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簡稱:中早研)是2011年4月2日由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由關愛嬰幼兒成長的老領導、社會名流、早教權威專家、各地早教機構、幼稚園、婦幼保健機構、企業商家、公眾媒體等組成,以“創建有序、規範、科學的管理性實體組織”為宗旨,致力於為早期教育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是中國唯一集產、教、研、信息服務為一體的國家早期教育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
  • 外文名:China Academy of Management Science Early Educa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簡介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簡稱:中管院)根據著名科學家錢學森、錢三強、錢偉長和裴麗生、馬洪、沙洪等領導的提議,於1986年9月1日經陳雲同志批示,在宋平等中央主要負責同志的關懷下,由原國家科委於1987年6月2日批准建立,這是我國專門從事管理科學和相互交叉科學研究的新型事業科研機構。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簡稱: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是2011年4月2日由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由關愛嬰幼兒成長的老領導、社會名流、早教權威專家、各地早教機構、幼稚園、婦幼保健機構、企業商家、公眾媒體等組成,以“創建有序、規範、科學的管理性實體組織”為宗旨,致力於為早期教育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是中國唯一集產、教、研、信息服務為一體的國家早期教育管理機構。
其工作任務為:早期教育課題研究,聯絡全國早期教育機構、幼稚園、婦幼機構、嬰幼兒相關商家企業等開展經驗交流活動,開展早期教育培訓、指導、產品推介等活動,提高早期教育機構、幼稚園、婦幼機構及嬰幼兒相關商家企業的管理水平。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研究中心全稱為“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簡稱“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英文名為(China Academy of Management Science Early Educa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簡稱:CEC)。
第二條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於2011年,由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批准成立,屬於中管院直屬機構。其主要任務是:早期教育課題研究,聯絡全國早期教育機構、幼稚園、婦幼機構、嬰幼兒相關商家企業等開展經驗交流活動,開展早期教育培訓、指導、產品推介等活動,提高早期教育機構、幼稚園、婦幼機構及嬰幼兒相關商家企業的管理水平。
第三條 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由關愛嬰幼兒成長的老領導、社會名流、早教權威專家、各地早教機構、幼稚園、婦幼保健機構、企業商家、公眾媒體等組成,以“創建有序、規範、科學的管理性實體組織”為宗旨,致力於為早期教育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是中國唯一集產、教、研、信息服務為一體的國家早期教育管理機構。
第四條 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的上級主管單位為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本中心接受上級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是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的組織規範,對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早期教育課題研究活動;
(二)舉辦學術會議,交流、推廣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三)向社會宣傳、普及科學的幼兒教育知識,為幼兒教育機構、婦幼機構、早教機構等提供培訓、諮詢服務;
(四)開展國際教育交流;
(五)開展有利於早教機構發展的評優頒獎活動;
(六)對會員進行聯絡、協調、服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七)組織公益活動,促進早教機構信用和品牌形象提升;
(八)根據本章程開展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理事會召集全體理事、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代表參加。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負責全面領導理事會工作,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工作,有全面的良好綜合素質和業務素質;
(三)有很強的業務知識和豐富的社團組織工作經驗;
(四)有良好的社會工作關係,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五)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5周歲,熱心本會活動且身體健康者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會長為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出席社會活動。
第十八條 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常務工作機構是本會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視需要設名譽會長、特聘顧問等若干榮譽職務,由理事會聘任。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制是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的基本組織形式,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入會的會員;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入會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二十一條 申請加入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和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學前教育及相關研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
2、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及相關專業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或具有5年以上教齡的教學工作者;
3、幼稚園、託兒所具有5年以上教齡的優秀教師、保健人員、園長;
4、熱心學前教育事業做出一定成績的行政幹部;
5、熱心學前教育事業做出一定成績或貢獻的其他人士。
(四)團體會員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管理嚴格,遵紀守法,具有良好信譽與業績,積極參加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開展的各項活動,主要對象是早期教育培訓機構(幼稚園)及與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或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組織的活動;
(三) 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四) 對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五) 獲得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服務的優先權;
第二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的章程;
(二)執行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的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與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交流業務信息,或根據需要向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五)向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推薦人才;
(六)完成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七)維護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聲譽,維護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的合法權益;
(八)向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九)積極參加(協助)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開展相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會員退會、除名
(一)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必須提前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有關證件。
(二)會員無故不參加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組織的活動或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將自動終止其服務(會期內未享受到的服務則視為自動放棄)。
(三)凡嚴重違反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損害本會名譽、形象、利益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作除名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在使用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授予的各種職務和榮譽時,必須嚴謹認真,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在社會中進行招搖撞騙,一經發現,將取消其所有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授予的榮譽和會籍資格,並在相關媒體予以公布。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個人和社會團體的捐贈;
(三)其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資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套用於與本會宗旨相一致的各項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中管院早教研究中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早期教育工程研究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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