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海外貿易

中國古代海外貿易

中國古代海外貿易,是指1840年鴉片戰爭前中國曆朝歷代經海路同外國所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它是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造船航海業的進步而不斷發展的,成為古代中國對外經濟聯繫的一個主要渠道。鴉片戰爭後,外國資本主義勢力侵入,中國古代獨立自主的海外貿易逐步變為半殖民地性的海外貿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海外貿易
  • 開始時間:秦漢之前
  • 結束時間鴉片戰爭之後
  • 性質商品交換活動
歷史沿革,經營方式,管理機構,

歷史沿革

中國的海外貿易歷史悠久。早在秦漢之前,中國已同近海國家有了貿易往來。漢代商船已遠達印度東南海岸,並同印度支那半島馬來半島馬來群島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直接的海上貿易關係。魏晉時期,北方曹魏同日本、江南孫吳同印度支那半島諸國也經常有貿易往來。南北朝時期,中國同沿中印航線各國的貿易更為頻繁。
隋唐時期,因“絲綢之路”阻塞和陸路交通困難,海外貿易空前繁榮。據《新唐書·地理志》記載,中國商船的遠航已由印度半島延伸至波斯灣。中國同印度支那半島、馬來半島、馬來群島、印度半島阿拉伯半島等國的貿易頗為發達。唐代同日本、朝鮮的貿易也十分活躍。自630~894年,日本遣唐使來華達13次以上,往返均攜帶大批商貨。宋元時期,海外貿易更加繁榮。據南宋寶慶元年(1225)趙汝適《諸番志》記載,宋代與50~60個國家和地區有貿易往來。據元汪大淵《島夷志略》記載,元代同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發展了海上貿易關係。這些國家和地區涉及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廣闊海域。
明代,據《明史·鄭和傳》記載,自1405~1433年,鄭和(1371~1435)七次出使“西洋”,遍及今北印度洋及其沿岸,包括孟加拉灣及其沿岸,印度半島,阿拉伯海及其沿岸的30多個亞非國家,中國船隊直達東非海岸。這一壯舉,使中國古代官方貿易達到高峰。明中葉後至清代前期,中國海外貿易因“海禁”和“遷界”而走向衰落。與此同時,歐美各國相繼來華貿易。葡萄牙(1518)、西班牙(1575)、荷蘭(1604)、英國(1637)、法國(1660)、美國(1784)以及丹麥、瑞典和德國等均先後與中國通商貿易。它們在中國建立商館、開設商行,成為清代海外貿易的主要國家。
貿易港口  隨著海外貿易關係發展,中國貿易港口遍及沿海各地,進出口商品不斷增多。主要貿易港口有:廣州泉州福州漳州月港(今福建龍海海澄)、杭州揚州明州(又稱慶元,今浙江寧波)、楚州(今江蘇淮安)、秀州華亭(今上海松江縣)、溫州、江陰軍(今江蘇江陰)、澉浦(今浙江海鹽南杭州灣北岸)、上海登州(今山東蓬萊)和密州板橋鎮(今山東膠縣)等。其中,以廣州、泉州、杭州和寧波最為重要。出口商品多為手工業品和農產品,主要有:絲綢、瓷器、茶葉、土布、金銀器皿、金屬製品、錢幣及各種生活用品等。進口商品多為奢侈品,主要有:各種珍寶、香料、藥材、毛織品、棉織品、棉花及各種雜貨等。18世紀以後,還有大量鴉片輸入。

經營方式

中國古代海外貿易分官方貿易和私人貿易,以官方貿易為主。其中,以朝廷間互贈禮品形式出現的“朝貢貿易”和隨之而來的“隨貢貿易”,是官方貿易的主要形式。其次是官府採辦,即由官府派遣專人出海貿易,以謀取奢侈品和厚利。官府採辦是“朝貢貿易”的補充。
私人貿易早於官方貿易。最初為濱海商民進行的近海貿易。以後,逐步由近海伸向遠海。自明中葉以後,由於商業資本發展和官方貿易衰落,私人貿易漸趨重要。私人貿易有合法和走私兩種形式。合法貿易是在官府控制下進行的,有種種限制。因此,走私貿易是經常存在的,明清海禁時期,私人貿易則多以走私方式進行。從事私人海外貿易者,有權貴官吏、大商人、中小商人和遊民等。宋元間,稱從事海外貿易的民間商人為舶商,在戶籍上稱為舶戶。明清間,隨著私人貿易發展,還出現了由官府特許居間貿易的壟斷商人或團體。

管理機構

中國古代海外貿易管理機構有市舶司和海關。自唐迄明是由市舶使、市舶司進行管理。唐於 714年在廣州設市舶使。宋於971年在廣州始設市舶司,其後分別在八個主要港口設定市舶司市舶務或市舶場。元代,先後在七個主要港口設立了市舶司,還規定了市舶條例。1293年,正式制訂了《市舶法則》23條(實際22條),1314年,又修訂重頒了《市舶法則》22條,進一步完善了市舶管理制度。明代承宋元舊制,仍由市舶司管理海外貿易。
清代始設海關。1684年,清廷廢除海禁。1685年,開澳門、漳州、寧波和雲台山四港對外通商,並分別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和江海關。清廷還制訂了一系列關稅稅則和管理辦法。從此,海關代替歷代市舶機構管理海外貿易。以後,鑒於西方殖民主義者的違法行為,清廷於1757年只準廣州一口貿易,由粵海關加強管理,直至鴉片戰爭後才開五口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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