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歐盟協會

中國歐盟協會

中國歐盟協會(中歐協會),經國務院批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任該會,全國友協會長任。會址設在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歐盟協會
  • 成立時間:2001年11月11日
  • 名譽會長:何魯麗
  • 會長:陳昊蘇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理事成員,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歐協會自成立以來舉行了一系列有意義的活動向中國公眾介紹歐盟的發展,促進中歐在經濟、社會和文化等領域的合作。加強了中歐的友誼等例如:2002年初,中歐協會同歐盟駐華使團合作,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舉行了歐元路演推介系列活動;2002年9月27日在地壇公園舉行2002義大利光雕藝術展;2002年11月,中國歐盟協會與北京技術交流培訓中心合作簽署了合作成立“中歐學院”意向書。2003年4月,在“非典”疫情肆虐的非常時期,中歐協會應歐盟駐華代表團要求與歐盟輪值主席國希臘駐華使館共同舉辦了歐盟擴大檔案簽署紀念活動,歐盟25個新老成員國的駐華使節和中歐協會會員250人出席。2003年,中歐協會還成功接收了中國民福公益事業發展公司陵兵市,並與英國東倫敦大學共同成立了教育研究項目合作辦公室,與英國龍比亞大學合作成立了中歐發展研究中心。

建設宗旨

中歐協會的宗旨是促進中國與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關係的發展、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國歐盟協會作為一個獨立社團法人,在全國對外友協的指導下,開展對歐盟國家的民間外交,包括結交對方民間友好團體、地方友好組織以及各界友好人士,推動民間經貿合作,開展民間文化交流,幫助建立友好城市及地方政府之間的聯繫。

理事成員

· 中國歐盟協會名譽會長 何魯麗
[2007-08-28]
· 中國歐盟協會會長 陳昊蘇
[2007-08-27]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李小林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李建平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王紅堅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周 弘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蘭煒班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鄭 荃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郝 平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舒曉鋒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馮 俊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吳振綿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孟曉蘇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
[2008-11-10]
· 中國歐盟協會上屆主要領導人
[2007-09-07]
·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歷屆領導捆拘成員
[2007-10-31]
中國歐盟協會副會長 潘拔驗槓尋剛
[2013-11-15]

團體會員

中歐協會已發展到170多名來自全國23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是中國歐盟協會(China-EU Association),簡稱中歐協會(CEU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與歐盟及其成員國有關係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中國與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關係的發展、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體制
本會採取團體恥束疊旬會員與個人會員相結合的體制,接受全國對外友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北凳充斷京台基廠一號。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在中國與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具體包括:
推動人員往來與信息交流;
研究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發展狀況,並向歐盟及其成員國介紹中國的發展狀況;
推動雙方經濟合作與文化交流;
推動雙方在科技、教育、環保等專業領蘭舟去域的合作;
增進雙方人民之間的理解、信任和友誼;
建立二十一世紀雙方的良好關係以實現共同發展。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類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均包括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團體會員應是與歐盟及其成員國有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應是對歐盟及其成員國進行研究和開展合作業務的中國各界人士。
贊兵您乎助會員是指願意為本協會提供經濟支持的團體和個人。
榮譽會員是指特邀的為促進中歐關係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參加本會成立大會的團體和個人為本會創始會員,不須另行辦理入會手續。其他會員均須辦理入會手續,由兩名會員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認可。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的活動;對本會工作發表意見、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優先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的退出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的除名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權力機構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更名等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1年。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原則上每個團體會員均應有代表參加理事會;個人會員則按界別和地域分配理事候選人名額。理事任期5年,可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也可由常務理事會隨時召集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表決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會長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時,副會長或秘書長可擔任,但須經常務理事會認可,報全國對外友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
第十九條 會長的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條 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的職權
協助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資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對外友協撥出的工作經費、會員的會費、政府資助、捐贈、贊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本會的資產管理和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接受全國對外友協、民政部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財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終止程式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對外友協審查同意。在終止前,須在全國對外友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五條 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對外友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章程生效
本章程經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程式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在中國與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具體包括:
推動人員往來與信息交流;
研究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發展狀況,並向歐盟及其成員國介紹中國的發展狀況;
推動雙方經濟合作與文化交流;
推動雙方在科技、教育、環保等專業領域的合作;
增進雙方人民之間的理解、信任和友誼;
建立二十一世紀雙方的良好關係以實現共同發展。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類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均包括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團體會員應是與歐盟及其成員國有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應是對歐盟及其成員國進行研究和開展合作業務的中國各界人士。
贊助會員是指願意為本協會提供經濟支持的團體和個人。
榮譽會員是指特邀的為促進中歐關係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參加本會成立大會的團體和個人為本會創始會員,不須另行辦理入會手續。其他會員均須辦理入會手續,由兩名會員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認可。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的活動;對本會工作發表意見、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優先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的退出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的除名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權力機構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更名等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1年。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原則上每個團體會員均應有代表參加理事會;個人會員則按界別和地域分配理事候選人名額。理事任期5年,可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也可由常務理事會隨時召集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表決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會長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時,副會長或秘書長可擔任,但須經常務理事會認可,報全國對外友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
第十九條 會長的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條 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的職權
協助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資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對外友協撥出的工作經費、會員的會費、政府資助、捐贈、贊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本會的資產管理和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接受全國對外友協、民政部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財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終止程式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對外友協審查同意。在終止前,須在全國對外友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五條 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對外友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章程生效
本章程經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程式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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