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阿爾及利亞科技合作協定是由阿爾及利亞在1982年01月0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2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民主人民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增進兩國人民的支誼和發展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保證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則,在科學技術合作領域內相互提供幫助,通過交流科學技術經驗,有利於兩國經濟的發展。
第二條締約雙方保證對實施符合各自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目標的科學技術合作計畫予以鼓勵和提供方便。
第三條本協定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科學技術合作主要包括:
1、相互派遣專家和技術人員對對方國家的科學技術知識、經驗和成就進行考察;
2、在相互確定的領域內進行專業實習培訓;
3、對有助於兩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項目進行共同研究,制定和執行共同研究計畫,以研究工農業和其他方面的成就,交流從這些共同研究計畫中所取得的經驗和知識;
4、相互派遣科學家、研究人員、專家和技術人員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和經驗;
5、交換科學技術情報、資料以及用於科學研究和實驗的種子、苗木、樣品等;
6、就兩國感興趣的問題組織科學技術討論會和講座;
7、共同進行科學技術鑑定;
8、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條締約雙方就根據第三條規定所派遣的兩國科學家、研究人員、專家和技術人員的待遇、地位和聘請條件,將商簽一項協定予以確定。
第五條締約雙方對根據本協定派遣的專家,將按照本國的現行法律和規章提供一切協助和方便,以便其順利執行任務。
第六條為實施本協定的定期計畫,將通過外交途徑或互派代表團確定。這些計畫應明確規定合作範圍、問題和方式以及財政條件和條款。
中國對外經濟聯絡部和阿爾及利亞外交部負責監督本協定條款的實施。
第七條締約雙方鼓勵兩國各自國家機構之間交換有關專利和許可證方面的情報、資料和專家。為促進兩國家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發展的議定書或契約,將根據兩國的各自現行法律和規章商簽。這些議定書和契約包括有關轉讓專利和專門技術的許可證的方式的條款。為解決在生產和其他部門交換,使用和共同經營專利和專門技術許可證有關問題的相應條款,雙方將另行商定。
第八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臨時生效,自雙方履行完畢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以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除非締約雙方的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廢除本協定,否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在廢除本協定的情況下,雙方將通過專門協商,處理在本協定範圍內進行的項目的善後問題。
本協定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在北京簽訂,正本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連田唆阿卜杜拉維·阿里
(簽字)(簽字)
(對外經濟聯絡部副部長)(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