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中國教育技術協會成立於1991年,是經教育部批准,民政部備案,由教育部辦公廳指導工作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中國教育技術協會成員覆蓋了高等教育、基礎教育、職業與成人教育四大領域的學校和機構。現有省、部級團體會員112個,各級會員組織幾千個。中國教育技術協會下設高校遠程教育、中國小電教、外語、體育、金融、高校工科、高校文理科、期刊、出版、微格教學、煤炭、機械、中醫藥、職業技術、中學遠程教育、醫學等33個專業委員會。
中國教育協會始終致力於推動社會各界關心、重視教育信息化、支持教育技術在教育信息化中的實踐與研究,並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學術上,協會多年從事國家級課題研究,每年舉辦各種學術活動,面向基層推廣教育技術理論及技術、設備研究的最新成果和經驗;為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技術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協調和組織培訓教育技術有關管理幹部、教師、理論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編輯出版書刊和資料,交流教育技術信息;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接受教育部委託的任務。
中國教育技術協會設立學術委員會,由中國知名教育技術專家、遠距離教育專家組成。協會下設廣播電視教育、中國小電教、外語、體育、金融、高校工科、高校文理科、教育技術學、期刊、出版、微格教學、煤炭、機械、中醫藥、職業技術、中學遠程教育、醫學等多個專業委員會,具體負責開展本專業工作。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黨委書記、副校長於雲秀任協會會長、
中央電化教育館副館長王珠珠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協會第三屆理事會有理事161人,常務理事70人。教育部辦公廳、科技司指導協會工作。
發展歷史
1995年10月中國教育技術協會召開學術研討會,研討了當代國際、國內教育技術最新理論發展動態,首次介紹了1994教育技術新定義,對我國教育技術的發展起到了導向作用。
1996年9月聯合召開中美培訓與教育技術研討會,共同研究利用現代教育技術提高職業培訓的水平與效益。
1997年在協會主持下完成了教育部電教辦下達的《普通高校電化教育面臨問題與對策》的科研報告,對高校電教面向21世紀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全面改革意見。
1998年協會與香港教育傳意與技術協會共同召開"內地與香港教育技術研討會",推進了兩地學者的交流。
1999年舉行了第三屆協會理事會成立大會,全面規劃了協會在21世紀的發展藍圖。2000年舉辦"永新杯網路課程與多媒體課件大獎賽"和"中青年網路教育論文大獎賽"。
2001年在教育部科技司指導下,在湖南大學召開了"新世紀全國網路教育學術研討會"。600多位代表就遠程教育環境與平台、教學模式進行研討。會議成功採用遠程電視會議的方式,連通了北京大學分會場。 十年來協會組織出版理論書籍多部。
1999年翻譯出版的美國教育傳播與技術協會(AECT)定義委員會編寫的《教學技術:領域的定義和範疇》一書,對增進中美教育技術界的了解,加快我國電化教育向教育技術轉化的研究發揮了積極作用。協會與海外教育技術組織有密切聯繫,近年來加強了專家學者的交流互訪。培訓工作也是協會著重開展的項目,幾年來培訓了多批教師和教育技術骨幹。在新世紀,協會將進一步在理論與套用研究、新技術培訓、學術交流、教育資源與軟體建設等多方面,團結全國廣大教育技術工作者和教師一起開展工作,共同推動中國教育技術事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中 國 教 育 技 術 協 會 章 程
(一九九九年四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教育技術協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AL TECHNOLOGY,縮寫詞為CAET)。
第二條 中國教育技術協會是由全國各類學校、企業、有關部委教育部門的電化教育研究組織和教育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教育技術的民眾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各類教育技術研究組織和教育技術工作者,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教育和教育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教育技術的協作、研究、交流和推廣活動,為發展我國教育技術,促進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實現科教興國戰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公廳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6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教育技術的地位和作用,推動社會各方面關心、支持和參與教育技術工作;
(二)組織和協調教育技術研究,舉辦各種學術活動,推廣教育技術研究的成果和經驗;
(三)為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技術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四)培訓教育技術管理幹部、教師、理論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編輯出版書刊和資料,交流教育技術信息;
(六)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七)組織專家對教育技術產品的鑑定、評比、推廣和展示,開展新技術、新設備諮詢;
(八)接受教育部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各部委、系統的廣播電視教育(遠距離教育)和教育技術(教育技術)協會、學會、研究會以及有代表性的企業、學校、教育技術機構可以成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凡長期從事教育技術教學、研究和管理工作,從事教育技術軟、硬體生產的技術和管理工作,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者,可以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本協會的活動,提供或協助本協會解決開展活動的條件。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辦公廳審查並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辦公廳審查並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協會下屬組織、各部委協會下屬組織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濟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和教育部辦公廳、電教辦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 部辦公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辦公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辦公廳、電教辦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辦公廳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4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