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學會章程

《中國地震學會章程》是中國地震學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震學會章程
  • 制定單位:中國地震學會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 中國地震學會 (英文譯名: 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縮寫: SSC)。
第二條本會是由我國從事地震科技研究和參與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全國學術團體,是發展我國地震科技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貫徹“經濟建設同減災一起抓”的指導思想,團結廣大地震科技工作者,大力開展地震科學技術學術交流和討論,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發掘和培養優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學技術知識,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充分發揮在政策、法規制定和重大決策中的科技諮詢作用,為防震減災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族大學南路5號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內。郵政編碼: 10008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圍繞地震科技和防震減災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學術討論會、報告會、講座以及科學考察等活動;
(二) 編輯出版《地震學報》等學術刊物、科技教材、科技音像製品、科普宣傳品等資料;
(三) 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普及活動,宣傳地震科技知識和經驗,推廣地震科學技術成果,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有關科技展覽;
(四) 對國家政策制定和國民經濟建設發揮科技諮詢作用,鼓勵會員對防震減災工作提出建議,做出貢獻,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五) 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地震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六) 促進台灣海峽兩岸的學術交往;推動民間的學術交流;促進祖國的和平統一;
(七) 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和科技考察;努力提高會員的素質和學術水平;
(八) 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參與技術標準制定,承擔有關科技服務項目。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個人會員應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獲得學士學位以上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四) 學生會員應是具有熱心防震減災事業的、在讀的碩士生、博士生; 學生會員畢業後應轉為個人會員;
(五)外籍會員應具有在地震科技領域上有較高學術造詣,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我會聯繫、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兩名以上本會會員介紹;
(三) 經理事會授權的日常辦事機構審批通過;
(四) 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可由本會委託對口省級學會按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批准,最後報本會登記備案。團體會員、外籍會員入會須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五) 由理事會授權的日常辦事機構統一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優惠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有關科技信息,提供有關科技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由本人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應提示會員。如第2年再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學生會員交納會費減免50%。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應由廣大會員經民主協商提名,徵得理事所在單位同意,經全國會員代表採取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會的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理事任職期間要認真履行自已的職責。年逾70周歲者,一般不再作為理事人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退出;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十一) 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任期一屆。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受理事長委託,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分支機構須報中國科協備案;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基金或債券投資、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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