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章程

《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章程》是1996年5月8日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英譯名:China Market Economics Society 英譯名縮寫:CMES 第二條 性質:研究會是中國學術界、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有志於研究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學術團體。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研究市場經濟理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中國現代化事業服務為宗旨。在工作中,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黨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大有莊100號中共中央黨校主樓西配樓二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固: (一)組織課題研究,著重研究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促進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理論的繁榮和發展,為改革開放提供理論依據; (二)組織並開展有關市場經濟的國內外學術討論和經驗交流; (三)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開展人才培訓工作; (四)接受國內政府機構、行業和企業委託的調查、研究、方案設計與諮詢等項目; (五)蒐集、整理國內外市場經濟信息和資料,為政府部門和企業服務; (六)編輯出版市場經濟方面的報刊、圖書、進修教材和其他出版物,反映國內外市場經濟發展動態,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七)為國內外企業建立聯繫創造條件,促進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思;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條 會籍管理。研究會對會員會籍實行統一管理。分屬於不同分支機構的會員可由各分支機構分頭進行日常管理和組織活動,但確認其會員身份的會員證須由研究會統一頒發並定期更換。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料和有關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退會自由。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的形象和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秘書長為專職。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自己。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告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1996年5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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