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12年1月9日,南京臨時政府教育部正式成立。19日,頒布了《普通教育暫行辦法》和《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這是中國資產階級首次以中央政府名義發布的教育檔案。
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後,成立文化教育委員會、教育部,設立普通教育、專門教育和社會教育三司。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舉行成立典禮。鄭王府舊址,成為全國教育工作最高行政機構的所在地,這使貫徹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有了極其重要的組織保障。教育部成立後,即著手籌備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
1949年12月23日-31日,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
1950年6月1日-9日,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會議。
1950年8月1日,教育部頒布新中國第一個《中學暫行教學計畫(草案)》。2日-11日,中國教育工會召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1950年10月3日,中國人民大學舉行開學典禮。這是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所新型大學。
1951年3月19日,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中等教育會議。
1951年8月27日-9月11日,教育部合併召開第一次全國初等教育會議和第一次全國師範教育會議。
1951年9月20日-28日,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民族教育會議。
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頒發了《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國小暫行規程(草案)》。
1952年11月,增設高等教育部、體育運動委員會、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
1954年,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併入教育部。
1955年7月30日,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畫》,其中提出教育事業五年建設的計畫和工作重點。
1956年6月2日,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籌備處成立,4年後正式建所。
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併入教育部。
1958年4月和6月,中共中央分兩階段在北京召開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會議精神後來寫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於1958年頒布的《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指示》宣布:“黨的教育方針,是教育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結合。”
1964年7月,恢復高等教育部。
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併入教育部。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撤銷教育部,成立國務院科教組。6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轉《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關於招生(試點)的請示報告》。《報告》提出廢除招生考試制度。
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大決定恢復教育部,整頓教育工作開始。
1977年10月12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1977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從此恢復了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制度。11月3日,教育部、中國科學院聯合發出《關於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文化大革命”期間長期中斷的招收培養研究生的工作從此開始恢復。
1978年8月26日,教育部發出通知,決定從9月1日起在全國中國小執行《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守則》,以後又相繼發布了《高等學校學生守則(試行草案)》、《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試行草案)》和《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守則(試行草案)》,成為新時期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1982年,黨的十二大提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拉開了中華民族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序幕。
1985年5月15日至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了改革開放後的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鄧小平出席閉幕式,發表了《要把教育工作認真抓起來》的重要講話。一周后,中央政治局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
1985年6月18日,全國人大六屆十一次常委會決定撤銷教育部,設立國家教育委員會。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繪製了上世紀90年代和21世紀初我國教育發展和改革的藍圖。
1994年的全教會動員全黨全社會認真實施《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確立教育優先發展的地位。
1997年,國家教委組織實施“高等師範教育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計畫”,形成一大批重要項目成果。
1998年3月10日,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教育部。
2000年,教育部頒布《<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逐步構建了教師資格制度法律法規體系。
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重點加快發展農村中等職業教育並逐步實行免費”的任務。
2008年7月10日,《教育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印發。
2015年10月29日,“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首次寫入中共中央全會審議通過的檔案。
2018年11月1日,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成立會議在京舉行。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召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成立啟動會。
機構職責
一、 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三、 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定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檔案;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五、 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定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檔案,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六、 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九、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畫;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十、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巨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套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十一、 統籌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二、 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三、 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國語和國語測試工作。
十四、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 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繫與交流;負責與我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並指導其工作。
十六、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七、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指導面向中小學生(含幼稚園兒童)的校外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開展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和綜合治理
組織機構
司局機構
辦公廳
政策法規司
發展規劃司
綜合改革司
人事司
財務司
教材局
基礎教育司
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
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
教育督導局
民族教育司
教師工作司
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思想政治工作司
社會科學司
科學技術與信息化司
高校學生司
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
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港澳台辦公室)
巡視工作辦公室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