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

中國共產黨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
  • 所屬地區: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 發布機構:祿勸人民政府
  • 檔案形式: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黨代表的權利與職責,第三章黨代表開展工作的方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踐行科學發展觀,不斷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黨代表”)作用,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中發〔2008〕8號)、《關於充分發揮雲南省地方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的意見(試行)》(雲辦發〔2009〕26號)、《中國共產黨昆明市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昆通〔2011〕18號)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縣黨代表。
第三條黨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黨代表的條件、名額、結構要與黨代表任期制相適應,突出黨代表參與和處理黨內事務的能力。對選舉產生的黨代表,要嚴格黨代表資格審查,保證黨代表的先進性和代表性。
第四條實行黨代表任期制,黨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提前或延期。黨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黨代表資格,行使黨代表權利,履行黨代表職責,發揮黨代表作用。

第二章黨代表的權利與職責

第五條黨代表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代表大會精神,認真行使職權,密切聯繫黨員和民眾,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六條黨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議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以及提交大會的其他報告;
(二)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在履行職責、選人用人、黨內重大問題決策、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情況進行監督;
(七)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八)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出席上級黨代會代表;
(九)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託,完成有關工作。
第七條黨代表要模範遵守黨的章程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黨員和民眾的監督。積極向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和黨員民眾報告履職情況,主動聽取改進自身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增強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正確履行黨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責,注重黨性鍛鍊和道德修養,在工作生活等各個方面作出表率。
(二)遵守黨的組織紀律,服從黨代表大會及黨的委員會安排,積極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制度,保守黨和國家秘密。
(三)遵守黨的工作紀律,增強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對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決議,要認真貫徹落實、自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組織反映,不得散布不利於團結統一的言論。
(四)遵守黨的各項廉政規定,嚴格要求自己,樹立良好形象,不得利用黨代表身份謀取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章黨代表開展工作的方式

第八條實行黨代表提案制度。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10名(含)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提案應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並署上黨代表姓名。提出建議的黨代表可以要求撤回建議。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提案的受理、審查和立案。黨代表建議經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確定為黨代表提案,對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應根據不同情況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提案黨代表。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提案,應明確主辦和協辦單位。
黨代表提案由黨代表聯絡辦公室交有關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收到提案交辦件後,應及時研究辦理,並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黨代表,同時抄送黨代表聯絡辦公室。個別情況複雜的提案,三個月內確實不能辦理完畢需要延期的,應當履行報批程式,明確延期時限,並向黨代表作出解釋。
承辦單位在完成提案辦理工作後,應及時向黨代表聯絡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黨代表聯絡辦公室將提案辦理情況匯總後,報同級黨的委員會,並以適當形式向黨代表通報。
第九條實行黨代表提議制度。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可以由個人或以聯名的方式,採用書面形式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方面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檔案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經審查受理的黨代表提議,由黨代表聯絡辦公室交有關單位研究辦理和答覆,並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提議黨代表。個別情況複雜的,經黨代表聯絡辦公室同意,可視情況延期。
第十條實行黨代表調查研究制度。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黨的委員會委託,黨代表可以在本地區對涉及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
主要任務是: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調查研究原則上每年安排一次。
第十一條實行重大決策徵求黨代表意見制度。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召開前,黨的委員會應當徵求同級本屆黨代表和同級下一屆黨代表對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稿的意見。
黨的委員會在重大問題決策前,可根據工作需要,採用召開座談會、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形式徵求同級黨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同級黨代表大會有關黨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實行聯繫黨員民眾制度,建立完善“三聯繫”制度。每名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至少聯繫1名黨的委員會委員;每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至少聯繫1名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每名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至少聯繫1名黨代表;每名黨代表聯繫所在黨組織、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和民眾。
黨代表應通過多種方式,與基層黨員和民眾加強聯繫,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的委員會的重大決議和部署傳達給聯繫對象;黨代表要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映基層單位黨員民眾的意見建議。
對聯繫對象反映的有關意見建議和問題,聯繫方要及時給予答覆並幫助解決,涉及有關單位的要主動幫助協調或向上級反映。聯繫方要主動與聯繫對象溝通,做到每年與聯繫對象座談、聽取意見建議、研究有關問題不少於一次。聯繫方要及時將意見建議的處理情況及辦理結果向聯繫對象反饋。
第十三條實行黨代表參與民主推薦和民主評議制度。黨代表根據同級黨的委員會安排,可以參加對本地區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對同級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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