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房地產行業管理聯合會
- 外文名:ChineseReal EstateManagementAssociation
- 從事:房地產開發、工程規劃、項目建設
- 本會宗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簡介
本會宗旨
職能和任務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三)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髮布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標準;
(四)協調本行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加強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保護產業安全;
(五)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引進和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和服務;
(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活動;
(八)舉辦行業會議、論壇,制定企業誠信評價體系,行業品牌評價體系等為行業樹立標竿和企業的發展服務。
(九)通過會刊、網站及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多年來,本會為全國房地產開發行業,為會員企業提供了全方位的卓有成效的服務:認真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房地產開發項目達標建設、行業評優、工程評優活動,得到業界和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促進了工程質量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會員單位之間開展工程方面的研究和科技的交流與推廣,促進了房地產建設領域的科技進步;在團結會員單位開展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單位權益、服務房地產開發市場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我國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本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房地產行業管理聯合會章程(ChineseReal EstateManagementAssociation)。
第二條中國房地產行業管理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我國內地及港、澳、台地區從事我國房地產開發、工程規劃、項目建設、建築施工、安裝裝飾、承包、監理、建築建材等企業機構單位自願組成的團體,是在中國香港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城市建設事業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於市場,服務行業,服務於社會”為宗旨,以構建資源共享、信息交流為平台,以堅持市場化導向,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開展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活動,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企業搭建展示和推介形象的平台,為推進我國房地產開發建設與企業品牌化發展服務,為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會受政府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香港,秘書處在北京設有辦事聯絡機構。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職能和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三)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髮布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標準;
(四)協調本行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加強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保護產業安全;
(五)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引進和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和服務;
(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活動;
(八)舉辦行業會議、論壇,制定企業誠信評價體系,行業品牌評價體系等為行業樹立標竿和企業的發展服務。
(九)通過會刊、網站及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括事業會員、企業會員、理事會員、常務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或房地產開發技術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享受本會《會員優惠制度》的內容;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如欲重新入會,須按新申請入會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十)決定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活動。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批准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二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
第二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2/3多數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
第二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協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本會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