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現名為中國藝術文化交流協會,是全國各族人民藝術家和民間藝術工作者自發組成的民眾性藝術學術社會團體,是目前中國規模最大的,最具影響的藝術團體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
  • 類別:研究院
  • 對象:藝術
  • 國家:中國
簡介,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服務,第三章 組成,第四章 組織,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第六章 附則,關於個人會員入會的暫行規定,

簡介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英文:Peoples Artists Association)是全國各族人民藝術家和民間藝術工作者自發組成的民眾性藝術學術社會團體,是目前中國規模最大的,最具影響的藝術團體之一。由一大批社會著名的藝術家發起成立。會員來自全國各民族藝術戰線,集結了中國當代優秀的藝術家和當代著名的社會學者,他們用自己的藝術人生在全心全意的為人民服務。構建和諧向上的藝術家之家,促進人民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聯席會;聯席會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本著以收集、研究、交流和培養的方式服務於人民藝術家與民間文化藝術工作者,繼承和發揚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增進藝術之間的了解和尊重,加強與國際藝術組織的交流,推動和促進人民藝術的發展和繁榮。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各民族藝術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搭建黨和政府聯繫藝術界的橋樑和紐帶,致力繁榮社會主義藝術事業、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諧文化。
第二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藝術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團結、組織全國各民族藝術工作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服務

第一條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對組織成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藝術創作、藝術交流、成果展示、理論研究、學術討論、書刊出版、對外交流等項工作;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條 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藝術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三條 鼓勵並組織會員深入社會、深入生活,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努力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條 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藝術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藝術展覽和交流活動。提倡體裁、題材、藝術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為優秀藝術成果和在藝術各方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社會團體、文化藝術單位(院校)和藝術工作者,搭建平台,交流學習。
第五條 努力加強藝術理論建設,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和藝術總結,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引導人民藝術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開展社會人才交流學習工作,不斷提高藝術創作和理論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學術水平;發現、培養和扶持藝術人才,發展和壯大藝術隊伍。
第七條 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業團隊優勢,設立各門類藝術委員會,積極開展各種筆會活動。
第八條 努力辦好研究院所屬網站。遵循黨的文藝方針,及時反映社會藝術創作、理論研討以及有關活動的情況,促進創作繁榮,加強理論學習,擴大信息交流。
第九條 尊重各民族藝術傳統和特色,加強各民族之間的藝術交流,為發揚和繁榮全國各民族藝術事業的影響而努力奮鬥。
第十條 增進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藝術家的聯繫、交流與團結,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一條 推進中外藝術交流,積極參加和開展國際藝術活動,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世界各國藝術家的友誼。推動中國藝術走向世界,維護世界和平,維護國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為世界藝術的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二條 加強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各文化藝術單位及社會各界的緊密合作,發展我國藝術事業;根據國家政策,促進藝術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三章 組成

第一條 本會會員由社會藝術類團體和專業藝術創作者、業餘藝術愛好者組成。
1、凡贊成本會章程社會藝術類團體,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提出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履行手續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薦人民藝術家協會全國性大會參會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介紹其成員加入本會,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成員有退會自由。
團體成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相關決議,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合法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2、凡在藝術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質,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相關團體會員或有關部門推薦,報本會審批、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藝術家和藝術工作者,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相關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推薦,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也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依據本章程另行制訂個人會員入會條件細則,經理事會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及為協會建設做出奉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進行監督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權利。成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條 會員如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駐會領導機構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的處理。

第四章 組織

第一條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章程》;
4、選舉產生理事會領導成員;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有關單位推舉產生;各團體單位一名主持日常會務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
第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和有關部門按商定名額推選後提名。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會務工作的負責人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理事會備案。
第四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聯席會。會長聯席會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全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聯席會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駐會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五條 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由會長聯席會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六條 為我國藝術事業的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藝術家,經會長聯席會審批,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
第七條 全體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會長聯席會召集。聯席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駐會副會長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八條 會長聯席會成員和理事會理事,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和奉獻的責任。
第九條 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違反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主管單位調撥;合作單位出資、個人成員出資,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及本會所屬相關產業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簡稱國藝研(英文縮寫:PAA)。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的英文名稱是“Peoples Artists Association”。院址設在北京。
第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全體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

關於個人會員入會的暫行規定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擁護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章程,願意遵守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個人會員準則,並符合入會條件的,可申請加入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
1、本人作品三次以上(含三次)參加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舉辦的與入會相關的展覽,並且達到展覽規定的入會條件。合作作品達到展覽規定的入會條件,作者累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申報人至少有一次獨立創作的作品達到展覽規定的入會條件,方可推薦申報。作者在同一展覽、同一畫種中有多件作品達到展覽規定的入會條件,只作一次計算;同一作品多次參加展覽並達到展覽規定的入會條件,只作一次計算。
2、兩次參加與入會相關展覽並達到展覽規定的入會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藝術類正高職稱,即獲得研究員、研究館員、教授、編審、一級美術師等正高職稱。申報材料以省部級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審批的職稱證書為準。
(2)、在省、市、自治區重大展覽中獲最高獎。如在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主辦的建黨、建國重大綜合性展覽中獲最高獎項。
3、獨立創作的作品一次獲得五年一屆的全國美展金獎或中國國際美術雙年展獎。
4、壁畫、城市雕塑等公共藝術的作者入會,其作品要有三件以上(含三件)在省、市以上重要場所裝置,並在美術界產生良好影響,經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相關專業藝術委員會建議,由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推薦申報。
5、從事陶藝、環境、工業等藝術設計專業的設計人員和工藝美術設計人員,工作時間滿十五年,且學術成就較高,社會影響較大的,經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相關專業藝術委員會建議,由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推薦申報。
6、從事建築美術、電影美術、舞台美術及工業美術等方面工作十五年以上,已是該全國性專業協會或學會的全國會員,確具代表性較為著名,並由該協會或學會推薦者。
理論研究者
從事美術史和美術理論研究者入會須被評為研究員、研究館員、教授或相應正高職稱並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有專著、譯著兩種以上在國家出版單位出版(不含教材和編寫美術書籍)。
2、有較高學術水平的論文,在有統一刊號的全國性專業刊物累計六篇以上者。
相關美術工作者
1、在全國重點出版社從事美術編輯,獲得編審職稱,有一定的藝術實踐活動,作品三次以上(含三次)參加全國性展覽或多次在報刊上發表、出版者。
2、所編書籍獲國家圖書獎兩次,並對推動美術創作、發展美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者。
3、教學十五年(含十五年)以上或在院校系科主持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曾被省部級以上部門評為先進工作者或優秀專家者。
4、在省級以上博物館、藝術研究部門及其它美術研究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有顯著研究成果,已獲美術類正高職稱者。
美術組織者
1、在國家藝術研究院(包括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從事組織工作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精通業務並有突出成績者;
2、任省級國家藝術研究院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秘書長三年以上(含三年),精通業務並有顯著成績者。
3、其他從事美術組織工作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在美術創作隊伍組織建設中有突出貢獻,其成就在全國有較大影響者。
4、在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省市創作中心、展覽中心、美術產業示範基地等單位做領導工作達五年以上(含五年),參與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的美術活動或者組織工作,為藝術研究院工作做出卓越貢獻,並具有相應的研究、創作水平的,經中國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建議,可以由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推薦申報。
五、年滿七十歲以上,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老藝術家,在參展條件欠缺的情況下,可由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重點推薦申報。
六、在發展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中,在同等條件下應重視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及女性美術家入會。凡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及女性美術家,在欠缺一次參展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由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推薦申報。
七、冒充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舉辦展覽,出版書籍、進行新聞宣傳等活動,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經發現即通知所在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備案,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即使條件具備也不準推薦申報。
建築美術、電影美術、舞台美術及工業美術
從事建築美術、電影美術、舞台美術及工業美術等方面工作十五年以上,已是該全國性專業協會或學會的全國會員,確具代表性較為著名,並由該協會或學會推薦者。
申報、審批程式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個人會員的申報與審批遵循先由各團體會員,即各省、市、自治區國家藝術研究院初審及推薦,後由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最終審核批准的自下而上的兩級審批程式。申報和審批程式的具體步驟與注意事項如下:
1、申報人由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國家藝術研究院初審並向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推薦審報,解放軍系統中的申報人經部隊專門機構初審並向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推薦審報。中直系統的申報人直接向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申報。
2、申報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各團體會員及部隊專門機構務必於4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送達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中直系統申報人也需按此時間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3、申報的展覽及出版物等材料以本年度3月31日以前為限,凡本年度3月31日以後的展覽、出版物等在下一年度申報中才能生效。
4、申報人向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國家藝術研究院索取申報表格;解放軍系統中的申報人向部隊專門機構索取申請表格;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僅向中直系統的申報人提供申請表格。
5、填寫表格之前,申報人要認真閱讀表格後頁的填表須知,在參加展覽欄中,要優先填寫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主辦的《歷年與入會條件相關展覽目錄》中的展覽項目。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及各省、市、自治區國家藝術研究院均備有《歷年與入會條件相關展覽目錄》,申報人可向以上部門或單位諮詢或去函索取。
6、申報人填寫表格時需提供其作品參展的入選或獲獎證書的複印件,及入選或獲獎作品的照片或彩色印刷圖片。必要時,還需按照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的要求提供入選或獲獎證書的原件。
7、從事藝術史論、教育、美術編輯等工作的申報人還需另行提供省部級以上人事部門印製蓋章的高級職稱證書複印件以及省部級人事部門簽發批准的含申報人姓名在內的獲得高級職稱的批件複印件,以備審核中參考。
8、申報人填寫的內容及提供的各類資料必須真實、清晰、完整,否則有關材料將被視為無效。
申報人故意填寫不實或虛報參展項目的,取消當次申報資格;冒充他人名義,塗改、私自偽造申報材料的申報人,取消當次申報資格,並通知所在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備案,三年以內不得重新申報。
9、申報人填妥申報表格後,要將表格及所有待審材料交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做資格的初步審核。
10、各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要嚴格審查申報人的申報材料,確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若有疑問,可要求申報人提供有關證書的原件進行審核。
11、各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初審後將同意推薦上報的申報人表格及材料統一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不受理各省、市、自治區申報人個人單獨送件。
12、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對申報人進行資格複審。
13、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的審查時間自5月1日起至7月1日止。
14、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將複審結果報請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秘書長辦公會議批覆。
15、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將每年度批准入會人員名單通過各省、市、自治區國家藝術研究院通知到新會員本人,並在《新詩大觀》雜誌、《最藝術》和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官方網站公布。
16、申報材料僅在本年度審核期間有效。一經公布本年度入會人員名單,未批准人員材料的有效期自行終止。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不辦理退件,申報人須自留原稿。
17、申報工本費每年50元/人,請各省、市、自治區國家藝術研究院統一收齊後郵寄到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工作部。
審核內容
1、對所提供人展覽的入選、獲獎證書複印件的審核。
2、對申報人所提供的不少於三件代表作品照片或彩色印刷圖片的審核。
3、對重要美術理論性著作或其複印件,包括對出版社名稱、出版刊物的名稱、期刊號的審核。
4、對從事美術教育、編輯、設計、史論研究等人員提供的省部級以上的人事部門印製蓋章的高級職稱證書複印件進行審核;對省部級以上人事部門簽發批准的含申報人姓名在內的獲得高級職稱的批件複印件的審核。
5、對獲國家圖書獎獲獎證書的複印件進行審核。
6、對申報人所在單位及省、市、自治區藝術研究院推薦意見的審核。
7、作為參考內容,對曾獲得省部級以上頒發的有關美術成就的證書複印件進行審核
8、作為參考內容,對全國美術重點刊物上發表作品的期刊號、登載的作品、作者姓名等以及發表真偽的審核。
9、對申報人是否冒充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進行社會活動進行審核。
10、對申報人提供塗改、虛假、偽造材料的情節進行審核。
11、對申報人從事美術教育及在美術單位、出版單位工作的時間進行審核。
12、對申請表格所列的其他項目的審核。
符合以上條件,並經過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審核方能成為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會員,繳納一定會費並發給證件。
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享有對本規定的解釋權。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關於中國國家藝術研究院個人會員入會的有關檔案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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