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巴西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巴西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巴西在1982年03月2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2年03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
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願在互相尊重主權和互不干涉內政府的原則基礎上加強兩國科學技術領域合作,促進兩國科學技術的發展,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應在平等互利和對等的基礎上,促進兩國在共同感興趣的領域裡的科技合作的開展。具體合作領域將通過外交途徑確定。
第二條本協定所述的科技合作將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相互派遣科技人員和專家對對方國家的科學技術知識、經驗和成就進行考察實習;
二、相互聘請科技人員和專家傳授科學技術經驗;
三、共同研究科技課題,以便實際運用其研究成果;
四、組織報告會、討論會和講座;
五、相互交換科技資料和情報,以及供科學研究和實驗用的種子、苗木、樣品等;
六、交換研究和實驗成果,包括專利和專門技術的許可證;
七、締約雙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條
一、締約雙方可簽訂本協定的補充協定,並根據補充協定開展合作;
二、補充協定應規定開展合作的條件,確定具體項目的內容、執行機構以及為實施項目所需的科技人員和專家人數、期限和執行時間;
三、上述一、二款所述補充協定將通過外交途徑或由根據第四條規定成立的
中巴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商定。
第四條
一、締約雙方同意成立中巴科學技術混合委員會,負責辦理有關執行本協定及其補充協定的事宜,定期對科技合作的成果作出評價,並向雙方提出建議;
二、中巴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外交部協調組成,並在雙方認為適合時,輪流在中國和巴西舉行會議;
三、必要時,中巴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會議可與中巴貿易混合委員會會議同時舉行:
四、中巴科學技術混合委員會休會期間,本協定的執行機構將通過外交途徑保持聯繫。
第五條有關執行本協定所需費用的支付辦法,將由中巴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或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外交部為本協定的執行機構。
第七條為實施本協定第二條,締約一方向締約另一方派出的科技術人員和專家應遵守對方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得從事任何未經締約雙方預先批准的使命以外的活動。
第八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的現行法律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為實施本協定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條
一、締約雙方在履行完畢本協定所必需的內部法律手續後,應以照會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協定將自後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除非締約任何一方通知另一方決定終止,否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順延。如締約一方通知另一方決定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另一方接到通知後第九十天起失效。
三、本協定的終止不影響按第三條簽訂的補充協定規定的並正在執行的計畫和項目的完成,除非雙方另有協定。
本協定於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黃華拉米羅·薩拉瓦·格雷羅
(簽字)(簽字)
(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外交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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