職權只限於對本會之諮詢,並可被邀請出席本會各種會議,但無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第四十六條凡屬行業內人士或本會會員捐助本會一定數額為本會基金者,經常務會董會通過後,可被委任為本會永遠榮譽主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顧問或其他職銜。捐助數額及所授之榮譽職銜均由常務會董會決定。該等榮譽職份人士,除可被邀請出席本會各種會議外,但沒有表決權;然若被選舉為本會會董、常務會董,則可享有表決權。
第十三章 會董及常務會董之議式程式
第四十七條會董及常務會董會會議,由常務會董會主席或任何兩位常務會董會副主席共同視乎需要而決議開會之時間。常務會董會如不單獨行事,可與會董會共同議事,但所有決議最終決定權均在常務會董會。
第四十八條
1.在任何會董會或常務會董會會議上產生的問題,須由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會議之主席得行使多一票之決定權。
2.會董會或常務會董會如認為合適,可籍傳閱檔方式處理任何事物,而由半數會董或常務會董簽署的書面決議,其效力及作用與在會董或常務會董會議上所通過的無異,而只要有所需的簽名是在準確述明有關決議的檔上籤署的,則無需全部集中在單一份檔上籤署。
第四十九條會董會常務會董會會議法定出席人數最少為百分之三十會董或常務會董到會。
第十四章 會董、常務會董資格之喪失
第五十條任何下述情況,常務會董會可經會議通過,取消本會常務會董會或會董會成員之資格:
1.妨礙會務進行之行為。
2.做出任何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之行為。
3.擅自公開發表攻擊本會之言論或文字。
4.宣布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定。
5.根據香港公司法例之規定,被禁止出任董事職者。
6.精神錯亂或精神不健全。
7.自行以書面宣告辭職,經常務會董會照準者。
8.因犯香港刑法被判決有罪且被判處為期超過三個月者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9.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會之任何有利益之契約而沒有根據法例呈報其利益者。
10.違反國內法律,而被判三個月以上者。
11.不再為有關團體會員註冊代表或不再在有關團體會員擔任原職務。
12.凡自己辭任或根據本會章程細則第五十條被撤銷資格之會董或常務會董,除得到常務會董會的批准,否則不得依本章程細則自動成為會董或常務會董。
13.除當常務會董外,當常務會董不再具有會董資格時。
第五十一條會董或常務會董成員倘本身、或其近親與本會任何契約有關者,應立即向會議主席披露,並記錄在案,而其對於該契約,或該契約有關之事件,均無表決權,縱使其參加表決,亦屬無效。
第五十二條若會董或常務會董中的團體成員之註冊代表或其指派人士根據本章程細則第五十條而喪失其會董或常務會董之資格,該團體須在本會發函通知兩個月內,向常務會董另行註冊一代表,以替代原會董或常務會董之職位,惟逾期註冊可以不獲受理。
第十五章 選 舉
第五十三條會董會主席、副主席、常務會董及會董之委任由每屆之選舉委員會負責統籌,方法如下:
1.首屆選舉委員會由發起人,推薦三人為代表組成。
2.隨後之選舉委員會,每隔兩年由該屆常務會董會在其任期滿前三個月內,依據本章程之規則,另推舉至少六人最多十人,組成新一屆選舉委員會。
3.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團體會員代表亦具被選舉資格的。
4.選舉委員會組成後,須選一人為召集人。
5.決定常務會董、會董及會董會副主席人數。
6.按本章程細則之第三十七條2、3及第三十九條2規定,收集、整理首屆及新一屆常務會董會及會董候選人名單,並委任首屆及新一屆會董、常務會董。
7.其他一切有關選舉事宜。
8.除首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可直至第二屆選舉委員會組成前一天外,當屆選舉委員會於新一屆常務會董會成員被委任後自動解散。
第十六章 規 章
第五十四條常務會董會可隨時為會董、常務會董、會員、職工及名譽職銜制訂、增加、修改或取消規章制度,但任何規章制度不可與本組織章程細則不一致。
第十七章 財務管理及鋼印之運用
第五十五條所有本會接收之金錢將存放於指定銀行,所有支票須依照常務會董會規定之方式簽署,財務主任獲得授權保存由常務會董會隨時決定之數目之零用現金。
第五十六條常務會董會對本會之一切錢財收支與事由,資產及負債,須設定正確賬冊記錄。
第五十七條賬冊及記錄應存放在本會註冊辦事處,或常務會董會認為合適之地方,常務會董會成員皆可隨時查閱。
第五十八條常務會董會得隨時決定在任何時間、地點及何種情況及規定下將本會賬冊記錄公開,已備常務會董、會董、會員查閱,倘非根據法例或常務會董會或會員大會之許可,則會董或常務會董會以外之會員無權任意查閱本會之賬冊及文牘。
第五十九條凡使用本會鋼印加於任何文書上,須經由常務會董會決議核准,並由指定常務會董在場簽署。
第六十條常務會董會須依據法例之規定,按時編制收入及支出決算書及資產負債表,並向會員大會呈報。
第十八章 核 數
第六十一條本會將根據法例之規定,聘請核數師並規定其職責,依循相關之規定進行核數。
第十九章 通 告
第六十二條每位有權接受本會會員大會通告之會員,須向本會登記一個寄發通告之地址、電話、傳真或信箱地址,若任何會員沒有如是登記時,通告將按該會員最後登記之地址、電話、傳真或信箱地址送出,如仍無此等記錄,本會得將通告張貼於本會註冊辦事處內,滿一星期後,即作為有效之通告。
第六十三條本會發出予會員之通告,可親身或以郵寄、傳真、電郵方式派送予其登記之位置、信箱或傳真。
第六十四條當通告是以郵遞方式派送時,一封寫上位置、貼足郵資並戴上通告之信件在寄出四十八小時後,派送通知之手續作為完成,若通告是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發出,通告送出當天,派送之手續作為完成,在任何情況下,只要由本會秘書籤署一份證明書,證明已以本條所述方式送達的有關通知,即已視為完成該通知送達不可爭議的證據。
第二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及細則由本會常務會董會附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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