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廉能委員會設定辦法

《中國國民黨廉能委員會設定辦法》是2005年12月14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十四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經歷四次修改,共7條,主要內容是定期蒐集總統、副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同志競選政見執行績效之資料,匯整提報審議,並適時對其施政作為進行民意調查,以為監督考核之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民黨廉能委員會設定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12月14日
  • 最後修改時間:2010年10月3日
  • 條數:7
修改歷史,辦法內容,

修改歷史

2005年12月14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十四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2006年1月25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十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2008年1月23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一0八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2008年6月4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一一九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2010年10月3日,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十六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辦法內容

第一條 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為貫徹“選舉不買票、執政不貪污、問政不腐化”之宣示,達到“清廉、勤政、愛民”之目標,依黨章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設定廉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監督對象為具有下列身份之本黨黨員: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長。
二、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三、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於國、公營事業、政府轉投資事業、政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基金擔任政府代表之人員。
五、第一款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卑親屬及其配偶。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受理檢舉前條各款所列人員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
二、調查前條各款所列人員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
三、考核前條第一款所列人員競選政見執行績效。
四、查核黨內提名前條第一款所列人員之廉能素行。
五、審議黨員受黨紀處分之申訴案件。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黨籍委員不得超過九人,余由具社會清望之公正人士擔任,均由本黨主席提名交由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委員互推之。
第五條 本會於必要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集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本會辦理廉能事項如下:
一、設定專屬網站、廉能信箱及檢舉專線,並加強宣傳以擴大效果。
二、發現有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應主動進行調查。
三、檢舉案件如經調查屬實或已明顯損害本黨形象聲譽時,應即提報本會審議。
四、定期蒐集總統、副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同志競選政見執行績效之資料,匯整提報審議,並適時對其施政作為進行民意調查,以為監督考核之依據。
五、項目將重大事項之監督考核結果提中央常務委員會議報告。
六、加強與本黨執政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研考、計畫、政風等單位之聯繫,以利資料之蒐集和匯整。
七、辦理直轄市、縣(市)長同志廉能指數評比。
八、要求直轄市、縣(市)長同志針對所屬各單位做施政清廉指數之評比,以為監督考核之依據。
第八條 本會就檢舉案件及調查、考核、查核事項進行審議後,得為下列處理之建議:
一、不予提名。
二、撤銷提名。
三、申誡。
四、停止黨權。
五、撤銷黨籍。
六、開除黨籍。
七、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至五人,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各項業務。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委員會設廉能小組,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