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早期教育研究會,是根據法定程式批准註冊的,是由依法從事教育工作的著名專家、學者和相關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民眾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早期教育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Early Education research
- 性質:自願、非營利性的、民眾性
- 組成:著名專家、學者和相關機構
- 團隊章程數:46條
- 英文縮寫:CEER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早期教育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Early Education research , 縮寫為CEER ) 。
第二條 本會是是根據法定程式批准註冊的,是由依法從事教育工作的著名專家、學者和相關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民眾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開展早期教育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進行學術交流、調研、諮詢和培訓等活動,不斷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推動改革、提高質量,促進我國早期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為早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提高早期教學質量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總結早期教育教學經驗,推廣早期教育教學方法,探討早期教育教學的規律;
(二)為早期教育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三)開展早期教育教學的業務諮詢和政策諮詢,舉辦各種學術活動,交流科研成果;
(四)對國外及台、港、澳地區的早期教育教學進行比較研究,並介紹其早期教育教學動態,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 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研究會,遵守本會章程;
(二)願意投身早期教育教學的科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實踐活動;
(三)在早期教育教學的研究與實踐領域中有一定知名度或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者填寫入會申請表及會員登記表;
(二)由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早期教育研究會,或我會單位/團體會員、我會理事推薦;
(三) 經秘書處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盡全力協助本會完成任務;
(三)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活動,回響本會的號召;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其他未盡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要上繳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後,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 秘書處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其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任期4年,其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其他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
(五)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專業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學術活動的組織、指導、諮詢和對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的鑑定、評獎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捐贈、資助;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部門的撥款、補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會費餘額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本會開展的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理事會通過的《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及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訂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其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已完成宗旨,或擬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終止,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門及其他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1999年9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第一次修訂稿,於2001年11月2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第二次修訂稿,於2003年11月1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第三次修訂稿,經2009年12月20日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