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環境資源法律探研

中國古代環境資源法律探研

《中國古代環境資源法律探研》是劉海鷗創作的法律史著作,首次出版於2021年5月。

中華民族五千多年文明的發展與傳統生態文化的延綿有著直接關係。傳承和弘揚傳統生態智慧、生態思想,賦予其現代內涵,吸收其合理成分,對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培養當代生態文化有重要意義。在生態文明建設大背景下,該書通過對中國古代環境資源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梳理與解讀,力圖挖掘中國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核心價值和精髓,促進全社會對傳統生態法律文化核心觀念和基本特徵的認知與理解,為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的傳承、發展與創新提供歷史基礎。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中國古代環境資源法律探研
  • 作者:劉海鷗
  • 類別:法律史著作
  • 字數:386千字
  • 首版時間:2021年5月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首先將古代社會關於人與自然關係的認識作為切入點,通過分析中國古代生態觀的起源、發展的歷史進程,對中國古代人與自然關係以“和合”為核心的價值體系和特點進行初步研究;其次,集中於對古代生態環境資源法律制度史的靜態考察和研究,研究的重點對象是各朝代的國家正式律典、主體法律制度,即《秦律》《漢律》(《二年律令》)《唐律疏議》《唐六典》《宋刑統》《慶元條法事類》《元典章》《大元通制條格》《大明律》《大清律例》以及正史資料所記載的部分法律內容;通過史料梳理,發現各代均有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特色制度,在巨觀分析各代生態環境資源法律基礎上,對重要的有特色的生態資源保護法律進行專門梳理和論述;最後,注重對歷史上一脈相承制度的重點研究,如時禁制度,勸課農桑制度,崇儉禁奢制度等。

作品目錄

上編 中國古代生態觀的形成與發展
下編 中國古代生態環境資源法制綱要
第一章 先秦時期古代生態觀的初步形成
第二章 漢唐時期古代生態觀的發展
第三章 宋明理學時期古代生態觀的成熟
第四章 先秦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制度
第五章 秦漢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制度
第六章 魏晉南北朝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代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制度
第九章 元代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制度

創作背景

傳承和弘揚包括古代環境資源法律思想和制度在內的傳統生態文化,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傳統生態文化的重要價值,他強調“中華民族向來尊重自然、熱愛自然,綿延5000多年的中華文明孕育著豐富的生態文化”。他在評價中國古代《易經》《老子》《孟子》《荀子》《齊民要術》中蘊含的生態思想和哲理時明確指出:“這些觀念都強調要把天地人統一起來、把自然生態同人類文明聯繫起來,按照大自然規律活動,取之有時,用之有度,表達了我們的先人對處理人與自然關係的重要認識。”傳承和弘揚傳統生態智慧、生態思想和生態保護的法律制度,將其進行現代轉化並創新,是一項致力於中國優秀傳統生態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重大工程,對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和培育新時代生態文化,至關重要。基於此,《中國古代環境資源法律探研》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重要觀點有:①中國古代生態觀的形成和發展歷程,是在古人探究人與自然和諧關係的過程中展開的。以“和合”為特徵的傳統人與自然和諧生態觀,與二元論哲學主導的人類中心主義生態觀完全不同,它是一種系統性的大生態圈理論,也是數千年來中國古人用整體性、系統性複雜思維方式對人與自然關係問題深入探究的結果。
②古代生態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經歷了初具規模、發展成熟和完善的過程。中國古代的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經歷了從農業制度向自然資源保護、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制度的豐富,雖然各朝代律典在具體的規範力度、程度上有不同側重,但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內容一脈相承。尤其是時禁制度、虞衡制度、崇儉禁奢制度、勸課農桑制度、苑囿等特定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等,表明了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整體性、延續性特徵。
③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生態環境變遷直接影響文明興衰演替。中國古代生態環境在唐代中期以前,整體處於相對良好狀況,說明該時期人口合理容量小於整體生態承載力,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實施呈現正向效果。唐代中葉以來,西部地區生態環境惡化一定程度上迫使經濟中心逐步向東、向南轉移。明清兩代人口壓力增大,無奈“弛禁”與過度“墾殖”、無序開發,導致生態破壞嚴重、環境問題增多,人地關係趨於緊張導致生態保護法律制度與政策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

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中國古代環境資源法律探研》
2021年5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978-7-5203-8231-1

作者簡介

劉海鷗,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博士後;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南省法學會政府投融資法制研究會會長,湖南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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