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是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依據民政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的一項認證工作。
通過對森林產品的認證和在林產品上載入標識的方式促進森林的可持續經營。帶有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的聲明和/或標識的產品,向客戶傳遞產品的原料源自於可持續經營的森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森林食品認證
- 外文名:Chinese forest food certification
- 縮寫:CFFC
- 單位: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
概念,申請範疇,具備條件,申請認證,使用規則,附則,
概念
(一)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是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依據民政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的一項認證工作。通過對森林產品的認證和在林產品上載入標識的方式促進森林的可持續經營。帶有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的聲明和/或標識的產品,向客戶傳遞產品的原料源自於可持續經營的森林。
(二)森林食品是指以森林生態環境下生長的植物、微生物及動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各類食品。
(三)森林食品的生產方式遵循森林可持續經營原則,符合人類自然、原生態、無污染的要求。森林可以調節溫度、濕度,形成有利於各種動植物生長的環境,釋放有益於動植物生長的各種物質,及吸收和過濾有害物質的功能。樹木中分泌的殺菌素能夠殺死空氣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從而有效地保證了食品純天然、無污染、健康營養的品質。
申請範疇
森林食品認證的產品有以下十二類:
4、森林肉食類:指森林環境下生長的動物體(如畜類、禽類、魚類等肉食品,及蛋、奶等)及其製品;
5、森林糧食類:指能代替糧食食用的森林植物體(如板栗、棗、柿等)及其製品;
7、森林飲料類:指以森林植物和動物體為原料加工製成的飲料及酒類(如杭菊、金銀花、咖啡、竹葉青等);
10、森林香料類:指以富含香、麻、辣氣、味的森林植物體(如花椒、胡椒、八角等)及其製品;
12、未列入上述範圍的森林食品。
具備條件
森林食品應具備一下條件:
a)在產品範圍上,森林食品是以森林環境為前提,對象是可食用林產品;
b)在產地環境上,森林食品來自山野,產於森林;
c)在技術規程上,森林食品生產以森林生態系統的能量和營養循環為理論,不使用化肥、農藥及除草劑;
d)在產品質量上,森林食品達到國際標準和國內先進標準的質量安全要求。
申請認證
(一)申請認證單位向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提交認證申請表,提供認證材料,並承諾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有效。
(二)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森林食品認證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後,對申報基地的產地環境質量、生產過程、管理措施等進行現場查定、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三)經森林食品認證評審委員審定後,簽字確認,由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下發認證檔案,認證標示及認證證書。認證有效期為三年,對獲證組織每年進行一次監督審核。
使用規則
範圍
1.1 為確保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標識使用的準確性,避免誤導消費者,本規則規定了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標識使用要求。
1.2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標識受法律保護。本規則界定了標識的使用權利和標識在產品上的使用範疇及要求。
1.3 申請人通過認證後,必須使用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標識。
術語和定義
2.1 產品上使用
2.1.1 直接使用在產品或其外包裝上,以及大型箱、裝貨箱、貨櫃等用於產品運輸的工具上面。
2.1.2 用於與產品相關的檔案上面(如發票、裝箱單、廣告、宣傳冊等),且在使用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標識時,特指某一特定產品。
2.1.3 標識的任何使用,如可以被買家和公眾接受或理解為特指某一特定產品和/或在產品使用中的原材料產地,將視為產品上使用。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標識傳遞的信息
認證標識和相關聲明,表明以下含義:
3.1通過認證的產品源自於優良的森林生態環境中產生的食品;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標識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4.1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標識所有權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標識(包括英文大寫字母“CFFC”)受著作權保護,歸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所有,並依法註冊登記,未經授權,禁止使用。
4.2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標識使用權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標識須經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許可後使用。中國森林食品認證(CFFC)標識使用對象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標識
5.1 中國森林食品(CFFC)認證標誌正圓造型,傳達出正統、大氣的氣質。森林食品字型骨骼明朗,筆畫鏗鏘有力,給人正品的感覺。顏色採用深藍色和鮮綠色,象徵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的權威性和森林食品的屬性。三個小蘑菇分別代表所有產品都是在森林環境下出品的;所有森林產品不用農藥、抗生素、除草劑及化肥四大標準;全產業鏈追溯監控,從種植、生長、運輸及銷售。
認證標識的監督管理
6.1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對認證標識的製作、發放和使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對其發證產品的認證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6.2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有義務向申請人告知認證標識的管理規定,指導申請人按規定使用認證標識。
6.3申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6.3.1建立認證標識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認證標識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6.3.2保證使用認證標識的產品符合認證要求;
6.3.3對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不得使用認證標識;
6.3.4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地使用認證標識,不得利用認證標識誤導、欺詐消費者;
6.4承擔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識製作工作的企業必須對認證標識的印製技術和防偽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的授權,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提供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識和印製工具。
6.5認證有效期內的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責令申請人限期糾正,在糾正期限內不得使用認證標識。
6.6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識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識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6.7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附則
7.1本細則所稱的認證標識的申請人為認證證書的持有人。
7.2本細則由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負責解釋。
7.3本細則自2015年01月2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