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的宗旨是:立足中國國情,堅持實事求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廣泛組織社會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深入開展對政策理論及具體政策的調查研究,為各級政府及部門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和合理化政策建議,促進我國政策制訂科學化、民主化,提高決策水平。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組織開展調研活動和政策理論研究工作;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部署開展重大課題研究;收集、整理和研究國內外政策研究信息,開展政策研究的國際交流;搭建開放式政策研究平台,推進國內外政策研究相關合作;為各級決策部門和企業提供人員培訓和人才交流,提高政策研究人員業務水平;編輯、出版政策理論和政策調研刊物、著作;舉辦專題政策研究研討會、報告會等活動。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的任務是:為國家科學決策提供具有前瞻性、預見性、戰略性、綜合性的對策建議;為各級政府及部門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和合理化政策建議;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高端諮詢服務。
組織結構
副會 長:(按姓氏筆劃排序)
王昭棟:原經濟日報社總編輯
楊雍哲:原國務院研究室副主任
鄭科陽:原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鄭家亨:原國家統計局副局長
秘書長:陳炎兵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China Association of Policy Science;縮寫C.A.P.S)
第二條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社團)是專門從事政策理論和具體政策研究,為各級決策部門提供政策和決策諮詢服務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本社團是由從事政策科學研究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會員主要來自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黨政部門內從事政策研究的人員;本社團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社團的宗旨是,以
鄧小平同志建設
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
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立足我國國情,廣泛聯合社會各界的研究力量,深入開展對政策理論及具體政策的調查研究,及時為各級決策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和諮詢服務,為實現我國政策制訂的科學化、民主化、現代化做出貢獻。本社團應嚴格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社團的主要任務及業務範圍是:
(一)廣泛開展政策理論研究,根據我國國情,探求制定政策的科學理論和科學方法;
(二)廣泛組織開展實際調查研究活動,為政府決策部門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和合理化政策建議;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三)收集、儲存、研究和處理各種政策研究信息,及時為各級決策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廣泛收集和研究國外的政策研究信息,開展政策研究的國際交流;
(五)為各級決策部門和企業提供人才培訓和人才交流,提高政策研究人員的業務水平;
(六)組織編寫有關政策理論和政策調研的著作;編輯政策研究書刊等;
(七)舉辦有關政策研究的研討會、報告會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社團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個人會員是以個人的名義入會的會員,團體會員是以集體(或單位)的名義入會的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個人會員入會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並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活動;
2、熱心從事政策調查研究工作,並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研究能力;
3、有加入本社團的意願。
(二)團體會員入會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並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活動;
2、熱心從事並積極參與政策調研工作,並有以集體名義完成的有關政策調研的專項成果(集體出版的著作、發表的文章等);
3、在政策研究領域或本地區、本行業有較強的影響力和代表性。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由本社團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擁有會內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資料;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研討會、報告會及各種信息交流活動;
4、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預測、分析及諮詢服務活動;
5、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政策調研活動;
6、對本社團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介紹並發展會員;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經常性地關心並從事政策調研工作,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社團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社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一般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社團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團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社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社團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社團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社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社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社團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社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笫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1998年1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