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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地方鐵路系指地方為主籌資建設,由地方獨自或聯合經營管理,承擔社會運輸的鐵路。
第2條 地方鐵路是我國交通運輸網的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是國家鐵路的延伸和重要組成部分。
努力提高地方鐵路的運營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其運輸效能,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緩和交通運輸緊張,特別對開放搞活地方經濟,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第3條 為加強地方鐵路的經營管理,充分利用其運輸能力,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地方鐵路的運營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
第4條 為加強對地方鐵路事業的領導和行業管理,國鐵主管部門委託地方鐵路主管部門設立相應的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其職責範圍是:
1.研究和提出地方鐵路管理與發展的方針、政策的建議。
2.組織編制和審定地方鐵路的管理規程和技術規範。
3.協調鐵路局與地方鐵路部門的關係,解決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交接站或換裝站接軌有關問題。
4.彙編地方鐵路中長期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基本建設建議計畫。
5.審批鐵路局與地方鐵路部門聯營的協定或辦法。
6.掌管國鐵對地方鐵路基本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
7.匯總掌握地方鐵路的計畫與統計。
8.審查、安排和協助解決地方鐵路所需的鐵路專用器材。
9.對地方鐵路的建設與經營實行行業管理,進行技術、業務指導。
10.協助地方鐵路培訓主要技術業務幹部。
11.協助地方鐵路開展利用外資的有關事宜。
第5條 建有地方鐵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應設定地方鐵路局(或公司,以下簡稱地方鐵路局),領導管理省內各地方鐵路企業。
如只有少量地方鐵路,且運量不大時,可商請國家鐵路局(或分局)代管。
第6條 省地方鐵路局系省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對省內地方鐵路企業行使政府職能。
省地方鐵路局在技術、業務、行業規劃、計畫統計歸口諸方面,受國鐵指導。
第7條 地方鐵路按管理範圍或運量大小,分別設定的局、處、公司、段或分公司等經營管理基層單位,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受省地方鐵路局的領導。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一節 經營方式和管理原則
第8條 地方鐵路經營管理有獨自經營和聯合經營兩種基本方式:
1.獨自經營,指地方籌資(含集資和國家資助)建設的鐵路,由地方獨自經營;
2.聯合經營,系指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或有關部門為發揮聯合的優勢,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對某些線路實行產權不變的聯合經營。
在兩種基本經營方式的前提下,進而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或租賃承包責任制。
第9條 不論採用那種經營方式,基層企業都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經濟改革的決定,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建立高效率的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系統,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各項民主管理制度。企業黨組織要積極支持廠長行使職權,保證與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第二節 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
第10條 搞好運營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以最低的運輸消耗,最大限度地向社會提供安全、迅速、經濟、方便的運力,完成旅客和貨物的運輸,增加企業經濟效益,使經營管理不斷升級。
第11條 地方鐵路運營管理工作要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實行計畫管理、定額管理、目標管理、經濟核算制、崗位經濟責任制以及全面質量管理等科學管理制度,並應根據需要,不斷採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設備。
第三節 運輸組織與管理
第12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實行計畫運輸和責任運輸,由調度統一指揮行車。路內各部門要以運輸為中心,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運輸進行,要處理好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或其它運輸工具的銜接與配合。與國家鐵路聯運貨物,應按《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間貨物直通運輸規則》執行。
關於運輸生產的具體組織,應按省地方鐵路局制定的經批准發布的各項規章執行。
第13條 地方鐵路的勞動工資,納入地方鐵路的勞動工資計畫。具體的勞動組織應體現地方鐵路的特點。招錄契約制工人,必須先培訓合格才準上崗。
地方鐵路職工的工資、福利、勞保待遇,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參照國家鐵路有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地方鐵路站、段、車間、工區、班組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要本著層次少、人員精的原則,分工不宜過細,提倡一職多能,但責任一定要明確。
第15條 地方鐵路運營管理所需維修材料及配件,屬於鐵路專用器材(含機車、車輛)由省地方鐵路局匯總報國鐵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納入鐵道部計畫,按國家鐵路標準價格供應;其它材料器材,報請地方物資部門供應或自行採購。
地方鐵路的準軌機車、車輛,需委託國家鐵路進行檢修時,按規定時間向鐵道部提報計畫,檢修費用按國家鐵路價格辦理。不能列入檢修計畫的按委託辦理。
第16條 地方鐵路運輸成本和財務管理,由省地方鐵路局按照地方鐵路的實際,參照國鐵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17條 為便於運輸成本的考核和加速既有地方鐵路的更新改造,大修和基本折舊資金可比照國家鐵路的標準提取。
第18條 省地方鐵路局應組織基層對勞動、技術、主要燃料、材料消耗進行查定,建立健全各項定額,並以此作為編制、審定計畫,組織生產考核業績的依據。
第四節 運價及專項建設基金的管理
第19條 地方鐵路的運價是國家計畫價格的組成部分,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全國不求一致。
各省應制定省內地方鐵路客、貨運價及其計算方法,經物價主管部門核准執行。為便於基層調節運量,保證自給,在一定限度內,可授予企業必要的運價浮動權。
第20條 為加快地方鐵路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地方鐵路除交納營業稅及規定的企業留利外,其餘作為地方鐵路發展基金,由各省地方鐵路局掌握,按批准的計畫專用於地方鐵路建設。
第五節 經濟效益的考核
第21條 地方鐵路在完成運輸任務的同時,還必須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考核基層企業經濟效果的主要指標是:
1.數量:客貨運量及其周轉量;
2.質量:客貨運輸事故賠償率,客貨車發到正點率;
3.安全:行車事故次數,每萬公里行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額;
4.效率:貨車周轉時間,機車日產量;
5.燃料消耗:每千噸公里蒸汽機車綜合耗煤(標準煤)量,每千噸公里內燃機車綜合耗柴油量;
6.勞動生產率:按換算噸公里計算的運輸全員勞動生產率,按價值(收入)計算的企業全員勞動生產率;
7.單位運輸成本:每千換算噸公里客貨綜合運輸成本;
8.資金運用:定額流動資金周轉天數;
9.利潤總額;
10.資金利稅率。
第22條 地方鐵路基層企業按照考核的主要指標,每月(季)填表上報地方鐵路局;省地方鐵路局匯總按季予以公布,並於年中、年末兩次向省和捷運主管部門報告經濟效果主要指標和基本建設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第四章 聯合經營
第一節 聯營原則與審批
第23條 按照聯合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地方鐵路可與國家鐵路或其它部門聯合經營所屬的鐵路。
第24條 聯營各方應照本章程規定原則精神,簽訂聯營協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節 聯營組織、性質與領導
第25條 經批准聯營的鐵路,由聯營各方組織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下設聯營公司具體負責經營管理工作。
第26條 聯營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運輸企業,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第27條 聯營公司由省地方鐵路局歸口管理。聯營公司的生產財務計畫、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財務決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由省地方鐵路局歸口上報或下達。
第三節 運價、納稅和資產
第28條 聯營鐵路實行地方鐵路的客貨運價,執行國家(或省)對地方鐵路規定的納稅政策。
第29條 聯營各方投入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其所有權不變,聯營公司擁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權。
聯營公司聯營後自有資金新增的資產,歸聯營公司所有。
第四節 盈虧及停止聯營
第30條 貸款建設的地方鐵路聯營的盈利,先按協定規定期限還貸款本息後公司留利,然後按議定的比例分成。既有鐵路聯營的盈利,公司留利後再按議定比例分成。
第31條 聯營公司經營虧損,應由各方按分成比例出資彌補。
第32條 聯營鐵路批准停止聯營時,聯營公司擁有和使用的資產按下列原則處理:
1.合資建設的地方鐵路,按投資的比例分劈撤股。
2.既有鐵路聯營各方投入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按原投入數歸還各方。
3.聯營後新增的資產,按盈利分成比例分割。
第五章 附則
第33條 省地方鐵路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各種具體的辦法,報省政府批准施行,並報國鐵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核備。
第34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者,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35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鐵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