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

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是在國際綠色產業發展組織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設中立國社扶綠色環保產業國際工作委員會為理事單位,成立的全球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獨立法人資格,按照國際法定程式註冊,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設立賬戶、組織標識、公章、公文紙、按規定程式批准有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
  • 簡稱:UNGEDCC
  • 性質:全球性國際組織
  • 地區:中國
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
二、UNGEDCC在工作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本章程,各成員之間將在平等、自願、民主和人道主義原則的基礎上開展工作。
三、UNGEDCC的宗旨:促進合作,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四、UNGEDCC根據組織發展情況,在世界各國設立分支或辦事處。
第二章 職 責
五、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的職責是:
(一)提出國際性的倡議,促進和加強各國之間在人居環境改善、食品安全、可持續發展、能源產業、綠色產業等方面的合作關係。
(二)與有關國際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組織召開有關國際性會議和博覽會。
(三)推薦和審定“相關行業”的世界最佳範例;對涉及發展的計畫綱要和重大科研項目以及優質產品進行評估、檢測和監製,並組織綠色產品認證等。
(四)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信息,承辦合作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組織經貿洽談和技術交流等。
(五)承辦有關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理事成員單位
六、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理事成員單位分國家理事成員、政府機構成員、團體成員、企業成員:
(一)與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有關的國家,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國家理事成員單位。
(二)與綠色環保有關的地區性政府機構,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區域間理事成員單位。
(三)與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有關的團體,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團體理事成員單位。
(四)與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有關的企業,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企業理事成員單位。
七、成員單位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對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的工作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
(三)優先參加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得到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提供的服務。
(五)理事成員單位可以使用UNGEDCC的徽標及相關用語。
八、理事成員單位的義務:
(一)遵守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章程。
(二)支持和承擔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委託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九、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重要事務須經理事會批准;理事會的職責是制定政策、管理並確保組織工作的有序進行。理事會會議主席、副主席和組織總幹事、副總幹事負責實施和執行各項決議。
十、理事會主席職責
理事大會設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一)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有助於實現組織宗旨、促進組織利益的中、長期計畫項目制定;
(三)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一、總幹事和副總幹事的職責是:
總幹事是組織法定代表,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一)負責日常業務和運行管理;
(二)負責包括理事會會議在內的所有會議的協調和組織;
(三)負責執行理事會做出的決議;
(四)負責準備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提交理事會審議;
(五)負責對外合作;
(六)負責資金籌措和運作;
(七)負責起草或修改規章制度;
(八)負責成員入會、退會、日常聯絡等相關服務;
(九)負責為年會、研討會及其它專題會議提供資源;
(十)為成員和其它合作方提供資源合作;
(十一)負責建立全球範圍內工作網路及信息中心;
(十二)負責理事會委託的其它事務。
第五章 財 務
十二、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簡稱UNGEDCC)財務獨立,擁有自己的資產,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機構。
十三、經費來源是:
(一)政府資助。
(二)捐贈。
(三)服務收入。
(四)會費。
(五)其他。
十四、政府機構和社會組織對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的義務不承擔責任,同樣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對政府機構和社會組織的義務也不承擔責任。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對其理事成員的義務不承擔責任,而理事成員同樣對中國國際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委員會的義務也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補充程式
十五、章程的修改和補充應由全體大會通過並批准。
十六、章程的修改和補充應按現行法律進行。
第七章 終止工作程式
十七、根據全體大會通過的決議,可以通過重組或終止活動。
十八、也可按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程式和法院裁決終止活動。
十九、依據全體大會決議,終止活動後的資產應按章程規定處理。
二十、重組或終止活動應按規定程式將檔案移交相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國家的檔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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