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極地考察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國極地考察數據的管理,保障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充分發揮極地數據作用,促進我國極地考察業務化工作和科學研究水平不斷提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12號令》《
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和《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由國家財政支持的極地考察活動獲取數據的匯交、保管、公開、共享、使用服務等,適用本辦法。由社會資金支持的極地考察活動獲取的數據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極地考察數據(以下簡稱“數據”),是指我國科研、技術或管理人員在極地考察活動中產生的原始數據和成果數據,包括現場觀測數據、樣品採集與分析數據以及相關成果數據及元數據等。
第三條國家海洋局是數據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數據的巨觀管理、監督檢查和評價考核。
國家海洋信息中心負責數據集中管理和技術指導。
中國極地研究中心負責數據的接收、整理與保管、共享與使用以及國際交流合作。
參加極地考察的單位是數據的生產者和匯交者,負責數據的採集、加工整理和匯交。
第二章 數據採集與匯交
第四條數據生產者負責數據的採集生產,按照相關的標準規範開展加工整理,形成便於使用的數據。中國極地研究中心負責組織建立數據全生命周期質量控制體系。
第五條數據匯交包括原始數據、成果數據和元數據的匯交。
(一)原始數據是指極地考察過程中產生的現場記錄(包括手工記錄、照片和視頻等)、儀器自記錄原始數據、配置檔案,採集樣品的實驗室分析測試數據以及國際合作與購置數據。
(二)成果數據是指在原始數據基礎上加工形成的數據集、數據產品、圖件產品和相關報告等。
(三)元數據是指原始數據和成果數據的說明信息,包括數據的獲取、處理、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和質量控制等背景信息。
第六條數據按照以下時限進行匯交:
(一)極地考察過程產生的原始數據在極地考察任務結束後匯交,採集樣品的實驗室分析測試數據在極地考察任務限定期限內匯交;
(二)極地成果數據在極地考察任務驗收前2個月內匯交。
第七條數據採用集中或者單獨報送的方式進行匯交,報送應是電子介質和紙介質的複製件。對於具備網路條件的,優先採用網路傳輸。
第八條數據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匯交:
(一)數據準備與交接。匯交單位按照相應的技術標準規範,完成需匯交數據的整理和內部審查。匯交單位與中國極地研究中心進行數據交接,由中國極地研究中心開具數據交接憑證。
(二)技術查驗。中國極地研究中心負責組織對接收的數據從齊全性、完整性、規範性、可讀性、安全性及數據質量等方面開展技術查驗,並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匯交單位。
匯交單位須在接到反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問題的處理,並完成補交。
(三)匯交證明。數據匯交全部完成並符合要求後,中國極地研究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數據匯交證明。
第三章 數據整理與保管
第九條中國極地研究中心承擔數據的整理和保管,對各類數據進行分類管理,並將數據同步匯交到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第十條中國極地研究中心負責建立數據的接收、整理、保管和保密、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數據集成和套用平台。國家海洋信息中心建立整合庫和綜合套用平台。
第十一條數據完成匯交後原則上應在30日之內公開,需要保護的,由匯交者在匯交時辦理保護登記手續,自辦理手續之日起計算,保護期不超過2年。
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保護期的數據,由匯交者向中國極地研究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延長1次,延長期不得超過原保護期。
第十二條匯交者享有數據的優先使用權。他人申請使用保護期內數據的,經匯交者書面同意後,中國極地研究中心方可向申請人提供。因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海洋局或由其指定的相關業務支撐單位可以無償利用保護期內的數據。
第四章 數據共享與使用
第十三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之外,由國家財政支持形成的數據原則上應全部向社會開放共享,共享政策與國際接軌。
第十四條國家海洋局是數據共享和使用的監管部門。中國極地研究中心負責提供數據和相關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中國極地研究中心負責建立和維護數據共享平台,並與國家海洋數據共享平台銜接與集成,面向社會公布數據目錄清單和公開數據,供公眾用戶無償下載。
第十六條需要申請使用非公開數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中國極地研究中心提交申請書,內容包括身份證明、申請數據內容、用途等。
中國極地研究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對不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答覆,並說明不提供的理由。對予以提供的,應當在查驗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交付。
第十七條國家海洋局負責對數據進行統籌共享。公眾用戶使用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數據使用協定的規定,充分保障數據權利人的發表權、署名權等各項權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建立數據匯交通報制度,對數據匯交成績突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數據匯交存在嚴重問題且不予解決的,不得申請使用數據。
第十九條未能妥善保管資料造成損失或嚴重影響的,視情節輕重,追究保管單位相關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條使用數據的單位或者個人有弄虛作假騙取數據、改變數據使用用途和擅自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等行為的,取消其使用數據的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涉密數據的匯交、保管與申請使用,執行國家保密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