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已經國家海洋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並公布。本規定共五章三十三條,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
- 發文機關:國家海洋局
- 發文文號:國海規範〔2017〕12號
- 發文時間:2017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30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規定解讀,影響意義,出台目的,開展情況,國際影響,管理措施,社會反響,
規定發布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海規範〔2017〕12號
國海規範〔2017〕12號
各有關單位:
《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已經國家海洋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
國家海洋局
2017年8月30日
2017年8月30日
規定全文
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國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行為,保障北極考察活動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等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北極考察活動,指在北極地區開展的以探索和認知自然和人文要素為目的的探險、調查、勘察、觀測、監測、研究及其保障等形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北極地區是指北極理事會通過的《加強北極國際科學合作協定》中所認定的地理區域(附錄一)。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織開展涉及以下所列事項的北極考察活動時,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利用國家財政經費組織開展的北極考察活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的其他北極考察活動,主要包括:
1.在《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適用區域設立固定(臨時或長期)考察站、考察裝置或進行重大北極考察活動;
2.在北極的公海及其深海海底區域和上空進行的北極考察活動;
3.為北極觀測需要進行的在北極區域內選址等相關活動;
4.除前3項情形外,其他需進入我國考察站或接觸考察裝置等對國家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產生直接影響的活動。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前往北極開展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北極考察活動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等事務,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序開展北極科學考察活動。
對北極考察活動的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北極考察活動的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應當保護北極環境與生態系統,不得違反相關國際條約、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遵守當地國法律,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在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北極考察活動的審批。
第十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政府網站公示下列與辦理北極考察活動相關的行政許可內容:
(一)北極考察活動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和程式;
(二)申請者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受理北極考察活動審批的部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和監督電話。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者的要求,對公示的內容予以說明和解釋。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赴北極開展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1、2種考察活動前,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並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活動名稱;
(二)申請者信息;
(三)活動方案(包括活動目的、意義、活動周期、活動路線、活動區域、活動內容、交通工具和現場後勤支撐能力等);
(四)中英文環境影響評估檔案;
(五)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活動者名單、身份證明材料及身體健康證明材料;
(七)自營船舶或航空器開展活動的,需提供船舶或航空器證書及相應保險契約複印件;租用船舶或航空器開展活動的,需提供租賃契約或者承諾證明;
(八)活動所在國家對活動的要求及履行這些要求的情況。如果活動所在國家要求就考察活動取得批准,應提供考察活動所在國家的批准檔案原件及複印件,或者說明取得批准的進度。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北極觀測網。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北極科學觀測活動,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及共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展北極科學觀測進行的在北極區域內選址等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並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者信息;
(二)選址論證報告;
(三)中英文環境影響評估檔案;
(四)觀測選址在北極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應當提交選址所在國家對觀測活動的要求及履行這些要求的情況。如果觀測選址所在國家要求就觀測活動取得批准,應提供觀測選址所在國家的批准檔案原件及複印件,或者說明取得批准的進度。
如活動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情形的,申請書中還應當包含第十一條所列第(一)、(三)、(五)、(六)、(七)、(八)項內容。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北極區域內開展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中的第4種考察活動前,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並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者信息;
(二)對國家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產生直接影響的活動內容及必要性說明;
(三)中英文環境影響評估檔案,需包含活動對考察站、設備及國家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產生的影響評估;
(四)參與活動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北極考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考察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實行分類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根據考察活動對北極環境的影響程度,分別組織編制中英文環境影響評估表或者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第十五條對北極環境產生輕微或短暫影響的北極考察活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估表。環境影響評估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在北極的活動時間、區域、路線、活動概況等;
(二)活動的替代方案及影響;
(三)活動對北極環境可能產生的直接和累積影響分析;
(四)預防和減緩措施及技術可行性分析;
(五)是否符合當地環境生態保護規定及標準;
(六)結論。
第十六條對北極環境產生較大及重大影響的北極考察活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在北極的活動時間、區域、路線、活動概況等;
(二)活動的替代方案及影響(包含不開展考察活動的替代方案);
(三)考察活動區域的環境現狀描述與分析;
(四)活動對北極環境可能產生的直接、間接和累積影響預測與分析;
(五)預防和減緩措施及技術可行性分析;
(六)長期環境監測方案及環境管理計畫;
(七)是否符合當地環境生態保護規定及標準;
(八)結論。
第十七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本規定不需要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者向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並重新提交,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應當在告知之後5日內補交,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第十八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活動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活動申請受理之後至行政許可決定做出前,申請者書面要求撤回申請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終止辦理,並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條變更下列內容之一的,申請者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
(一)活動周期;
(二)活動者名單及基本情況。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
(一)改變活動的目的、內容及預期目標;
(二)超過批准的有效期限進行活動的;
(三)其他重大事項的改變。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活動的安全性、科學性、可行性、規劃性、環保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在審查申請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由專家出具評審建議。
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批准本規定所列活動的,應當頒發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將理由告知申請者。
第二十六條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者信息;
(二)準許活動的內容;
(三)應履行的義務;
(四)有效期限;
(五)批准機關、批准日期和批准編號。
開展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1、2種考察活動的,取得許可證後,應當根據國家北極考察計畫安排開展活動。
活動者在開展考察活動時,應攜帶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做出不予批准的決定:
申請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擬開展的北極考察活動違反有關國際條約的;
不符合國家北極規劃的;
對北極環境或生態系統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因違法被限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的;
考察活動可能損害我國國家利益的;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考察活動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較大,應制定應急預案的申請者未能制定或者不具備能力實施的;
對國家組織的考察活動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考察活動的,活動結束後應當填寫報告書,並在30日內提交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
報告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活動概況;
(二)對國家北極考察計畫的執行情況;
(三)活動對當地環境的影響及減緩措施;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開展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1、2種考察活動的活動者應將北極考察活動所獲得的數據、資料、樣品和成果妥善保存,按國家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歸檔,並按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有關樣品和數據的管理辦法交匯和共享。
第三十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發現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準予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對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現場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者出示許可證;
(二)要求被檢查者就執行許可證的情況做出說明;
(三)對被檢查者在許可證允許範圍內在北極使用的設施、裝備、車輛、船舶、航空器、保存的記錄以及與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保護相關的事項進行檢查;
(四)要求被檢查者停止違反本規定或超出行政許可授權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十二條未取得行政許可開展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北極考察活動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其違規情節,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證,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申請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或未按照許可證批准範圍開展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北極考察活動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證,記錄其違規情節,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或不配合監督檢查工作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其違規情節,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一
《加強北極國際科學合作協定》認定的地理區域
為本協定目的而認定的地理區域由下列每一締約國各自描述,包括本協定締約國政府行使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區域,其中包括這些區域內的陸地、內水和符合國際法的鄰接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認定的地理區域還包括北緯62度以北公海上的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
締約國同意,認定的地理區域僅為本協定的目的而描述。本協定的任何條款不影響任何海洋法定權利的存在或界定,或國家之間依據國際法所劃定的任何邊界。
加拿大:加拿大育空地區、西北地區和努納武特地區的領土及鄰接的加拿大海域。
丹麥王國:丹麥王國領土,包括格陵蘭島和法羅群島以及格陵蘭島專屬經濟區和法羅群島漁業區最南端以北的海域。
芬蘭:芬蘭領土及其海域。
冰島:冰島領土及其海域。
挪威:北緯62度以北海域和北極圈(北緯66.6度)以北的陸地。
俄羅斯聯邦:
1. 摩爾曼斯克地區的領土;
2. 涅涅茨自治區的領土;
3. 楚科奇自治區的領土;
4. 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的領土;
5. “沃爾庫塔”自治區的領土(科米自治共和國);
6. 阿萊科霍夫區、阿納巴爾民族(多爾乾-埃文克)區、布倫區、尼日涅科列姆斯克區、烏斯季延區(薩哈自治共和國(雅庫特))的領土;
7. 諾里爾斯克市區、泰梅爾多爾乾-涅涅茨自治區、圖魯漢斯克區(克拉斯諾亞爾斯克地區)的領土;
8. “阿爾漢格爾斯克市”、“梅津自治區”、“新地島”、“新德文斯克市”、“奧涅加自治區”、“普里莫爾斯基自治區”、“北德文斯克(阿爾漢格爾斯克地區)”的領土;
9.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1926年4月15日“關於宣布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在北冰洋的陸地和島嶼上的領土的公告”的決議以及蘇聯其他法律中確認的北冰洋上的陸地和島嶼;
及其鄰接的海域。
註:上述5-8項中所列的自治區的領土以2014年4月1日的劃界為準。
瑞典:北緯60.5度以北的瑞典領土及其海域。
美利堅合眾國:北極圈以北和波丘派恩河、育空河與卡斯科奎姆河構成的邊界以北和以西的所有美國領土;阿留申島鏈;及其北冰洋和波福特海、白令海和楚科奇海上的鄰接海域。
規定解讀
影響意義
由於北極獨特的自然條件和地理位置,尤其是近年來,北極溫度快速上升帶來的一系列環境變化,對全球氣候變化和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可以說,北極關乎人類社會的未來發展。
我國是北半球國家,也是北極的近鄰,非常需要了解北極快速變化對我國氣候與環境變化、工農業生產和減災防災等帶來的重要影響,從而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保障國家安全和經濟可持續發展。這是我國開展北極科學考察的重要內容。
我國是北極《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的締約國,也是北極理事會的觀察員國,願與國際社會一道,加強考察合作,提高對北極的認知,保護好北極的脆弱生態,為北極全球治理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承擔負責任大國的責任。
出台目的
北極地理位置特殊,生態系統脆弱,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視保護北極環境。北極理事會近期通過了《加強北極國際科學合作協定》,北極8國將進一步加強北極事務的合作。我國是北極理事會觀察員國,開展北極活動、參與北極事務日益頻繁。作為負責任大國,我國有必要在法制層面加強建設,保護北極環境,維護我國權益,促進國際合作。
根據國務院賦予的職能,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南極條約》等國際海洋公約、條約和協定,承擔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根據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家海洋局負責南、北極考察活動的審批。為維護我國北極考察活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北極考察活動許可的管理和實施,切實保護北極脆弱的生態環境系統。本著面向社會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我們系統梳理了國內外有關規定,研究分析各類情況,廣泛組織調研論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等國際條約,最終形成了《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目前該規定已經施行。
中國是北極的利益攸關方,出台《許可管理規定》,體現了中國加強自身北極考察活動管理,提升考察質量,避免重複無序、造成浪費行為的目的;也體現了中國尊重北極周邊國家主權、管轄權,保護北極生態環境的良好願望,為進一步開展北極國際合作打下基礎。
中國在北極考察中本著“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 的五大理念,相信《許可管理規定》的出台,能更進一步促進中國北極考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北極國際合作。
開展情況
目前,我國已在挪威斯瓦爾巴島建立了黃河站,開展了13個年度的考察。雪龍船完成了7次北冰洋綜合科學考察,第8次北冰洋考察正在執行中,並在前不久成功穿越了北極中央航道和北極西北航道。連同第5次北極考察穿越東北航道,這些活動不僅為我國了解北極氣候變化獲取了大量第一手資料,也為我國探索和利用北極航道、參與北極經濟可持續發展打下了基礎。在科學考察方面,我國在黃河站主要開展了空間物理、冰川、生態環境變化監測工作,在北冰洋主要開展了海洋環流、海冰和生態系統變化監測和海洋地質、地球物理調查。目前考察總人次為1388人次,參加考察的單位包括教育部、國土資源部、中科院、中國氣象局和國家海洋局等系統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近年來,隨著北極區域的不斷開放,我國的北極考察活動逐漸出現了新的主體和形式。由於北極自然環境的特殊性和北極海域管轄的敏感性,以及國內個別單位對北極沿岸國家法律法規的不了解,其自行組織開展的北極考察活動引起爭議,造成國際影響和資源浪費,亟須加強對考察活動的管理。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釐清責任義務。國家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是有著嚴格的管理程式和要求的,但這主要是作為主管部門的內部規定,而對社會沒有一個明確的要求。隨著北極考察需求的不斷增強和北極考察組織的多元化,社會參與程度不斷提高,這一狀況不利於我國北極考察活動的總體發展。因而需要國家依法出台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相關程式和有關責任與義務,維護北極考察活動的正常秩序。
二是加強綜合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北極考察具有成本高、風險大、技術裝備要求高等特點。以往北極考察主體僅有國家海洋局組織的國家北極考察隊,對於考察資源可以有效進行統一調配,確保資源合理配置和使用。但隨著北極考察主體的增加,需要不斷提高和完善北極考察的管理模式,以實現對整個北極考察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因此,亟須通過統一的規範對北極考察資源進行統籌管理,進一步促進我國北極事業有序發展。
三是實施監管,維護活動秩序。當前北極考察活動的形式呈多樣化發展趨勢,除了科學考察,還出現探險、旅遊、文化、科普等多種形式的活動,活動人員數量大,構成也比較複雜。原有管理方式只針對國家科考隊,導致這些活動缺乏監管,一方面可能影響有關區域的正常科考活動秩序,另一方面也對北極環境構成威脅,其產生的負面影響甚至會對國家形象造成損害。
四是嚴格審核,保障活動安全。開展北極考察對於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條件要求較高。在缺乏統一規範的情況下,國家考察隊以外的考察活動無需經過審核即可組織開展,無法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條件和應急預案,因此難以保障考察人員、財產等的安全,再加上北極地區救援條件有限,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出台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參與北極國際治理和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良好意願,將自身公民的北極活動主動管理起來,也是我國主動承擔大國責任的體現。
國際影響
《許可管理規定》本身是一部規範性檔案,就其適用範圍而言,有行使“域外治權”之處,但《許可管理規定》在適用範圍上明確是“屬人管轄”,即只對我國公民、法人和組織有效,符合國際法和立法原理。類似的規範,在國內外法律規章制度中比比皆是,例如涉外旅遊相關法律制度對於遊客在境外行為的規範等。
此外,《許可管理規定》僅是對於考察活動加以規範,不影響北極國家對於其管轄區域的主權、管理權等相關權益,並且明確規定我國北極考察活動涉及到在其他國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應當遵守該國的規定。
因此,《許可管理規定》既是我國內部行使管理權的行為,也是我國在北極國際治理和環境保護中的制度建設,有利於促進我國北極考察健康、有序開展,消除國際上尤其是北極國家的誤解,體現我國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管理措施
《許可管理規定》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前往北極開展有關北極考察活動進行審批,包括國家統一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在《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適用區域的重大考察活動、在北極的公海及其深海海底區域和上空進行的北極考察活動、有關選址及其他對國家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產生直接影響的活動,合格者頒發許可證。
其中,對利用國家財政經費組織開展的北極考察活動進行審批,可以有效實現對國家北極考察資源的統籌管理,達到資源最佳化配置、數據資料共享和高效利用的目的,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現象。
對在《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適用區域的重大北極考察活動進行審批,主要是由於我國目前規模化的北極科考主要是根據《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集中於斯瓦爾巴群島的新奧爾松地區,依託黃河站開展。當地政府、管理機構以及我國科考站區都設定了較為細緻的管理規則。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區域的重大北極考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在合理安排科研的同時,遵守當地的各項管理規定。
在北極的公海及其深海海底區域和上空進行的北極考察活動也在《許可管理規定》的規制範圍內,這主要也是從國際法治的要求出發。目前北極國家以及國際社會對於北極公共區域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相關科考合作規則已經出台,環保規則也逐步發展,漁業談判正在進行之中。我國對於本國在這些區域開展的考察活動進行規範,恰恰說明了我國是負責任的北極活動大國以及北極治理參與國,也有助於預防違反相關國際法的活動出現。
此外,《許可管理規定》也對我國民間主體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對國家科學考察活動的消極影響進行預防和控制。實踐中,有活動者擅自進入北極科考站區,特別是科學研究區,違反當地管理機構的管理規範,觸碰、干擾科研設備,對北極科學考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也需要對其進行規範。
因此,《許可管理規定》重點設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一是許可制度。根據國務院對北極考察活動審批的要求,考慮到我國簽訂的有關國際條約和北極考察活動實際管理需要,為保證活動的安全性、科學性、可行性、規劃性和環保性,《許可管理規定》針對國家統一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在《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適用區域的重大考察活動、在北極的公海及其深海海底區域和上空進行的北極考察活動、有關選址及其他對國家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產生直接影響的活動進行審批,合格者頒發許可證。
二是環評制度。北極環境對全球氣候變化具有重要影響,關係到全人類的生存發展,因此對北極環境的保護成為北極考察活動的重要方面,也是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在此要求下,《許可管理規定》要求對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預先評估。
三是監督制度。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監督檢查的規定,《許可管理規定》也設定了監督制度,對許可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對考察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對未取得行政許可開展《許可管理規定》所列考察活動的,國家海洋局可不予批准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申請者隱瞞情況或虛報材料,國家海洋局將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社會反響
《規定》的出台,多數科研人員表示,將按規定進行北極考察的申報工作,但也有少數科研人員對此存在誤解,認為只要自己的課題經費不是來源於國際海洋局就無需申報。
《規定》的出台為我國北極考察活動搭建了一個制度化平台,根本目的是為促進北極考察活動有序、規範、可持續發展。一方面可促進考察者遵守當地的各項管理規定,保護北極環境,維護合法權益,減少責任風險,預防違反相關國際、國內法的活動出現;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北極考察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條件和應急預案,確保考察人員、財產等的安全保障,避免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