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學會學術自律規範》經2012年11月16日中國教育學會第七屆常務理事會通過。
規範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會學術道德建設,強化規則意識,堅守學術良知,遵循學術規範,加強學術自律,維護學術誠信,擔當社會責任,促進學術繁榮,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教育學會章程》,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是指在教育科研、學術交流、成果評審、論著發表等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會全體會員。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主要表現是:
1.抄襲、剽竊、侵吞、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2.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
3.編造事實,偽造注釋;
4.一稿多投,重複發表研究成果;
5.未參加研究而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6.未經他人許可,不當署名;
7.代寫學術論文,捉刀代筆;
8.偽造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
9.借課題研究之名,謀取不當利益;
10.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範
第五條 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學術道德及學術自律規範。
第六條 嚴格遵守《中國教育學會章程》的相關規定,切實履行會員的職責和義務。
第七條 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強道德修養。
第八條 愛崗敬業,努力鑽研教育教學業務,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教書育人能力,努力為教育事業作貢獻。
第九條 積極主動參加本會的相關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
第十條 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諮詢、科普、支教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學術不正之風,遏制學術不端行為。
(一)在教育科研活動中的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志存高遠,愛崗敬業,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強道德修養。
第十三條 上進好學,勤勉自強,努力鑽研教育教學業務,不斷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和專業素質。
第十四條 嚴謹篤學,精益求精,秉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研究態度和精神。
第十五條 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力戒學術上的浮躁、浮誇之風和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 求真務實,淡泊明志,不以學術活動謀取私利。
第十七條 自重自律,率先垂範,爭做教書育人師表。
第十八條 甘為人梯,學術民主,打破學術資源壟斷,不搞“家長制”“一言堂”。
(二)在成果評審中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成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確定評審委員會領導人選,聘請有造詣的評審專家成員。
第二十條 確定嚴格的評審方案和網路、會議評審程式,研製科學的網路和會議評審辦法,制定明晰的評分標準。
第二十一條 參評人應迴避與其申報成果相同類別的評審工作;當單位參評時,該單位的專家應迴避與其申報成果相同類別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秉持嚴謹、科學、客觀的評審態度,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評審原則。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須嚴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評審委員會成員及評審專家名單、地址、通訊方式等不得泄露;評審結果未公示之前須嚴格保密。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故意做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後果的,評審委員會將中止其評審工作,通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評審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將中止其工作,通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評審結果須經過一定期限的網路公示,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質疑。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成果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評審委員會將中止其成果參與評審;已經通過評審的,予以撤銷,並通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
(三)在書籍出版中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八條 恪守出版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誠實守信,在出版發行宣傳過程中,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維護出版工作者的職業操守和崇高形象。
第二十九條 實施精品戰略和品牌戰略,開發具有創新性、探究性、針對性的選題,嚴把編校質量關。
第三十條 置社會效益於首位,力戒“豪華化”傾向和唯利是圖、見利忘義行為,努力編寫和出版高品位、高質量的著作。
第三十一條 遵循學術界和出版業的公認準則,嚴禁抄襲他人著作或者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條 引用他人成果必須註明來源和出處,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自己著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第三十三條 合著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依次署名,或由所有著者共同約定署名方式,著作出版前須經過所有著者審閱,所有著者對著作承擔相應責任,第一作者承擔主要責任。
(四)在論文刊發中的行為規範
第三十四條 充分發揮教育理論期刊在教育學術研究中的引領作用,共同抵制學術失范與學術失信現象,維護和淨化教育學術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牢記編輯職責,恪守職業道德,固守學術良知,提高職業素養,不斷提高對稿件的甄別能力,嚴把稿件質量關。
第三十六條 完善匿名審稿制度和三審制度,構建科學的審稿機制和選稿標準,堅守學術底線,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十七條 加強教育理論期刊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構建合作機制,合力遏制學術不良風氣。
第三十八條 倡導學術批評,鼓勵社會和輿論參與監督,鞭撻和遏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章 評判機構與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會學術委員會是受理違背學術規範行為的調查評判機構,有權對會員是否遵守本會學術自律規範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本會學術委員會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學風建設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相關學術規範行為;接受學術不端行為舉報,並組織開展獨立調查和評判;負責向本會學術委員會提供明確的調查結果和認定建議。
工作組由本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組長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擔任。工作組日常辦事機構——學風建設辦公室設在本會秘書處學術室,學術室負責人兼任學風建設辦公室主任。
第四章 調查與認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學術委員會或工作組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實名舉報、有事實根據的匿名舉報和媒體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二條 工作組接到舉報後,根據相關事實或材料進行前置調查和詢問,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式。
第四十三條 調查人員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與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不應有利益關係,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相關調查人員迴避。
第四十四條 調查時應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認真審查相關舉報材料,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四十五條 工作組將書面調查報告送(寄)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自接到書面調查報告之日(以當事人收件簽名之日計)起7個工作日內應針對報告內容以書面形式向工作組提交反饋意見,未反饋意見的視為認同。
第四十六條 工作組對反饋意見進行審議後,提出事實認定建議,提交本會學術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學術委員會在接到工作組提交的事實認定建議後,於15個工作日內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對工作組的事實認定建議進行審議,並形成事實認定意見。
第四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根據本會學術委員會提出的事實認定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九條 調查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泄露有關調查和認定結果等信息。
第五章 處罰與複議
第五十條 對於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責任人,視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相應給予以下處罰:
1.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2.撤銷其參評獲得的學術獎勵或學術榮譽。
3.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本會科研項目、論文評獎資格等。
4.開除其會籍。
5.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處分決定書應送(寄)達被舉報人,若被舉報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自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以當事人收件簽名之日計)起7個工作日內,可向本會學術委員會申請複議,複議決定是本會的最終決定。
第五十二條 經查證核實,被舉報人沒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不正當指控,本會學術委員會對被舉報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對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本會學術委員會要給予嚴肅批評,並建議被舉報人通過法律程式,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範的解釋權屬本會學風建設辦公室。
第五十四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