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牌產品標誌

中國名牌產品標誌

中國名牌產品標誌是用象徵經濟發展指標的四個箭頭圖案,組合成漢字“中國名牌”的“名”字和“品評名牌”的“品”字,簡潔、形象、直觀地表達了“品評中國名牌”帶動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評價宗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名牌產品標誌
  • 組成:用象徵經濟發展指標的箭頭圖案
由來,禁用,

由來

中國名牌產品標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統一規範中國名牌產品標誌的使用管理,維護中國名牌產品信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誌適用於《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中國名牌產品標誌是質量標誌。
第三條 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可以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國名牌產品標誌,並註明有效期。
第二章 標誌及標誌使用
第四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誌由標準圖形(含標準字型)及標準色(三色)構成,共有二種三色標誌供企業選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及標準色、中國名牌產品標誌尺寸、中國名牌產品標誌標準字型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第五條 獲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可自行負責製作、印刷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的中國名牌產品標誌。
第六條 企業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圖形必須準確,並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色相。
第七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誌,一般應印刷在白色或淺色物體上,其底色不得影響標誌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企業在選用標誌時,推薦使用第一種中國名牌產品三色標誌。
第八條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製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偽功能的中國名牌產品標誌,供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選用,並收取製作成本費。
第三章 標誌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中國名牌產品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中國名牌產品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誌只能使用在與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相一致的產品規格、型號或品種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一條 中國名牌產品應在有效期滿的當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請複評中國名牌產品並獲得通過,方能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
第十二條 在有效期內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的產品,免於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已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暫停直至撤銷該產品的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1.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
2.消費者(用戶)負面反映強烈;
3.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4.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到國外預警通報。
暫停期間或撤銷稱號的產品,停止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
第十四條 未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被暫停或撤銷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禁止轉讓、偽造中國名牌產品標誌及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誌。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冒用質量標誌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禁用

最快2010年9月就有國內名牌產品不得再使用名牌標誌了。2010年7月15日,記者從國家質檢總局了解到,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規定,名牌標誌將被陸續禁用,最晚的將於2012年期滿。屆時,“中國名牌產品”標誌將走入歷史。
公告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2005年公布的493箇中國名牌產品,於2010年9月有效期滿;2006年公布的556箇中國名牌產品,於2011年9月有效期滿;2007年公布的856箇中國名牌產品,於2012年9月有效期滿。
這些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後,企業不得在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其中,2010年9月有效期滿的中國名牌產品,如已印製產品包裝材料、說明書並在產品包裝材料、說明書上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可以順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之後,不得再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
據悉,早在2001年,質檢總局開始每年舉辦一次“中國名牌產品”評選,並於2005年推出“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的評選。但2008年隨著質檢總局職能調整,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產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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