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管理協會物流文化管理專業委員會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物流文化管理專業委員會

對物流行業提供綜合諮詢服務;建立物流行業綜合展示推廣服務平台;開展物流文化研究,形成理論成果;開展物流行業專業培訓;其他物流文化領域相關工作。

協會介紹,組織目標,業務範圍,組織結構,

協會介紹

第一條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物流文化管理專業委員會
(China Cultur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Logistics Culture Administration Professional Committee)
簡稱:中國物流文化管理網
( China Logistics Culture Administration Net)
縮寫:CLCAN。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文化管理協會的下屬機構,是由從事物流文化管理研究和實踐的專家學者、工作人員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組織目標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物流文化展示活動,努力提高我國的物流文化管理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大發展,進一步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化管理協會的業務指導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負責全國物流文化管理推進工作,協助政府宣傳貫徹國家物流文化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協助政府開展物流文化管理的調研和統計工作,為政府制定物流文化管理建設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提供預案和建議;
(三)研究創新物流文化管理髮展模式,整合社會資源,指導各地開展物流文化管理創建活動;組織開展物流文化管理骨幹隊伍的培訓、交流,為物流文化管理建設提供智力支持,促進各地物流文化的均衡發展;
(四)研究擬訂物流文化管理建設評估體系,制定相關實施要求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物流文化管理測評工作,規範物流文化管理創建工作;
(五)積極承接政府轉移的社會職能,為政府提供有償服務創造條件,為物流基層組織的物流文化管理髮展和建設管理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
(六)促進國內、國際物流文化管理的交流與合作。

組織結構

第七條 本工作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及修改本會選舉辦法 ,有選舉和罷免的權利,聘請名譽副主任、專家顧問;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主任、秘書長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權,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三)向主任、秘書長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企業(個人)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各機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工作委員會各機構(部門)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須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本工委會執行機構,對主任、秘書長負責。
第十二條 本工作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本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工作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本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七條 本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副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需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駐會秘書長兼副主任為本工作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工作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駐會秘書長兼副主任委託、主任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可以由駐會其他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本工作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本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在主任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主任委員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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