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是黨員的入黨和入黨後守則,裡面介紹了入黨的入黨方法、入黨要求、入黨申請等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
  • 介紹:入黨的入黨方法、入黨要求
  • 部分修改: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
  • 通過:2007年12月13日
修改信息,章程全文,總 綱,第一章 黨 員,第二章 組織制度,第三章 中央組織,第四章 地方組織,第五章 基層組織,第六章 乾 部,第七章 附 則,

修改信息

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2月13日通過。民革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6日通過。

章程全文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
(民革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6日通過)

總 綱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是具有政治聯盟性質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祖國統一事業的政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參政黨。
民革由原中國國民黨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所創建。中國民主革命的偉大先行者孫中山領導辛亥革命,於1911年推翻封建帝制,創建了共和國。孫中山逝世以後,中國國民黨內的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繼承孫中山遺志,堅持“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繼續參加民族民主革命,為促進國共第二次合作,奪取抗日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此過程中,國民黨各派愛國民主力量逐步發展和聯合,於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本黨同中國共產黨風雨同舟,共同戰鬥,為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反動統治,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重要貢獻。新中國成立以後,本黨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成員,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發展愛國統一戰線,順利實現社會主義改造和促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本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要求,實現了工作重心的轉移,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社會和諧,為加強海峽兩岸溝通與交流,推動祖國和平統一進程,作出了新的貢獻。總結新中國成立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民革的歷史經驗,最根本的,就是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方針,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和諧政黨關係。不斷加強自身建設,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的精神這一民革優良傳統和基本特色,大力提高參政議政的質量和水平,為推動國家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發揮自身獨特的優勢和作用。
我國正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新的發展階段。本黨現階段的政治綱領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的精神,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實行民主監督;致力於推動科學發展、深化改革開放、促進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致力於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鞏固和擴大愛國統一戰線、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致力於豐富“一國兩制”實踐、推進祖國統一;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參政議政、民主監督是本黨的基本職能。本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科學發展為主題,緊緊圍繞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努力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協調發展參政議政。本黨重視加強參政能力建設,不斷建立和健全參政議政工作機制,強化參政議政重點領域。動員和鼓勵全體黨員與所聯繫人士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績,同時積極參與各級組織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工作,以發揮整體優勢,形成合力。本黨代表與反映黨員及所聯繫民眾的具體利益和要求,積極協調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
本黨以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為工作重點,擁護“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堅定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決反對任何旨在製造台灣獨立和分裂祖國的企圖和行動;贊同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視以孫中山愛國思想為紐帶,團結海內外所聯繫人士,為祖國統一大業而努力。
本黨把加強自身建設放在重要地位,以堅持共產黨領導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為原則,以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精神為特色,通過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建設,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幹部、黨員政治素質;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鞏固黨內團結、促進黨內和諧,增強組織活力,進一步把本黨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參政黨。本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民眾路線,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本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內,享有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部事務,開展各項活動。
本黨履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承擔政協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本黨維護黨員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符合本黨發展黨員條件,願意遵守本黨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黨。
第二條 申請入黨,須有兩名黨員介紹,填寫入黨申請表,由支部和所屬地方組織考察合格後,經支部大會通過,所屬地方組織審核,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批准,省轄市級組織報省級組織備案,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黨齡自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
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可以直接吸收黨員。
第三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黨有關的會議和活動,閱讀有關檔案,對本黨的工作提出建議;
(二)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三)可以批評本黨的任何一級組織和任何人員;
(四)對於組織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領導機關提出,但在決議未修改以前,必須執行;
(五)基層組織對黨員個人作黨紀處分時,本人可以要求參加會議,並有權提出申辯;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複議,並有權向上級組織申訴;
(六)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第四條 黨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學習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自覺性;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三)遵守本黨章程,繼承和發揚民革優良傳統;
(四)對黨忠誠,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五)執行組織決議,交納黨費,參加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參與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和其他各項工作;
(六)在本職工作中,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努力提高業務水平,積極完成各項任務,並接受組織和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須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書面退黨報告,支部層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註銷其黨籍,省轄市級組織層報中央組織部備案,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六條 黨員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不履行黨員義務,多次教育無效者,經支部大會通過,所屬地方組織審核,層報省級組織批准,註銷其黨籍,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七條 黨員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政策,或違反本黨章程和紀律的行為,按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停止或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留黨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過兩年。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須經支部大會決定,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並層報中央組織部備案;開除黨籍的處分,須經省級組織批准,報中央常務委員會備案。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層報中央委員會批准。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以上紀律處分,由所屬地方組織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八條 黨員從一個地區遷移到另一個地區,必須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第九條 黨員在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條 黨員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本黨政治紀律,任何情況下不得有違反或削弱本黨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本黨各級組織是:
中央組織為中央委員會。
地方組織為省級、省轄市級、縣級委員會。省級組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省轄市級組織為省轄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員會;縣級組織為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委員會。
基層組織為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障各級組織和黨員的民主權利;
(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中央;
(三)各級領導機關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特殊情況,可由上一級組織的常務委員會指派負責人員主持工作,或對領導成員作個別調整;
(四)各級委員會對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和上級組織負責。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匯報工作;上級組織要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經常聽取和及時處理下級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問題;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各級領導機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方能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加強黨內監督機制建設,保證章程的實施。本黨黨內監督是對各級組織和黨員遵守本黨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重點是監督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領導職責的情況。
中央和省級組織設立監督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中央委員會。
地方領導機關是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在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同級委員會。
第十五條 中央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召集全國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也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中央委員會批准。
第十六條 凡成立新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須經省級組織提出,報中央委員會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級組織,須經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各級組織的工作機關應當做到隊伍精幹,紀律嚴明,制度健全,運轉有序,辦事高效,服務優質。
第十八條 發展黨員,實行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注重政治素質,堅持以大中城市為主,有計畫地穩步發展的基本方針;發展對象是同原中國國民黨有關係的人士、同本黨有歷史聯繫和社會聯繫的人士、同台灣各界有聯繫的人士、社會和法制專業人士以及其他人士,著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層人士和中高級知識分子。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十九條 本黨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委員會報告;
(二)決定本黨的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三)修改本黨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全國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黨工作,對外代表全黨。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報告;
(二)審議中央監督委員會報告;
(三)決定本黨重大事項;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五)在全國代表大會授權下,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三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全黨工作。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中央常務委員會定期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中央主席會議主持中央領導工作。
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組成。
主席會議由主席主持。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五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中央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秘書長、各職能部門正職負責人,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副職負責人由主席會議任命。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副主任和委員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席會議提出名單,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
中央監督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履行職責,負責對本黨中央領導機構及領導班子成員遵守多黨合作政治準則,貫徹民主集中制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黨章程的行為進行核查,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省級監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八條 地方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級組織的工作。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組織常務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會議)的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同級組織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的候選人名單,事先須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如果上述人員在任期內職務需要變動,須經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省級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其他各級委員會可設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在同級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同級委員會的職權。
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會議主持領導工作。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設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地方組織工作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和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由常務委員會任命,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由同級委員會任命。
第三十四條 省級組織監督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責,參照中央監督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五條 凡基層單位有黨員五人以上者,經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組,也可以加入鄰近地區或相近行業的支部。根據工作需要,同一單位、行業、地區設有兩個以上支部的可以設總支部或基層委員會。
黨員因特殊原因不能編入支部的,由所屬組織直接聯繫。
第三十六條 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時經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委員的名額和人選,須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
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推選。
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在主任委員主持下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定期開展活動,健全組織生活。
第三十七條 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發揚自我教育優良傳統,推動和組織黨員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學習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精神,不斷提高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推動和組織黨員學習本黨章程和歷史,遵守章程規定,繼承和發揚民革優良傳統;
(三)調動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教育和鼓勵黨員做好本職工作,協助本單位完成有關任務;積極參加本黨各級組織的工作和活動;
(四)維護和執行本黨紀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教育和監督黨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維護黨員的合法權益;
(五)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黨員自覺抵制社會不良傾向,維護社會穩定,堅決同違法犯罪和破壞安定團結局面的行為作鬥爭;
(七)發現、培養並向上級組織推薦優秀人才;
(八)發展黨員,收繳黨費,討論對黨員的獎勵和處分。

第六章 乾 部

第三十八條 本黨各級領導幹部是本黨的骨幹。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建立高素質的幹部隊伍。
第三十九條 本黨各級領導幹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學習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模範履行本黨章程,接受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二)理論聯繫實際,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注重調查研究,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三)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緊密聯繫民眾;
(四)熱愛民革工作,服從組織,遵守紀律,艱苦奮鬥,廉潔奉公,努力為人民服務;
(五)胸襟寬廣,顧全大局,善於團結同志。
第四十條 本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幹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
第四十一條 本黨各級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在同一職務上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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