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中國抗日戰爭史學會的業務範圍包括:組織、推動、協調各地抗日戰爭史研究工作者從政治、軍事、外交、文化等各個方面展開抗日戰爭史的研究;徵集、調查、收藏有關抗日戰爭的文物和文獻、口述資料,促進抗日戰爭史研究的科學著作、文獻資料、調查報告等的撰寫和出版;開展同台港澳地區及在海外華人中從事抗日戰爭史研究的團體和個人的學術交流,加強國際間的抗日戰爭史研究的學術交流;組織或協同有關機構進行抗日戰爭史的學術研究;調查重要的抗戰遺蹟,向有關方面提出保護方案的建議,等等。
建設宗旨
宗旨是正確研究抗日戰爭史,科學地總結反法西斯鬥爭的歷史經驗,推動中國抗日戰爭史研究工作的繁榮發展。
組織機構
第五屆組織機構
名譽會長:
會 長:
執行會長:
副 會 長:
秘 書 長:
榮維木(兼)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研究員
副秘書長:
監 事 長:
唐曉輝 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副館長
歷屆組織機構
第一、二屆(1991年1月)
名譽會長:
胡喬木會 長:
劉大年執行會長:白介夫
副 會 長: 金沖及 張海鵬 何 理 劉述禮
秘 書 長:劉述禮
副秘書長:梅寧華 張承鈞 王 淇 王明哲 王檜林 羅煥章 徐輝琪 劉建業
第三屆(2002年2月)
名譽會長:白介夫 金沖及
會 長:何 理
執行會長:劉述禮(法人)
副 會 長:張海鵬
秘 書 長:劉述禮(兼)
副秘書長:王 琪 王檜林 王明哲 劉建業 陳啟剛 張承鈞 羅煥章 榮維木 梅寧華 徐輝琪
第四屆(2006年3月)
名譽會長:白介夫
會 長:何 理
執行會長:步 平
常務副會長:沈 強
副 會 長:王建朗 劉益濤 朱成山 王新華
秘 書 長:榮維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抗日戰爭史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Anti-Japanese War History (Academy of History of Chinese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縮寫:CAJWH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全國範圍的民間的非營利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尊重歷史、遵循科學為原則,促進抗日戰爭史研究工作的繁榮。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抗日戰爭史學會秘書處設在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宛平城內街1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推動、協調各地抗日戰爭史研究工作者從政治、軍事、外交、文化等各個方面展開抗日戰爭史的研究。
(二)徵集、調查、收藏有關抗日戰爭的文物和文獻、口述資料,促進抗日戰爭史研究的科學著作、文獻資料、調查報告等的撰寫和出版。
(三)主辦專門的學術刊物,成為本會會員和其他研究者發表研究成果的園地。
(四)開展同台港澳地區及在海外華人中從事抗日戰爭史研究的團體和個人的學術交流,加強國際間的抗日戰爭史研究的學術交流。
(五)組織或協同有關機構進行抗日戰爭史的學術研究。
(六)調查重要的抗戰遺蹟,向有關地方政府提出保護方案的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與抗日戰爭史研究有關人員,可以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五)與抗日戰爭史研究有關的科研所、高校、博物館,可以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兩名以上理事推薦;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為本團體出版物撰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中指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 年 1 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