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中國楹聯學會下設8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事業發展、學術、教育、書畫藝術、宣傳出版、網路、詩賦、對外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理事成員
第七屆理學會組織
中國楹聯學會第七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
會 長:蔣有泉
副會長:葉子彤、李培雋、鄒繼海、劉太品、肖良平、張海生、胡福利、潘家農、陳 健
秘書長:蔣有泉(兼)
中國楹聯學會第七屆名譽會長:張文台、符廷貴、吳雙戰、唐雙寧
中國楹聯學會第七屆名譽副會長:余德泉、錢來忠、高寶慶、蔣力華、方留聚、孫滿倉、盧 曉
中國楹聯學會第七屆理事會設立顧問委員會
主 任:孫本勝
副主任:孫之貴、董吉順、楊春長、常治國、谷向陽、高壽荃、胡春奎、徐寶玉、張寶欣
秘書長:胡春奎(兼、駐學會)
顧 問:(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錫滿、于振武、馬登雨、文元有、文師華、王 平、
王喬林、王慶新、田文科、劉 藝、劉景龍、劉麒子、
安維翰、權希軍、祁茗田、吳銓敘、張 飆、張訓彩、
張岳琦、張紹誠、張金衛、張寶欣、張道誠、張殿臣、
張福有、李 鐸、李豆羅、李敬忠、李敬寅、沈 鵬、
羅 陽、谷長春、連家生、楊斌儒、陳 虹、陳東成、
孟傳生、岳民立、林 岫、歐陽鶴、宮寶安、婁以忠、
趙雲峰、趙長青、趙立凡、趙西林、趙金光、趙望進、
姜玉峰、姜振邦、聞楚卿、唐方裕、夏茹冰、徐志剛、
秦志法、郭華榮、郭省非、高壽荃、高運甲、閻復興、
龔望生、黃家才、景學勤、韓星明、蒙智扉、蒲榮祥、
蔡世平、潘 濤、潘 琦、熊東遨
會長助理:陳偉明、劉年新、寧志光、劉興君、何登榮、王新波、魯曉川、賈志敏、陳麗榮
副秘書長:龍開勝、李福祥、倪進祥、張筱曼、張鄂生、郟雲海、傅海清、彭一超、胡獻軍、高寶玉、鐘寶勝、胡永平
法律顧問:王忠堂
名譽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
萬天銀、萬玉衡、 於笑然、馬長泰、馬永祥、馬善政、毛選選、
王先寶、王世震、 王興麒、王其煌、王保理、馮澤堯、田作文、
安建設、劉鳳麟、 劉禮鵬、劉松山、劉紹彬、劉俊京、劉顯族、
劉 鋒、朱其訓、 朱建設、朱惠民、何首旺、餘子衡、吳修志、
吳 敏、張元茂、 張維社、李永年、李林根、李樹棻、楊玉來、
楊 鵬、楊曦光、 辛 華、陳百管、陳建國、陳明柏、陳 勇、
陳 飈、周 華、 周紹麟、周哲輝、孟廣祥、林鳳胞、羅宏安、
羅 輝、鄭妙昌、 金新盛、姚 禾、姜衛東、姜洪佩、施春鶯、
柳成棟、胡文漢、 胡吉祥、胡建雄、胡毅雄、趙士英、趙學東、
趙春明、趙樹然、 趙 椿、南華東、項光來、凌見軍、夏挽群、
徐海道、塗懷珵、秦瑞傑、 袁宗翰、袁裕陵、賈福林、郭偉光、
錢法成、高鳳瑞、高顯齊、 黃去非、喻石生、彭 瑋、游介章、
程多林、蔣含宇、蔣保江、 謝覺民、韓進卿、解維漢、譚天恩、
潘煥民、樊高林、黎仁寅、 薛起珠、魏華榮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
卜用可、於濯非、馬學林、馬駿祥、井緒東、文師華、方 放、
方留聚、牛書友、王 綱、王 健、王衛民、王傳玉、王啟讓、
王忠堂、王國仲、王振林、王曉喻、王雪森、王登科、王新波、
王福昌、王翼奇、鄧柔剛、付貴寧、馮 偉、馮廣鑒、馮修齊、
盧 曉、葉子彤、葉良中、葉善勝、寧志光、申士海、皮治洪、
石印文、龍開勝、喬中興、仲 新、任德堅、伊德爾夫、劉太品、
劉興君、劉年新、劉達求、劉榮根、劉振炎、劉盛超、劉景龍、
劉福海、孫 英、孫幼明、孫 超、孫滿倉、孫模志、安 立、
安學森、朱慶文、朱汝略、朱森林、湯 潔、祁明規、祁茗田、
陽 光、何小平、何建安、何樹華、何登榮、餘子牛、余小偉、
余其平、余庭良、余德泉、吳 雪、吳鳳鳴、宋 領、宋鳳洲、
宋自凡、岑寂秋、姜 忍、張力夫、張山松、張宏明、張卓夫、
張國英、張坤山、張奇陽、張鐵京、張維忠、張鄂生、張銅彥、
張海生、張斌禮、張登奎、張筱曼、李文龍、李文鄭、李永輝、
李岩選、李明忠、李青葆、李俊和、李家群、李培雋、李敬忠、
李敬寅、李福林、李福祥、李嫦莉、楊先國、楊祁西、楊克炎、
楊克輝、楊明臣、楊憲金、楊振生、楊斌儒、汪紹良、沈一丹、
沈禮森、肖良平、肖常藻、谷萬祥、谷建林、鄒 紅、鄒宗德、
鄒繼海、陳 平、陳 健、陳 超、陳 錕、陳文增、陳偉明、
陳守敦、陳麗榮、陳治中、陳聯合、陳新劍、陳錫波、周文舉、
周永紅、周偉貽、尚佐文、岳慶久、易武興、林 山、林向陽、
林啟龍、羅 熾、羅永嵩、羅春生、羅積勇、范志民、郟雲海、
鄭元通、鄭文詠、鄭東升、鄭運旺、姜玉峰、婁義釗、宮寶安、
封崇長、胡 豪、胡永平、胡志毅、胡春奎、胡獻軍、胡福利、
荊向海、賀宗儀、趙 武、趙 英、趙 勇、趙發洪、趙永生、
趙玉森、趙國柱、鐘方林、鐘寶勝、柳清芬、倪進祥、唐占鰲、
唐景明、容啟東、徐 鋒、徐志剛、徐豫生、塗光雍、秦志法、
袁莉君、賈志敏、郭琪瑩、錢來忠、陶大明、高寶玉、高寶慶、
高樹軍、崔仰霞、崔栓龍、康斯馨、梅仕燦、符中文、鄂明爾、
黃太茂、黃洪波、黃鐘麟、龔聯壽、傅小松、彭一超、景常春、
曾慶炳、曾光明、曾慶炳、焦萬利、程經華、舒貴生、董吉順、
蔣力華、蔣有泉、覃務波、韓邦亭、韓星明、魯曉川、楚 石、
樓立劍、解福山、靳軍民、廖鐵星、蔡洪光、譚和平、潘 濤、
潘家農、顏振卿、薛 淵、薄松濤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
於濯非、井緒東、文師華、方留聚、牛書友、王衛民、王啟讓、
王忠堂、王曉喻、王新波、王福昌、王翼奇、馮廣鑒、馮修齊、
盧 曉、葉子彤、寧志光、申士海、皮治洪、龍開勝、仲 新、
劉太品、劉興君、劉年新、劉慶華、劉榮根、劉振炎、劉盛超、
劉景龍、劉福海、孫幼明、孫滿倉、安學森、朱森林、祁茗田、
何登榮、余其平、余庭良、余德泉、吳 雪、宋鳳洲、岑寂秋、
姜 忍、張山松、張卓夫、張國英、張坤山、張海生、張維忠、
張鄂生、張銅彥、張筱曼、李文鄭、李永年、李有生、李俊和、
李培雋、李敬忠、李敬寅、李福祥、楊先國、楊克輝、楊明臣、
楊憲金、楊振生、楊斌儒、沈一丹、肖良平、鄒宗德、鄒繼海、
陳 健、陳 超、陳偉明、陳麗榮、陳聯合、陳錫波、尚佐文、
易武興、羅永嵩、羅春生、羅積勇、郟雲海、鄭文詠、姜玉峰、
宮寶安、封崇長、胡 豪、胡永平、胡春奎、胡獻軍、胡福利、
荊向海、賀宗儀、趙 英、趙 勇、趙發洪、趙永生、趙玉森、
趙國柱、鐘寶勝、倪進祥、唐景明、容啟東、徐志剛、塗光雍、
秦志法、賈志敏、錢來忠、陶大明、高寶慶、康斯馨、梅仕燦、
鄂明爾、龔聯壽、彭一超、蔣力華、蔣有泉、覃務波、韓星明、
魯曉川、解福山、靳軍民、廖鐵星、蔡洪光、潘 濤、潘家農、
顏振卿、薛 淵
一.事業發展委員會
主 任:蔣有泉、胡春奎、胡福利
副 主 任:姜玉峰、李敬寅、秦志法、徐志剛、劉景龍、劉年新、李永年、申士海
秘 書 長:胡春奎(兼)
副秘書長:易武興、李有生、姜衛東、安在田
二.學術委員會
名譽主任:常治國、余德泉
主 任:蔣有泉、葉子彤、劉太品
副 主 任:宮寶安、魯曉川、馮修齊、鄒宗德、龔聯壽、劉慶華
秘 書 長:蔣有泉(兼)
副秘書長:張卓夫、康斯馨、李 濤、朱慶文
三.教育委員會
名譽主任:蔣力華、郭省非
主 任:陳 健、潘家農
副 主 任:潘 濤、祁茗田、文師華、劉興君、陳德謙、仲 新、鄭文詠、胡永平
秘 書 長:仲 新(兼)
副秘書長:陳 超、李文鄭、朱森林、容啟東、高樹軍、張 敏、孫 英
四.書畫藝術委員會
名譽主任:谷向陽、高寶慶、余德泉、萬盤根
主 任:肖良平、胡春奎、鄒繼海
副 主 任:陳聯合、張坤山、顏振卿、朱守道、張銅彥、吳 雪、趙 勇、劉俊京、龍開勝、沈一丹、倪進祥、李福祥、高寶玉、楊憲金、薛 淵
秘 書 長:肖良平(兼)
副秘書長:胡獻軍、張力夫、方 放、柳清芬、米正陽、鐘寶勝、趙發洪、宇文江福
五.宣傳出版委員會
名譽主任:孫滿倉、方留聚、盧 曉
主 任:劉太品、張海生
副 主 任:王新波、張鄂生、彭一超、張筱曼
秘 書 長:劉太品(兼)
副秘書長:牛書友、郟雲海、傅海清、李 軍
六.網路委員會
主 任:蔣有泉、李培雋
副 主 任:丁 山、陳麗榮、林向陽
秘 書 長:林向陽(兼)
副秘書長:王家安、鄂明爾、孫 超、吳 紅、林劍艇
七.詩賦委員會
主 任:蔣有泉、葉子彤
副 主 任:孫五郎、陳偉明、解福山、李敬忠、寧志光、陶大明、王翼奇
秘 書 長:孫五郎(兼)
副秘書長:賀宗儀、韓邦亭、吳亞卿、馬永祥、尚佐文
八.對外交流委員會
名譽主任:高壽荃
主 任:劉年新、張海生
副 主 任:何登榮、趙 英、陳錫波、張卓夫
秘 書 長:劉年新(兼)
副秘書長:劉建多、劉紅艷、陳維端
楹聯之歌
泱泱大中華, 古老又文明, 風風雨雨千百年, 楹聯總興盛。 題山川、寫風雲、 賀新春、吐幽情, 天地古今事事都能對, 千般情感寄懷雅聯中。 國粹自古傳到今, 今朝聯花分外紅。
泱泱大中華, 日麗江河騰, 紅紅火火好歲月, 楹聯總關情。 歌盛世、頌太平、 鼓士氣、奔前程, 十萬聯軍跟著聯旗走, 勇當先進文化輕騎兵。 國粹自古傳到今, 今朝聯花分外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楹聯學會(Yinglian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縮寫:YS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楹聯藝術家、研究家、書法家及活動家和相關學術團體組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共道德規範,堅持社會主義文藝“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揚祖國傳統文化,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路甲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挖掘、蒐集、整理有關傳統楹聯的文獻、資料;
(二)研究、探討楹聯藝術的繼承和發展,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三)繁榮楹聯創作,開展健康的評論活動;
(四)開展各種形式的楹聯藝術教育,普及楹聯知識;
(五)按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會內部交流或公開發行的楹聯專業報刊及書籍;
(六)表彰開展楹聯活動的先進會員;
(七)運用楹聯的社會、經濟、文化價值,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對外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維護本團體利益,以實際行動支持楹聯事業並取得顯著效果的各級合法楹聯團體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團體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團體授予的各種獎勵。 (七)免費獲得學會會刊《中國楹聯》雜誌。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批准授予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各種榮譽稱號; (六)聘請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參加重要的對外交流、接待工作; (四)代表本團體向主管機關請示和匯報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公文處理,受會長委託簽發學會檔案;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