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地區地方鐵路管理辦法

《鞍山地區地方鐵路管理辦法》是鞍山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1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地區地方鐵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9月13日
  • 發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 生效日期:1999-09-13
檔案內容
《鞍山地區地方鐵路管理辦法》業經1999年8月24日市政府第12屆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市長:張利藩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鞍山地區地方鐵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地方鐵路運輸和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確保鐵路運營安全暢通,適應工農業生產、城鄉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鐵路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經營、受益的鐵路,以及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與國家鐵路或者其他鐵路線路接軌的鐵路或鐵路專用線。
第三條 鞍山地區(含海城市、台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除鐵道部所屬瀋陽鐵路局產權的鐵路和鞍鋼專用鐵路以外的鐵路及企事業單位鐵路專用線,均屬鞍山地區的地方鐵路。
第四條 地方鐵路的發展建設規劃,應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地方鐵路的發展與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鞍山市地方鐵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鞍山地區的地方鐵路工作。鞍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負責具體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發展地方鐵路的有關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地方鐵路的遠期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改造計畫;
(二)對全地區地方鐵路實行行業管理,對線路及附屬設備技術狀態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測,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地方鐵路新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竣工驗收工作進行審驗;
(四)對從事鐵路綜合工程施工企業資質進行核查;
(五)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髮生在地方鐵路上的線路、設備、車輛、人身傷亡事故;
(六)對地方鐵路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七)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 地方鐵路的維修養護,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統一管理。凡產權單位自行維修或委託他人維修的,須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備案,並嚴格執行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工務維修標準。
第七條 對線路設備陳舊老化,軌道尺寸磨耗超限,可能出現行車事故的地方鐵路線路,產權單位應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第八條 地方鐵路的新建、擴建改造及大中修(包括修建線路、鋪設道岔,給排水、煤氣、通訊等市政設施與地方鐵路交叉)以及線上路兩側鐵路用地限界內的線上及線下新建或拆除各種設施,產權單位須在施工前將工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等有關資料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審核,經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九條 由國家或集體投資50萬元以上的地方鐵路建設工程,應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建築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凡在我市承擔地方鐵路新建、擴建、改造、大中修及維修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證書》、《遼寧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等有關資質證書,經市地方鐵路管理處等有關部門核查後方可施工。所需的專用器材,必須到專業生產、銷售單位購買。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造及大中修項目竣工後,須經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後方可開通使用;未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地方鐵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各廠、礦企業專用線在實行共同使用前,必須向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提出申請,徵得同意後方可開放。
第十二條 在地方鐵路及專用線上新鋪設平交道口時,產權單位須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批准,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等級,按有關規定確定管理方式。企業、廠區內自管道口由產權單位與行業部門、管理部門簽訂安全協定,負責行車安全。
第十三條 在地方鐵路上裝卸貨物必須在指定的貨位上裝卸,堆放位置必須距離鋼軌頭部外側1.5米以上,危險、易燃貨物的裝卸要嚴格按有關規定操作。
第十四條 產權單位擬拆除既有鐵路設備時,必須向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提出申請,待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會同行車及有關單位部門認可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以確保與其銜接線路的正常使用及行車安全。
第十五條 由於自然災害或事故致使地方鐵路運輸中斷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搶修,當地人民政府應動員鐵路沿線單位、居民協助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清除路障、修復鐵路,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
在地方鐵路線上發生事故,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向市地方鐵路管理處及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提出事故報告。
第十六條 地方鐵路的運營收入,除按國家規定納稅外,每年應按比例拿出一定資金,用於地方鐵路的新建、擴建及大中修。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產權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1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對產權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罰款。對未經核查有關資質證書。擅自施工的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對產權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運輸事故,損壞運輸設備,擾亂運輸秩序、阻礙運輸安全的行為,按部門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地方鐵路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視其情節,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方鐵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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