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主教愛國會

中國天主教愛國會

中國天主教愛國會是中國的一個區域性和政府性的組織。辦公地點在西城柳蔭街14號。1958年於北京正式成立。1982年,在北京成立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為中國天主教各教區的領導機構。並成立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天主教愛國會
  • 外文名: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
  • 屬性:區域性和政府性組織
  • 地區:中國
  • 成立時間:1958年
建設宗旨,發展歷史,理事成員,組織機構,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團結全國神長教友,發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國家政策法令,積極參加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國際天主教人士的友好往來,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保衛世界和平,並協助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下屬中國天主教神哲學院,培養天主教神職人員。主教團下設編審機構編輯出版刊物《中國天主教》和聖經、聖書等。
周恩來總理接見愛國會成員周恩來總理接見愛國會成員

發展歷史

1982年,在北京成立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為中國天主教各教區的領導機構。有成員56人。並成立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第二屆教務委員會有委員172人。

理事成員

第一、二屆主席皮漱石。
傅鐵山主教在聯合國講話傅鐵山主教在聯合國講話
第三、四、五屆主席為宗懷德。
第六、七屆主席為傅鐵山他同時也曾是北京教區主教。
第八、九屆主席為房興耀。
現任主席
房興耀,男,漢族, 1953年6月生,山東臨沂人。大學本科學歷。
“第一位”由中梵共同認同的主教被選為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
房興耀主教房興耀主教
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副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
房興耀多次出訪: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義大利、法國、德國、奧地利、荷蘭、比利時、俄羅斯等國家和地區,促進了我國與世界各國之間的宗教交流與合作。

組織機構

首屆委員會
主 席:皮漱石總主教(瀋陽總主教區)
副主席:楊士達(上海教區,已故)李伯漁主教(陝西周至教區)
李維光代總主教(南京總主教區)王文成主教(四川南充教區)
趙振聲主教(河北獻縣教區)董文隆代主教(濟南教區)
李德培神父(天津教區)曹道生教友(太原教區)
秘書長:李君武副主教(北京教區)
副秘書長:易宣化主教(湖北襄陽教區) 楊高堅代主教(湖南常德教區)
湯履道(上海教區,已故)
第三屆委員會(1980年5月選出)
主席:宗懷德主教(濟南教區)
副主席:張家樹(上海教區)李德培 曹道生 楊高堅
塗世華 傅鐵山 王良佐 湯履道
第四屆委員會(1986年11月選出)
主席:宗懷德主教(濟南教區)
副主席:董光清(武漢教區)
蔡體遠
傅鐵山
第五屆委員會(1992年9月選出)
主席:宗懷德(已故)
副主席:金魯賢主教、塗世華神父、郁成才主教、董光清主教、劉景和、劉柏年、王良佐、朱世昌教友、李篤安主教、俞嘉第教友。
第六屆委員會
主席:傅鐵山(已故)主教(北京教區)
副主席:金魯賢主教(上海教區)劉柏年
第七屆委員會
主席:傅鐵山(已故)主教(北京教區)
副主席:劉元仁主教、劉柏年教友、俞嘉第教友、呂國存教友、馬英林主教、周肖吾教友、劉德申教友、詹思祿主教、方建平主教、雷世銀。
第八屆委員會
主席:房興耀主教(天主教臨沂教區
副主席:馬英林主教、雷世銀、劉元龍、郭金才主教、黃炳章、沈斌主教、舒南武、岳福生、孟青祿主教、吳琳。
第九屆委員會
主席:房興耀主教(天主教臨沂教區
副主席:沈斌、詹思祿、方建平、雷世銀、劉元龍、郭金才、黃炳章、舒南武、岳福生、孟青錄、吳琳、李山、裴軍民、楊曉亭、何澤清、施雪琴、楊永強。

發展歷史

第一屆代表會議
1957年7月15日—8月2日舉行,出席會議的代表共241(因病因事請假四人)。會上成立了“中國天主教友愛國會”,選出了1名總主教、10名主教及150名委員,通過了中國天主教友愛國會章程及進一步開展反帝愛國運動的決議,強調,中國天主教會必須實行獨立自主,徹底割斷同梵蒂岡教廷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聯繫,反對梵蒂岡教廷利用宗教干涉我國內政、侵犯我國主權的活動。
第二屆代表會議
1962年1月5日—19日在北京舉行。出席的代表共256人,會議聽取了主席皮漱石作的中國天教愛國會自1957年以來的工作及今後任務的報告,通過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第二屆代表會議決議”。確定了天主教愛國會的任務是:全心全意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擺脫羅馬教廷的控制,徹底實現獨立自主辦教會的任務。會議修改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產生了第二屆委員會,皮漱石被任命為主席。
第三屆代表會議
1980年5月21日—30日在北京舉行,出席的代表190多名。會議修訂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通過了《告全國天主教神長教友書》和《告台灣天主教神長教友書》,確定今後的主要任務是:團結神長教友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反對任何外來勢力干涉和控制我國教會,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對神長教友進行愛國守法教育。
會議產生了第三屆委員會,宗懷德任命為主席。
第四屆代表會議
1986年11月29日在北京舉行。出席會議的代表有278名。會議選舉產生了第四屆委員會,宗懷德當選為主席。
第五屆代表會議
1992年9月15日—19日在北京舉行。會議號召全國天主教信教民眾,繼續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堅定不移地執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進一步發揚愛國愛教的光榮傳統,為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祖國的統一和世界的和平作出更大貢獻。會議通過了《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章程》,修改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會議還通過了調整中國天主教全國組織機構的決議,決定將原有的3個組織調整為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和中國天主教愛國會。
第六屆代表會議
1998.1.17-20 中國天主教第六屆代表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任命傅鐵山為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劉元仁為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團長。
第七屆代表會議
中國天主教第七屆全國代表會議於2004年7日至9日在京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第六屆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以及重新修訂的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章程,選舉產生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傅鐵山主教、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劉元仁主教等組成的新一屆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領導班子。
第八屆代表大會
為期3天的中國天主教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2010年12月9日上午在北京閉幕。房興耀當選為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馬英林當選為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
第九屆代表大會
2016年12月29日,中國天主教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系統總結了中國天主教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以來的工作,深入分析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研究部署了今後5年的主要工作。
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第八屆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和《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修正案)》、《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章程(修正案)》及中國天主教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決議。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天主教愛國會,(英譯為,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縮寫為CCPA),與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合稱為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天主教神長教友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愛國愛教的民眾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全國天主教神長教友,高舉愛國愛教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民主辦教原則,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推進牧靈福傳事業。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依法管理和國家民政部的社團管理監督。
第五條本會地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任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任務範圍
一、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團結廣大神長教友,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天主教自身優勢,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做光做鹽,光榮天主。
二、發揮廣大信教民眾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政策,維護教會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四、鼓勵神長教友為社會公益事業獻愛心,積極開展社會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協助教會搞好自養事業。
五、開展國際友好交往,維護世界和平。
六、加強同各省(市、區)天主教兩會和教區的聯繫與指導,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社情、教情、民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本會的決議涉及地方的,各省(市、區)天主教愛國會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本會應予督促。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愛國會和教務委員會(兩會)推薦產生,具有廣泛代表性。其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上一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和主教團聯合作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屆委員會的工作方針。
四、選舉本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必要時可與主教團舉行聯席會議,增補副主席、常務委員。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代表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主教團常務委員會聯合主持召開,每五年召開—次。
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和主教團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
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須由愛國會常務委員會和主教團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一條本會委員會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委員任期到下一屆代表會議召開為止,連選可連任。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本會全體委員會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召開,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委員若干名。本會可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名。
第十四條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 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 討論通過有關決議。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是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與主教團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開代表會議,並決定召開、主持全體委員會,審議提交全體委員會會議檔案。
二、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三、按工作需要,會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常務委員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審議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有關規章制度和辦事機構的設定。
五、必要時,得增補或罷免委員會委員,增補委員任期至下一屆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
六、審議通過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特殊情況也可採用其他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日常工作,召集主持主席會議。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會議的主要職能是:
一、委員會議閉會期間,討論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的會務工作。
二、決定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日程和議程,審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檔案。
三、研究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的年度計畫。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及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
第十九條有關重大事宜,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得與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舉行聯席會議,本著民主辦教精神,實行“集體領導、民主管理、相互協商、共同決策”,推進牧靈福傳事業。
第二十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高舉愛國愛教旗幟,熱心事主,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
三、在天主教界內有較高聲譽。
四、主席、副主席、當選時年齡不超過8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當選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到下一屆代表會議召開為止,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的,在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有法人代表資格。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代表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與主教團主席輪流主持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負責人聯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的準備工作及有關事宜,向主席提出召開這些會議的日期、議程的建議,主持起草有關會議檔案。
二、組織實施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和決定。
三、負責組織實施愛國會的日常工作任務。
四、辦理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房產經租。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按著國家的財務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規章,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遵守國家財務制度,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按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包括接受審計機關對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監督。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在代表會議通過後於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會議須經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在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得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04年7月9日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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