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2010年,是由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發起的,在湖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屬公益性、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教育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10年
  • 發起者: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 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基金會宗旨:,基金會業務範圍:,理事會成員,組織機構,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宗旨:

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 規 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承艱苦樸素、求真務實的精神, 發動和凝聚社會各界力量,全面促進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各項工作,推動國家高等地質教育事業的持續發展。

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加強本基金會與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聯繫與合作,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
(二)依法管理和運作基金,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按照項目管理模式,支持高等學校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主要用於:救助特困學生、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資助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引進、國際交流、校園基礎建設、教研設備更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並有監事行使監督職權。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組成。理事分別由學校領導,學院和機關部處負責人,校友代表組成。

理事會成員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名單及理事長、秘書長簡介
理事長: 張錦高 (漢族,1946年2月生,江蘇大豐人,1970年畢業於中國地質大學,湖北省經團聯執行主席、湖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會副會長,曾任中國地質大學黨委書記、校長。)
副理事長: 邢相勤 (漢族,1952年7月生,河南內鄉人,1978年畢業於中國地質大學勘探系,兼任全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副主席,全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攀岩分會主席等職,曾任中國地質大學副校長)
理事: (20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萬清祥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副校長
王 甫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地球科學學院書記
王林清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學工處處長
王焰新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長
蘭廷澤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與社會合作處處長
劉 銳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體育課部書記
成金華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副書記
邢相勤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原副校長
余心根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書記
杜遠生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
李忠榮 福建中元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錦高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原校長
周宗文 深圳市周大生鑽石首飾有限公司董事長
郝 翔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黨委書記
殷坤龍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務處處長
黃怒波 北京中坤投資集團董事長
傅安洲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黨委副書記
程 鳴 廣州威格鳴達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賴旭龍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副校長
陶繼東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紀委辦主任兼監察處處長
監 事: (3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李致新 中國登山協會常務副主席
楊堂榮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原紀委辦主任
陶力士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財務處處長

  
秘書長: 蘭廷澤 (漢族,1957年7月生,河南南陽人,1988年獲中國地質大學電子技術專業本科學士學位,曾任中國地質大學資源學院分黨委書記)

組織機構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機構
理事會是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規定,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所形成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基金會秘書處是基金會的執行機構,認真執行理事會通過的有關決議與工作計畫。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承艱苦樸素、求真務實的精神,發動和凝聚社會各界力量,全面促進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各項工作,推動國家高等地質教育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整,由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無償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武漢市洪山區魯磨路388號,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行政樓52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本基金會與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聯繫與合作,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
(二)依法管理和運作基金,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按照項目管理模式,支持高等學校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主要用於:救助特困學生、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資助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引進、國際交流、校園基礎建設、教研設備更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擁護本基金會章程,具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熱心高等教育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支持基金會工作;
(四)向基金會進行捐贈、資助或提供其他實質性貢獻。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依法享受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積極參加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五)積極拓展資源、籌措資金、加大宣傳、加強管理,提升基金會聲譽,增強基金會實力,維護基金會權益;
(六)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由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推薦並協商一致後產生;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本基金會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籌資、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價值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捐贈活動;
(二)在學校慶典等重大活動中的系列捐贈活動;
(三)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或超過基金總額20%的投資項目。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單及有關捐贈資料在內的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由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按照本基金會第七條規定的業務範圍,專款專用於公益事業,直到剩餘財產使用完畢。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1年3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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