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由從事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經濟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組成,系全國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組織,成立於1979年,是經民政部註冊的國家一級學會,業務主管為中國社會科學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
  • 成立時間:1979
  • 業務主管:中國社會科學院
  • 類型:非盈利組織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組織活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78年中國共產黨召開第十一屆三中全會,號召全面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生產。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著名經濟學家于光遠同志的倡導下,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聯合農業部畜牧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水產總局先後成立了作為國家一級學會的全國林業經濟研究會、全國畜牧業經濟研究會、全國漁業經濟研究會三個研究會。
在由1979年到1991年的13年中,每年都召開一次全國性理論研討會,有力的推動了中國林、牧、漁業經濟改革,促進了林、牧、漁業經濟的發展。三個研究會共有會員1000多人。
同時在多數省份還成立了林、牧、漁業經濟分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於光遠、許滌新、劉國光;農業部部長劉江、蔡子偉;國家林業部部長雍文濤、劉廣運;國家水產總局局長叢子明等先後參加了本會的活動。
1991年為了加強對研究會的領導,經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民政部批准,將全國林業經濟研究會、全國畜牧業經濟研究會、全國漁業經濟研究會合併為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新成立的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有著健全的領導機構,一如既往,帶領廣大會員取得一個又一個成績。

理事成員

會 長:
張曉山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研究
員、學部委員
副會長:
林祥金 (常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于康震 農業部國家首席獸醫師
楊志民 雲南省畜牧協會會長
岳文斌 山西農業大學副校長、教授
蔡輝益 中國農業科學院飼料研究所所長、研究員、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理事長
邵根伙 大北農集團董事長、博士
劉漢元 通威集團董事長
宋祖武 湖南省沅陵縣副縣長
王吉秋 河北省三鹿集團行唐縣分公司副董事長
王銀香 山東銀香偉業集團總公司董事長
關銳捷 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吳萬夫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教授
劉玉滿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潘晨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長
仝月玲 山西省廣靈縣精華新科農牧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賴柏霖 深圳市華奧物種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尤柏忱 江西省小圖畜牧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峰岩 江西省畜牧獸醫局局長
李貴庭 赤峰市華林植物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秘 書 長:
林祥金(兼)
副秘書長:
權兆能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
王 代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辦公室主任
陸遠香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副秘書長
閃中威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副秘書長

組織活動

一、召開經濟與科技高層論壇。自2002年以來,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通過一級學會或分會先後召開了林業經濟、畜牧業經濟、飼料經濟、漁業經濟、肉牛經濟、養豬經濟等全國性經濟與科技高層論壇,總計13次。參會人員有政府高層領導、企業家、專家和學者,分別對本行業發展的重大理論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使廣大會員深受其益。例如,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先後召開了4次經濟與科技高層論壇,每次參加人數達1000餘人之多。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漁業經濟專業委員召開了兩次經濟與科技高層論壇,行業領軍人物劉漢元同志親自參會發言,並當選為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漁業經濟專業委員第一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
二、向黨中央獻計獻策。多年來受到黨中央關注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非常重視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的學術活動,多次刊登文章,向黨中央、國務院反映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會員單位的呼聲。受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近3年來共獲中央領導批示5次。如在2004年2月4日防治禽流感期間,本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林祥金同志針對我國獸醫防疫體系存在的薄弱環節,撰寫“我國獸醫機構建設的情況、問題和建議”一文,提出建立國家獸醫官制度,在農業部成立獸醫局的建議。2004年2月6日溫家寶總理對本文批示:“良玉同志:我國獸醫防疫體系建設應統籌規劃,予以加強。建議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請酌”。隨後農業部根據溫家寶總理、回良玉副總理的批示,召開有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務院研究室等部門參加的會議,落實中央領導批示。林祥金被邀請參會發言,促進了我國國家獸醫官制度和農業部獸醫局的建立。使我國的獸醫防疫工作有了組織和資金的保障。
三、表彰先進企業。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以促進林、牧、漁業企業規模化、產業化、培育成長型企業,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為已任。在一級學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年會中,為企業搭建經驗交流平台,使企業將本學會視為自己的家。如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於2007年12月13—1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開的“第四屆中國飼料科技與經濟高層論壇”通過評選,頒發了“2007中國飼料十大公益企業”獎和“2007中國飼料最佳人本管理企業”獎;又如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漁業經濟專業委員於2007年10月10日召開的“首屆中國漁業經濟與科技高層論壇暨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漁業經濟專業委員第一屆理事會成立大會”為十名優秀論文獲獎者頒發了獎品和證書,同時為5個企業授予了副理事長單位匾。
四、發展會員。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是一個多學科的學會,共包括林業經濟、畜牧業經濟、飼料經濟、漁業經濟、肉牛經濟、養豬經濟等6個專業委員會。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相結合。一級學會及每個專業委員會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等會員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團體的活動;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凡擁護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在本團體的業務和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一級學會或專業委員會。目前本會共有會員1000人。
五、編輯出版論文集與期刊。本會章程規定: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主要是:組織會員開展學術交流與研究;接受國內有關單位與部門委託研究項目;提供國內有關業務部門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資訊服務與諮詢業務;編輯出版有關學術著作和內部刊物。通過編輯出版論文集、發行期刊,促進科技創新,是本會為廣大會員服務的重要內容之一。2004—2007年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先後出版了《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畜牧業經濟專業委員會論文集》、《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學術交流大會論文集》1—4集、《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漁業經濟專業委員會第一屆理事會論文集》、《中國林業經濟通訊》等書籍;編輯出版了《飼料科技與經濟》、《中國肉牛經濟》等雜誌20多期。總計300餘萬字。
六、加強網站建設。目前我會建立了《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網》、《飼料經濟網》、《養豬經濟專業委員會網》等網站,通過圖片、聲像、文字等形式,向廣大會員及社會各界報導本會及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英文全稱:Chinese Society of Forestry,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y Economics(英文縮寫:CSFAFE)。
第二條 本團的性質:本會由從事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經濟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組成,系全國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會以推動我國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經濟研究與交流為宗旨,研究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學術交流與研究工作;
(二)接受國內有關單位與部門委託研究項目;
(三)提供國內有關業務部門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資訊服務與諮詢業務。
(四)編輯出版有關學術著作和內部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相結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和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10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已經中國社會科學院及民政部登記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3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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