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開展國內感光影像科技的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專題討論和舉辦相應的科技展覽,促進感光影像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開展和促進國際感光影像科技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感光影像科學技術團體和學者的聯繫和合作;圍繞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關感光影像的重大問題, 組織感光影像科技工作者獻計獻策,接受委託進行對有關科研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諮詢服務,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 編輯出版《感光科學與光化學》學報、《影像技術》綜合刊物、論文集及其他有關科技文獻資料;開展感光影像科技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活動、舉辦講習班、進修班,幫助在職科技工作者補充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開展感光影像科技和法律、法制知識的普及活動; 舉辦感光影像科技的各種活動,發現優秀科技人才,並向有關部門推薦;評選、推薦感光影像科技的優秀學術著作、論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並獎勵其作者;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本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依法興辦科技開發實體;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如影像行業協會)等聯繫與合作, 共同組織雙方一致關心的活動, 增強互補性, 以促進相關行業的技術發展。
組織機構
中國感光學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一級學術組織,下設學會辦公室,在中國感光學會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團體會員
本學會會員是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通訊會員組成。會員主要分布在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公檢法、事業單位、部隊、生產企業、民營企業、公司以及相關領域。 本學會共有會員3707人,團體會員單位42個,外籍會員1人 。
理事成員
第一屆:吳再郎
第二屆:吳再郎
第三屆:朱正華
第五屆:王佩芳(女)
第六屆:溫榮謙
第七屆:馬禮謙
理事長:蒲嘉陵
常務副理事長:張麗萍
副理事長 :
馬禮謙、楊萬泰、楊 斌、邱 勇、晏 磊、薛 唯
副秘書長:牛桂萍(常務)、李保民、李仲曉
中國感光學會第九屆理事會名單
理事長:蒲嘉陵
常務副理事長:張麗萍
副理事長:馬禮謙 薛唯 邱勇 楊斌 魏傑 周秉鋒
秘書長:黃勇
常務副秘書長:牛桂萍
副秘書長:李保民 李仲曉
常務理事
(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禮謙 方曉東 王力元 劉戈三 劉文清 朱為宏 朱永法 張偉民 張麗萍 張含光 李嫕 李玉虎 李進來 楊斌 楊萬泰 楊建文 楊洪臣 楊新民 邱勇 陳廣學 周秉鋒 徐敏 晏磊 顧金昌 黃勇 程灝波 蒲嘉陵 滕方遷 薛唯 魏傑
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禮謙 方曉東 牛桂萍 王濤 王瑛 王力元 王曉季 只金芳 史瑞芝 石深泉 關紅瑨 劉戈三 劉文清 莊靂 朱為宏 朱永法 朱建華 許小京 吳兵 吳驪珠 宋延林 宋擁軍 張武 張小光 張偉民 張慶禮 張麗萍 張含光 張希堂 張志強 張復實 張春生 張崇軍 李嫕 李玉虎 李合成 李進來 李保民 李善柱 李福華 李嘉明 楊浩 楊斌 楊萬泰 楊國強 楊建文 楊洪臣 楊雅麗 楊新民 肖尤順 邱勇 邵磊 鄒應全 陳朝 陳廣學 陳新元 單大國 周秉鋒 周樹雲 房成法 施文芳 段宣明 趙紅穎 趙國鋒 趙榆霞 徐莉 徐敏 徐景坤 晏磊 聶俊 錢曉春 顧金昌 黃勇 焦勇 程灝波 謝小英 韓屴 蒲嘉陵 褚庭亮 繆劍 蔡業豪 蔡英韓 譚翔 滕方遷 穆啟道 薛唯 薛中群 魏傑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是中國感光學會,英譯名為Chinese Society for Imag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SIST)。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全國影像和感光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推動我國影像和感光科學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影像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尊崇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民主辦會和為會員服務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與優良作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團結廣大影像科技工作者,以促進影像科技與經濟的結合,促進我國影像科技的發展和人才的成長,努力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為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服務,為促進國際影像科技的發展做出貢獻。
為實現宗旨,本學會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深入改革、創新發展,以增強自身發展能力。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開展國內影像科技的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專題討論,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相應的科技展覽,促進影像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第七條 開展和促進國際影像科技的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外影像科學技術團體和學者的聯繫和合作。
第八條 圍繞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關影像科技的重大問題, 組織影像科技工作者獻計獻策,接受委託進行有關科研項目論證、諮詢服務、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審和科技文獻及標準的編審等。
第九條 編輯出版《影像科學與光化學》學報、《影像技術》綜合刊物、論文集及其他有關科技文獻資料。
第十條 開展影像科技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活動、舉辦講習班、進修班,幫助在職科技工作者補充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
第十一條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開展影像科技知識的普及活動。
第十二條 發現並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第十三條 推薦影像和感光科技領域的優秀學術著作、論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評選獎勵和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學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的聯繫與合作,增強互補性, 以促進相關行業的技術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境外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普通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工作一年以上的感光影像科技工作者;
2、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熱心影像科技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感光影像科技工作的組織領導者。
(四)學生會員為本專業領域的在讀本科生、碩士生和博士生。
(五)單位會員為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與本會科技專業有關的科學研究、教學、套用、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六)榮譽會員:從事影像及其相關領域研究的,願意成為中國感光學會會員的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對學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學會領導和普通會員,可以晉升為榮譽會員。
(七)境外會員為對我國友好、在影像科學技術方面有較高造詣和成就的境外專家。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經所在單位認可的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經秘書處審核,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三)學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單位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刊物和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境外會員
1、優先得到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本會在中國境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和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3、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榮譽會員
1、優先得到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本會在中國境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和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3、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單位會員
1、遵守學會章程;
2、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科普、諮詢等學會活動;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境外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
2、支持本會活動,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
(三)榮譽會員
1、遵守學會章程;
2、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科普、諮詢等學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向常務理事會備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由上屆理事會領導籌備並召集,開會的時間、地點、代表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由上屆理事會決定;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本屆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重大的表彰和獎勵事宜;
(七)決定重大學術活動的舉辦;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職責: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定重大向上(中國科協等)推薦項目;
(十)審定重要對外簽約;
(十一)決定部分理事的調整,但調整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數的1/3;
(十二)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名譽職務建議人選。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職責中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二)聘任專業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辦公會
·為發揮好副理事長和正副秘書長的作用,更好地決策,建立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參加(辦公室人員列席)的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
·須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長主持和召集;
·研究、處理的主要事項 :
(一)提出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研究的議題;
(二)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的審議;
(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受理事長委託,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理事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學會秘書處
·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由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和專職工作人員組成;
·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委託常務副秘書長負責主持工作;
·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其編制性質管理,執行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按照《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會財務及資產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的經費和資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資產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再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