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背景
孔廟,作為祭祀紀念先師孔子的重要場所,是歷代崇孔尊儒的產物。是被歷史物化了的儒家思想和傳統文化,內涵深邃,積澱豐富。為了尊崇、祭祀的需要,孔子祠廟也隨著孔子地位的提高和儒家學派的發展而增擴崇隆。
最早的孔廟是孔子故鄉的曲阜孔廟,始建於公元前478年,經歷代擴建形成雄偉壯觀的規模,占地面積14萬平方米,東西三路布局,前後九進院落,有殿閣廳堂門坊一百餘座,成為孔廟之祖庭。至唐貞觀二年(628)孔子被尊為“先聖”,四年(630)詔全國各州縣學校皆建孔子廟。於是,孔子廟遍及全國各地,並且遠涉東南亞等地。
有資料顯示,世界各地孔廟多達2000餘座,國內約1600餘座;目前保存較好的約300餘座,分屬於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形成一個獨具文化特色的孔廟群體。孔廟、文廟建築,根據它祭祀紀念的功能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禮儀制度,與我國其他的宗廟、祀堂、宗教等祭奠祈拜等古建築類型相比較有著不同的特點。最為突出的是它的文化教育內涵。
孔廟、文廟作為中國主要傳統文化的載體,獨具特色的建築藝術風格,豐富的文化內涵和保存眾多的文化藝術真品的所在,其延展的思想滲透到了人類文化的各個領域。
理事成員
顧問:孔德懋 馬希桂
名譽會長:張柏 孔祥林 陳傳平
會長:孔德平(曲阜市文物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
秘書長:李超英(北京孔廟和國子監博物館副館長)
副秘書長:王明暲(四川省富順縣文物保護管理所所長)
張曉旭(蘇州碑刻博物館副館長)
李智(北京雅德國際孔子文化傳播中心主任)
孔德銘(曲阜市文物旅遊局家譜中心主任)
楚魯鵬(曲阜市文物旅遊局辦公室主任)
團體會員
會長單位:曲阜孔廟 (曲阜市文物旅遊局)
副會長單位:
北京孔廟 (北京孔廟和國子監博物館)
天津文廟 (天津文廟博物館)
哈爾濱文廟(黑龍江省民族博物館)
南京夫子廟(南京夫子廟秦淮風光帶管理局)
西安孔廟 (西安碑林博物館)
番禹學宮 (廣州農講所紀念館)
德陽文廟 (德陽市博物館)
平遙學宮 (平遙縣學宮博物院)
杭州孔廟 (杭州市文物保護管理所)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中國孔廟保護協會
(英文:Confucius Templ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 縮寫: CTPAC )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由中國各地孔廟(文廟)、書院以及孔廟配祀人物之廟宇、紀念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者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學術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護、研究、開發利用孔廟及其它儒家紀念建築,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協會自覺接受國家文物局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駐址:山東省曲阜市孔廟,秘書處:北京孔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協助各級政府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二)開展各種專題調研、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保護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會員單位開展保護修復、陳列展覽、宣傳講解等學術和業務研討活動;交流工作經驗;
(四)協調各單位間的文化和業務交流,舉辦流動展覽;
(五)接待世界各地前來拜謁和瞻仰孔子或進行儒學研究考察的團體和個人;
(六)與世界各地孔廟及儒學組織建立聯繫,發展友誼,加強交流;
(七)進行其他有助於孔廟及儒家紀念建築保護、發展的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包括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團體會員
(一)團體會員資格:全國各地孔廟(文廟)、書院以及孔廟配祀人物的專祀廟宇、紀念館等管理機構;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能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團體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填寫中國孔廟保護協會調查表和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由協會授權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團體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單位的負責人為本會理事,並隨會員單位人事變更而變更;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有退出協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提出信息資料,反映情況等。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入會
(一)個人會員資格:從事孔廟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熱心孔廟保護工作並做出積極貢獻的各界人士;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在孔廟保護管理工作或業務研究中有一定影響。
第十三條:個人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二位以上會員推薦(包括團體會員);
(三)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經理事會通過;
(五)由協會授權機構(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提出信息資料,反映情況等。
第十六條: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向協會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沒有特殊原因,團體會員、個人會員1年內不交會員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副會長以上團體會員單位應主動承擔協會發展職責,如本年度無會員單位承辦年會,應由副會長以上會員單位輪流承辦,對無故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相關活動的,取消副會長單位職格。
第十八條: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或勒令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經費決算;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1、凡會員孔廟的法人代表均為理事。2、因工作調動,不再是孔廟法人代表,仍熱心關心孔廟保護工作,可以保留理事職務。3、對孔廟有研究的社會各界人士,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審批可以任理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需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提前或推遲。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與第二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為便於工作,原則上每省設一常務理事,由保護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的會員孔廟法人代表擔任。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名譽會長、顧問、會長(會長單位法人代表擔任)、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法人代表擔任,原則上按大區設定)、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特殊情況可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在孔廟保護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具有較強研究能力,在國內外具有一定影響。
第三十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三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終決協會本身其它事項。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私用。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