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性質
促進中心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准設立的從事房地產投融資以及促進房地產發展的各類投融資主體(包括國有、民營、外資等)和相關研究機構自願參加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中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房地產投融資體制改革和完善房地產業資本市場;積極發揮政府與房地產投融資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貫徹國家的巨觀調控政策,維護房地產投融資主體的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促進房地產投融資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以客觀、公正和誠摯的態度為中國房地產投融資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各種形式服務。
業務範圍
1.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巨觀經濟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斷深化中國房地產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中國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2.充分發揮政府與房地產投融資主體、房地產投融資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貫徹落實政府針對房地產業的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提供巨觀房地產市場信息,引導房地產投融資活動;積極地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融資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議。
3.隨著政企分開和政府機關改革的不斷推進,促進中心要逐步增強投融資管理職能,充分發揮促進中心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4.堅持共同需求的原則,圍繞中國房地產投融資在實踐中普遍遇到的重大問題,廣泛開展房地產投融資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和經驗交流,探討房地產投融資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經營模式,科學決策與管理等,促進房地產投融資主體的健康發展。
5.促進中國房地產多元投融資主體格局的形成和房地產資本市場的完善,推進房地產投融資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規範化。
6.為會員和各類房地產投資主體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程諮詢、監理、資產評估等諮詢服務。
7.為會員和各類房地產投資主體推薦房地產投資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招商引資,拓展房地產投資渠道,協助做好招投標工作,提供市場預測、分析、促進經濟合作。
8.組織會員和各類房地產投資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房地產投融資主體高級管理人員的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能源資源節約,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建造符合環保節能要求的生態節能型住宅與房地產項目。
10.引導會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範經營、照章納稅,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制定行業標準,倡導行業自律,樹立誠信、守法、公平的行業形象。
11.密切與會員的聯繫,暢通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表彰宣傳先進典型,引導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12.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13.積極促進中國房地產投融資業與國際接軌,與境外房地產投資機構開展廣泛的聯繫,加強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擴大對外投資,成為房地產投融資業的對外視窗。
14.建立會員之間的電子信息網路,加強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房地產投融資刊物,擴大對外宣傳。
15.加強房地產投融資主體自律建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權益。
16.完成促進中心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其他任務。
會員制度
中心以房地產企業會員為主,並吸收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促進中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促進中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促進中心;
(三)企業會員中,房地產國有投融資主體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省會城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以及少數地級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資產規模大、有一定影響力的國有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房地產非國有投融資主體是指淨資產、總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和具有一定影響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以及非國有投融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外資投融資主體是指由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機構、跨國公司、投資基金、投資諮詢顧問公司、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投資經營的機構和企業。
(四)個人會員是在房地產投融資研究和投資管理方面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入會程式
1.向促進中心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2.經促進中心同意和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促進中心會員;
3.由促進中心發給會員證。
會員權利
1.促進中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促進中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獲得促進中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4.對促進促進中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對促進中心其他會員的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述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義務
1.遵守促進中心章程,執行促進中心的決議;
2.維護促進中心的合法權益;
3. 執行促進中心會員自律要求;
4. 完成中心和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5.企業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6. 向促進中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促進中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促進中心和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8.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促進中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資產管理
一、促進中心經費來源:
1. 會費;
2.捐贈;
3. 政府資助或上級主管單位按規定核撥的經費;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各種渠道籌集的中心發展基金;
7.其他合法收入。
二、 促進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促進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促進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五、促進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六、促進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促進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八、促進中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促進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日常管理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促進中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任命顧雲昌為促進中心主任、劉春生為常務副主任,負責主持、開展促進中心的業務、日常管理等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