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 前身:中國工業產權研究會
- 英文縮寫:CIPS
- 成立時間:1990年11月30日
建設宗旨
組織機構
理事成員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英文縮寫:CIP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究、管理以及熱心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密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於改革開放的大局,紮實工作,開拓創新,為促進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和加速創新型國家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智慧財產權學術理論研究,組織研討交流活動,提高學術理論水平,促進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二)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增強社會公眾智慧財產權意識;
(三)舉薦人才,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優秀智慧財產權工作者;
(四)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供政策建議;
(五)開展智慧財產權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成果評價,接受委託承擔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智慧財產權鑑定評估;
(六)進行智慧財產權諮詢和法律服務,推薦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技術項目,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七)編輯出版智慧財產權刊物和學術研究成果,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
(八)開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合作;
(九)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
(十)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指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究、管理以及熱心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個人會員指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究或管理、熱心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個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或業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智慧財產權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滿1年不續交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榮譽、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具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
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授權,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 實情況;
(三)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 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幫助地方研究會開展工作,並提供相關支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專用於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17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