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巴基斯坦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巴基斯坦在1976年05月3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6年05月3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為增進兩國人民的友誼和加強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則,通過交流科學技術經驗和成就,實現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以利於兩國經濟的發展。
第二條科學技術合作的內容包括:
一、互相派遣專業人員考察科學技術經驗和成就,或進行專業實習;
二、互相邀請專業人員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和經驗;
三、互相提供科學技術資料和科學實驗用的少量的種子、苗木、樣品等。
第三條為實現本協定規定的科學技術合作,根據需要,締約雙方將輪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團在兩國首都商談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事宜和簽訂相應的合作計畫議定書。
如有需要,締約任何一方可通過駐在對方的外交代表機構同對方執行本協定的機構商定並執行計畫外的項目。該項目將補列入下一個計畫議定書。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對外經濟聯絡部、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指定科學技術研究為本協定的執行機構。兩國執行機構通過兩國外交代表機構保持經常性的工作聯繫。
第五條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專業人員,應遵守對方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定。
第六條締約雙方對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專業人員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他們順利完成任務。
在實施本協定過程中所涉及的費用等問題,按本協定附屬檔案“關於執行中巴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涉及費用等問題的規定”辦理,該附屬檔案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本協定簽字後,在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後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任何一方未以書面方式提出廢除本協定,則本協定將繼續有效五年。
本協定於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李強皮爾扎達
(簽字)(簽字)
附屬檔案:關於執行中巴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涉及費用等問題的規定
一、派遣專業人員考察或實習的一方將負擔專業人員的往返旅費。專業人員在接待一方的食宿費、醫藥費、交通費由接待一方負擔。
二、聘請專業人員傳授技術經驗的一方將負擔專業人員往返旅費(包括休假往返旅費)、食宿費、醫藥費、交通費、辦公費等以及津貼費。津貼費具體金額由雙方另行商定。
三、雙方互相提供的科學技術資料和科學實驗用的種子、苗木和樣品等,其費用互免,由提供一方提交需要一方國家的大使館,並由雙方代表辦理交接證件。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申述如下:
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期滿。為發展中巴兩國的友好合作關係,繼續開展和擴大兩國間的科技合作,中國政府建議,將該協定的有效期延長五年,即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止。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廢除該協定,則該協定將繼續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以上建議,如蒙大使館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大使館的復照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組成部分。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北京
巴基斯坦駐華大使館關於延長
中巴科技協定有效期的復照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收到貴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來照,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申述如下:
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期滿。為發展中巴兩國的友好合作關係,繼續開展和擴大兩國間的科技合作,中國政府建議,將該協定的有效期延長五年,即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止。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廢除該協定,則該協定將繼續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以上建議,如蒙大使館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大使館的復照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組成部分。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大使館榮幸地確認,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照會所述建議。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基斯坦大使館(印)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