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慈善

中國式慈善是指在慈善事業在中國發展遭遇的各種狀況。隨著國家法律的完善,慈善在中國會有更好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式慈善
  • 指在:慈善事業中國發展遭遇的各種狀況
  • 具有:政府背景
  • 面向:全國的民間公益組織
基金會表現,基金會構成,基金會表現,中國慈善現狀,監督機制,慈善機構建立,權利導致腐敗,賬目的透明性,慈善的效率,慈善觀,基金會發展,法律推動,

基金會表現

基金會構成

在中國,能夠面向公眾募款的公募基金會並不多。一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二是中華慈善總會,三是各個部委下設的基金會,如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等。他們共同的特點就是具有政府背景。

基金會表現

這種背景決定了在過去的幾十年里,這些“中國慈善界的大傢伙”很少將捐款交給位處基層的“小草根”。每年,巨額捐款在“大傢伙”那裡匯攏,之後,除了一些擁有自己項目的基金會外,其餘的公募機構將絕大部分捐款交到政府手中。
全世界都是政府向民間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只有在中國,情況完全相反。
無論是兩年前的地震,還是2010年的西南大旱,至少在巨型災難面前,草根NGO或者說民間組織,已經因“服務更加專業”而顯現出了優勢。
此前,有媒體指出,在2010年3月19日溫家寶總理親赴旱區視察之後,“救援活動才多起來”。而事實上,諸如大眾流域、潤土互助工作組等雲南本地草根NGO,早在政府和輿論大力關注之前就開始了防範和救助的活動。
一份1995年來自美國的研究報告表明,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創造了整個國家十分之一的勞動崗位。一項來自中國民政部的報告則描繪出截然不同的圖景:2008年新出爐的數據顯示,中國非營利組織的從業人員只占服務行業的0.3%。
當然,汶川地震過後,草根NGO的生存狀況還是發生了些許改變。在“5·12”過後的一個月,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從接受的13億元捐款中拿出2000萬元,面向全國的民間公益組織和專業公益服務機構公開招標。

中國慈善現狀

監督機制

在中國,很多本來是制度層面的問題往往被消解為道德問題,因而長年累月得不到解決,因為道德問題是不可控的。慈善所面臨的困境也是如此:某些個人和團體的道德敗壞是很難完全避免的,所以在義憤填膺地譴責之後,貪污和挪用卻屢禁不絕。如果身處一個不要監督、沒有競爭,只講“良心”、只講“思想教育”,只講“自我批評”和“自我監督”的環境,將沒有任何機制可以防範如此勾當的發生;換句話說,這種行為的出現將是不可避免的。

慈善機構建立

其實,中國大陸的慈善事業有著悠久的傳統。漢唐寺院濟貧、賑災、醫療、戒殘殺的長盛不衰;宋代養老扶幼事業的勃興;元醫療救助的興起;明清民間慈善群體在中國慈善史上也首屈一指。中國幾千年傳統文化孕育了大量弘揚慈善精神的經典篇章。
1949年之後,原來的救災、扶貧等一些社會福利性工作,基本上是由民政系統的各部門在做,社會慈善事業在一段時間內基本上屬於空白。到了199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為了和國際接軌,國內相繼成立了一些非營利性的慈善機構。這些機構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國內在這一方面的空缺。其中一個最大的瓶頸,就是目前國家慈善事業的壟斷機制。慈善機構門檻太高,審批手續(政府部門主管)和註冊原始基金(公募與私募基金會分別為800萬與200萬)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目前,中國內地正式註冊的慈善基金會只有幾百家,而只有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7家慈善機構是捐贈全額免稅的慈善組織。也就是說,只有極少數慈善機構獲得了政府的特別許可,有權開出能得到政府財政部門認可的捐贈證明,因此捐贈者的選擇範圍非常狹小。這顯然很難適應活躍的公民社會。

權利導致腐敗

絕對權力絕對產生腐敗,這句話不但適用於政治領域、也同樣適用於社會公益領域。慈善通道不夠透明,讓人們無法追蹤每一筆款物的流向;慈善組織沒有獨立法人的地位,無法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無法追究其民事訴訟責任;慈善機構必須要有主管單位,這使得其容易受到上級主管者的干預,不排除會出現行政指令挪用款項的現象。
2007年,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副主任邸傑,因職務侵占、貪污、受賄等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04年,審計署在對紅十字總會進行審計時發現,2003年至2004年,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管理中心將財政部撥付的用於檢測項目的彩票公益金購置小轎車、旅行車63.31萬元,列支辦公用房租金59.61萬元;
2003年至2004年,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未經批准向有關單位收取使用紅十字標誌掛牌費、管理費80.73萬元;
2000年至2004年,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在賑災物資採購中向供貨單位收取“服務費”778.93萬元,且未納入財務賬內統一核算,形成賬外賬;
2003年至2004年,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管理中心向白血病患者收取“檢索相合費”和“管理服務費”81.99萬元。

賬目的透明性

目前很多慈善機構不樂意把自己的賬目公布,因為一公布便有問題存在。比如說工作做得不是很多,但是雇了很多人,花在工資、房租、水電上的錢很多。這樣一來,別人就不願意給他們捐錢,而國家也沒有規定慈善機構一定要公布賬目。在國內的慈善機構里,有提取不到10%管理費的,也有高達60%多的,但在年檢時,後者一樣過,並無分別。
慈善機構是沒有利潤的,而做事是需要成本的,所以重點不在於提取多少管理費,而是這些錢用在了什麼地方,是否透明公開。國內的情況是,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等機構,一方面按照公務員管理,有政府劃撥的經費,另一方面又提取管理費,而且不對外公布賬目,人們自然會有不滿。
汶川地震後,越來越多的基金會開始注重透明度,因為“公眾意識已對慈善體制構成有效監督”。以往,幾乎“壟斷”著慈善界的幾家“龍頭”基金,往往只公布“收”,不公布“支”。而此次,針對西南大旱捐贈,中國紅基會在自己的網站上分批公布了已撥出的超過2000萬元捐贈的使用方向,並特別註明“受助對象在領取時,要嚴格履行登記、簽字手續”,以便“進行網上公示和向捐方反饋”。

慈善的效率

汶川大地震後很多人帶著一腔熱血和大量物資來到四川,卻發現有力使不上,不得要領,不知道如何和官方以及其他組織進行協作和對接。這就牽涉如何對慈善事業進行協調和管理的問題。提起慈善,人們往往想起的是扶危救困、善良和同情心,很少意識到做好事也需要效率和管理,也需要專業知識和高素質的人才。
在西方已開發國家,公益組織的運作是具有相當高技術含量的工作,其複雜程度絲毫不亞於商業公司,同樣也追求“投資回報率”。因此在西方,將商業領域的管理方法和技術引入慈善事業,擺脫以往的“施捨性質的濟貧院方式”,以投資來解決根本問題,進而凸顯自由、個人價值以及企業精神早已深入人心。
哈佛商學院的管理學大師邁克·波特認為,由於管理不善或者花錢不善,人類浪費的善款不下數十億美元,很多慈善活動根本就沒有什麼效果。為了改變這種現象,波特認為慈善活動應該向商業活動學習,很多慈善家已經在談論“投資”、“風險慈善”、“市場導向”等術語,這些詞原本屬於商業領域的概念。只有引進這些概念,慈善才會變得更為有效。
因此,很多成熟健全的非營利組織,其運作與商業組織無異,甚至也會開展一些“賺錢”的經營活動。2004年蓋茨基金會就被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為中國股市的合格境外投資者,或許蓋茨基金會現在已經持有了多家中國公司的A股股票。但是它的賺錢和盈利組織的本質區別在於:所獲得的收益必須被運用於公益的用途,而不是用於投資者的分紅。而蓋茨基金會的CEO帕蒂,過去是微軟的一員大將,負責2000多人的互動媒體部門的運作。而在中國,官方慈善機構往往成為官員退休之後的安置場所,很少有人意識到對慈善進行有效管理以及培訓、學習的重要性。
因此,國內的慈善機構應該從此次捐款中看到效率和專業化對於“做好事”的重要性,改變過去只憑一腔熱情就能做慈善的刻板印象。顯然,花錢和賺錢一樣需要智慧和能力,慈善是一門專業。

慈善觀

先“發跡”再捐贈
中華民族是有愛心和慈善傳統的民族,從中國傳統文化所提倡的“尊老愛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扶貧濟困的傳統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但中國人深受儒家文化“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的影響,遵循的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路徑。在這種儒家的倫理體系下,不難看出,只有在最大限度的實現了自己的政治或者是財富的追求,也就是最大化的實現了自己的人生價值後,才可以去“平天下”,救萬民於水火之中,去幫助別人。
“捐錢物”才是慈善
慈善行為的體現並不是只有捐錢捐物這種方式。現代慈善鼓勵人們“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捐錢物”只是慈善的一種表現方式,行善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成為志願者,為某個社會組織貢獻時間、精力和智慧等都是慈善的表現。但是有數據顯示,在中國,這種常態性的志願者占的比例並不多。
幫“熟”不幫“生”
代慈善也絕對無“遠近親疏”之分,也就是對於受助對象“平等”的態度。慈善行為會有特定的捐助區域和救助對象,但這種區域的劃分和救助對象的確定不會受“地緣關係”、“親緣關係”及與自己熟悉程度的影響,而是會在“普世”的價值理念的指引下,對於有需求的受助對象,儘可能的做到一視同仁。
比如比爾·蓋茨的慈善。比爾·蓋茨基金會圍繞著“健康”的理念,在有需要的國家,為有需求的人群提供服務。但從上述億萬富翁捐贈的事跡中我們看到,捐錢行善的受助對象都是“鄉鄰”,這雖然也是一種慈善,但筆者更願意稱之為中國傳統意義的慈善,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慈善。
記得在本世紀初,曾有機構做了一項跨越20個省、市、自治區的調查。這項調查顯示:當被問到“在路上遇到向自己求助的陌生人時如何做時”,選擇“繞過去,不理睬”的人占了近一半的比例;而選擇“給予幫助”的人占了百分之三十多。但在問到“如果您周圍的同事、同鄉、同學、朋友需要幫助.您是否會給他們幫助”時,回答“會給予幫助”的占了百分之八十多;回答“不會”的還不到百分之十。
可以看出,超過八成的人願意對自己熟悉的人提供幫助,而只有近三成半的人願意對不認識的人提供幫助,看來不僅僅是富翁,中國普通人的慈善意識和慈善行為都脫離不了某種程度的“關係”的影響。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在分析2009年上半年的中國的捐贈特徵時,也有個很有趣的發現:捐贈者,尤其是小額的捐贈者,“更重視的是對身邊困難人群的救助”。
中國畢竟是個“人情”社會,很多的社會組織願意利用與富人的地緣關係來籌款,貧困地區的領導幹部也願意利用與富人的這種關係讓富人回鄉投資或者捐款。這種中國特色的慈善方式,短時間內是不會改善的。

基金會發展

自2000年開始,國務院法制辦和民政部開始修訂《基金會管理辦法》,經過了大量的研究、論證,並借鑑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歷時3年多,完成了《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3月8日,溫家寶總理簽發頒布這一條例。 2004年6月1日,新條例實施,此舉標誌著停滯多年的基金會重新開閘放水,這一年也被稱為中國基金會的轉折之年。
《基金會管理條例》首次將中國基金會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兩大類,鼓勵企業和個人在公益事業中擔當社會責任,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隨後,國家和地方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規章,為非公募基金會創造了一個寬鬆、有利的發展環境,非公募基金會發展迅速。
新條例首次提出鼓勵非公募基金會發展的意見,以公民個人或者企業名義創辦的基金會開始在中國亮相。隨著國家“001號”非公募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正式成立,越來越多私立基金將投入到蓬勃發展的中國公益事業中。專家預測,未來五年,中國最具實力的基金會將是由私人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
截至2008年,全國已設立基金會超過1400個,其中公募基金會1000餘個,非公募基金會300餘個。非公募基金會數量約占基金會總數的三分之一,民政部登記的120個全國性基金會中有38個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總額將近13.2億元。北京江蘇浙江等地的非公募基金會數量已經超過公募基金會。

法律推動

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社會領域逐漸開放,非營利組織數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其法律地位和社會作用也越來越受到正面的認識和肯定。國家支持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措施有多種,包括政府轉移職能、購買服務等,縱觀各國歷史,稅收支持政策是被經常使用的一種。
為促進中國公益事業發展,國家先後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規章制度。
1999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下簡稱《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個人、國外向中國境內進行捐贈享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又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般而言,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包含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對組織本身收入能否免稅;第二層面,是對向公益組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就捐贈額是否享有免稅資格。
業界最關注的《慈善法》從起草開始到現在已經走過4年的歷程,做為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民政部成立了專門的法律起草小組,並於2005年正式啟動了《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在2006年“兩會”期間,《慈善法》被列入了國務院2006年的立法工作和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安排。2007年1月,民政部發布的《2006年中國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稱,《慈善法》草案已經起草完畢。
但《慈善法》是一部比較複雜的法律,因為它涉及到既有物質層面的,又有精神層面的,還有道德層面的,既涉及到理論上的,實踐中的,還有法理上的問題。既要立足中國國情,還要借鑑國外先進國家的經驗。
而且《慈善會》在研究過程中還有很多不同認識。比如慈善管轄的範圍,通常認為慈善可能就是扶危濟困、捐資助學,而現在慈善已經向著文化、科技、環保等更廣闊的領域延伸。所以這部慈善法到底管轄的範圍有多大,有不同看法。
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論證。因此,推出的時間還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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