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震學會

新疆地震學會,1988年10月11日成立,下設工程地震等四個學術小組,曾獲得過“自治區先進社團”的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地震學會
  • 成立年月:1988年10月
  • 稱號:自治區先進社團
  • 理事長:石鑒邦、朱令人、王海濤
歷史沿革,學會領導,學會章程,

歷史沿革

新疆地震學會於1988年10月11日正式成立,有自治區地震局、地礦局、水利廳、建設廳、氣象局和新疆大學、新疆工學院等16個單位參加,掛靠自治區地震局,由地震局主要領導擔任學會法人及理事長,業務工作接受中國地震學會的指導,第一屆理事會由16個單位8個學科30名理事組成,下設工程地震、地震地質、地震預報和地震科普四個學術小組,常設“學會辦公室”負責學會日常工作,當時會員249人。1998年6月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由22名理事組成。當時在冊會員177人。2005年2月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由25名理事組成。截止到2008年12月在冊在職會員為220人。2000年,按照自治區社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了重新登記等手續,由原來的“非法人社團”變更為“法人社團”,完成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開立了銀行獨立賬戶,完成了會員建檔工作,學會的組織管理進一步完善。每年依法完成學會年度審驗、登記等工作,及時吸收年輕同志加入學會,使得學會不斷有新鮮血液補充。多年來,學會組織管理工作做得認真細緻,科普、學術活動成績顯著,因此曾多次獲得“自治區先進社團”的稱號。

學會領導

歷任理事長、秘書長
理事長:石鑒邦、朱令人、王海濤
秘書長:柳永煥、韓月鵬、戴曉敏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新疆地震學會是新疆防震減災科學工作者民眾性的學術團體,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新疆科協)的組成部分。會址在烏魯木齊市。
第二條 新疆地震學會,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貫徹“經濟建設同減災一起抓”的指導思想。
第三條 本學會的基本任務是團結新疆各族防震減災科學技術工作者,大力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的學術交流和討論,積極推動地震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發掘和培養優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學技術知識,充分發揮在技術政策,法制規定和重大決策中的諮詢作用,為防震減災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新疆地震學會受新疆科協領導,掛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掛靠單位應對學會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並大力支持學會工作,新疆地震學會接受中國地震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學會的主要工作
1、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學木討論會、報告會、各種講座以及科學考察活動。
2、編輯出版地震學術刊物。
3、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普及活動,交流地震科學技術經驗,推廣地震科學技術成果。
4、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地震科學技術團體和個人的友好關係。
5、對國家重要的科學技術政策和決策發揮諮詢作用,鼓勵會員對發展防震減災工作各方面提出建議,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地震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6、根據科學發展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素質和學術水平。舉辦為地震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本學會章程,熱心地震科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會員:
1、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有關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有關科技人員;
3、從事地震科學技術工作或科學組織管理工作3年以上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工作多年並具有與本條相當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和對地震科學技術工作有創造發明或取得一定成就的革新者。
4、熱心本會工作,並積極協助本會發展的領導幹部。
第七條 會員入會需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對著名科學家、教授、學者和對科學技術有一定貢獻者,學會常務理事會可直接吸收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學術活動;
4、取得本會編印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積極推動和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3、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
4、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民主選舉新的理事會,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的科學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及少數熱心學會工作的黨政領導幹部;
4、制定,修改學會章程。
第十條 學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是權力機構。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應由本門學科中的專家擔任,不連選連任,但以後可重新當選。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權力。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2、制定學會工作計畫;
3、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4、籌備和召開下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5、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和科研成果,並建議自治區和有關單位給予獎勵;
6、執行新疆科協提出的有關要求和任務。
第十二條 學會設立學會辦公室。學會辦公室是學會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主持工作。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學會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各專業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薦和聘請。
第十四條 本會特設榮譽理事稱號。本稱號只授子曾任本會理事以上職務,學術上有成就、年逾60周歲,對本會有過貢獻的專家,以及本會創始會員;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該稱號入選的推薦和授予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學會經費來源
1、新疆科協撥款;
2、新疆地震局及有關部門資助;
3、學會諮詢服務及各種事業收入;
4、個人或單位捐贈;
5、會員會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學會工作遇有本章程未包括之事宜,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學會完成歷史使命達到終止活動條件,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自治區民政部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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