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會章程》是由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針對校友會、校友制定的管理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校友,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會。其英文譯名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China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Wuhan)。其英文縮寫為:AACUGW。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中國地質大學和其在漢歷屆校友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辦會宗旨是:發揚地大傳統、弘揚地大精神,增進母校與校友、校友與校友的聯絡與感
情;通過校友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繫與交流,加強相互間的支持與幫助;團結廣大校友,通過各
種渠道和方式,共同為中國地質大學的建設與發展、為祖國的繁榮昌盛、為湖北和武漢地區的經
濟建設與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武漢市教育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局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會的辦公地點在湖北省武漢市魯磨路31號中國地質大學行政樓2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會的業務範圍:
(一)受理與中國地質大學及校友所在單位教學、科研、科技開發有關的諮詢活動;
(二)編輯、出版、發行校友會會刊《校友通訊》;
(三)參與中國地質大學校友聯誼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四)負責校友的來信來訪和接待工作;
(五)參與各兄弟院校校友會組織的研究會、研討會;
(六)為中國地質大學和校友所在單位及校友事業的發展發揮中介用;
(七)接受校友和社會各界的捐贈,為母校的建設與和校友的健康成長服務;
(八)母校、校友單位和校友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校友
第七條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會校友由曾在北京地質學院、湖北地質學院、武漢地質學院(含武漢地質
學校)、中國地質大學各辦學實體學習過的各種層次(專科、本科、研究生)、各種類型(普
通、成人、進修、短訓)的學生,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和工作過的教職工
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會的校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 校友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校友證;
第十條 校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會議,閱讀本會有關檔案、刊物、資料及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在校友會會議上和校友通訊上,參加關於學校建設和校友聯誼工作等問題的討論;
(四)對校友會的活動實行監督;對校友會和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校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通過各種形式為母校的發展和國家經濟建設以及校友聯誼活動作貢獻;
(三)向本會刊物《校友通訊》投送文稿;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協助本會籌集學校建設資金;
第十二條 校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校友證;
校友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全;
第十三條 校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校友代表大會。校友代表大會代表和名額由理事會決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校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校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校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
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教育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局批准同
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校友會校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校友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校友代表
大會負責。理事由校友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校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校友代表大會;
(四)向校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校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校友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現任校長擔任),常務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根據需要,由理事會決定可設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
經校友代表大會2/3以上校友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教育委員會審查並經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校友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授權常務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授權常務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母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校友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校友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
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
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校友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校友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
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
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校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教育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
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教育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
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一九九九年 月 日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校友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武漢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