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成員
會長趙顯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常務副會長 (法人代表)兼秘書長魯芳校。
組織機構
建設宗旨
貫徹執行“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推動全國果品行業改革,發揮政企之間的中介組織作用,會員為本,服務至上,提供以會員為主的全行業綜合服務,促進各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促進果品生產流通,繁榮果品市場。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果品流通協會(china Fruit Marketing Associatlon)簡稱中國果協(CFMA)。
第二條 本會系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由從事果品生產流通中的商業企業、加工企業、儲藏企業,林果場(園)、果品專業合作社以及科研教學等部門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系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貫徹執行“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
法律、
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依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推動全國果品行業改革,發揮政企之間的中介組織作用,提供以會員為主的全行業綜合服務,促進各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促進果品流通,繁榮市場。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協助會員和行業搞活果品經營,努力辦好果品專業合作社和貿工農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經營模式,搞好系列化服務,並根據市場需求,引導果農發展優質果品生產和進入市場;
(二)根據各時期中心任務,組織進行果品經濟理論研究,討論流通環節深化改革途徑,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果品經濟全面發展。
(三)加強社會調查,開展諮詢服務,廣泛收集有關國內外果品科技信息、市場信息進行交流,協凋各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
(四)召開有關會議,如研討會、座談會、交流會、名優果品展示展銷會等,舉辦各種培訓班;
(五)評選先進企業、企業家,推動全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
(六)組織對優質果品評審活動,以進一步全面提高和改進果品質量;
(七)編輯出版《果品經濟信息》會刊;
(八)與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果品信息網的工作;
(九)促進國際果品交流,代表中國果品行業參加國際果品有關組織的活動,發展同世界各國同行的友好關係和貿易往來;
(十)其他有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含幾個人聯營的個體單位)和個人會員(含個體戶以個人名義入會的生產、經營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體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中的個體經營者須同時附有當地工商局核准註冊的經營執照的複印件;
(二)經理事會辦事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質詢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介紹發展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在1年以上不繳納會費的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參加,根據情況,可邀請特邀理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獎懲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
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和特邀理事,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擋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果品批發市場專業委員會。按民政部有關規定實行登記制度。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卜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乾本章程規定的、業已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火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0年7月31日會員代表夫會表決通過。(見注)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會註:本章程根據民政郜民社發(1998)13號檔案精神及《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進行了修改,並於1999年3月28日經第二屆五次常務理事擴大會審議通過,報經民政部於1999年10月15日核准,並從同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