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花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

蓮花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發布日期2011-11-7 ,發行單位蓮花縣旅遊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蓮花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1-11-7 
  • 發布文號:蓮發〔2011〕22號
  • 發行單位:蓮花縣旅遊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黨代表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作用,保障“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四權的落實到位,推進黨代表常態化管理,促進黨內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和制度化,進一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縣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
選舉產生。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三條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黨代表大會代表在選舉產生後,其任期與縣黨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在任期內,沒有按黨內有關規定應終止其代表資格,其代表資格有效。
第二章黨代表的權利
第四條審議權和表決權。參加縣黨代表大會,聽取並審議縣委、縣紀委工作報告,以及提案辦理結果的報告和其他提交大會的報告,對縣黨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決議進行表決。
第五條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縣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縣紀委委員,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員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六條 知情權。根據通知列席縣委全委會、縣委常委會和縣委其他有關會議,查閱縣委的相關檔案資料,了解縣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及貫徹落實情況。
第七條 視察權。有組織地對縣委的重點工作和重大建設項目、民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視察調研,及時反饋情況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監督權。督促檢查全縣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的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對縣委常委會、全委會的重大決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監督;對廣大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工作、作風和執行廉政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評議權。根據工作需要,對縣委全委會、縣紀委的年度工作進行評議測評。根據縣委的安排,對鄉鎮黨委、縣直部門黨組(黨委)以及有關行業、系統、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進行測評評議;此外,還可以對縣委擬任重要領導崗位的幹部進行民主推薦和信任度測評。
第十條 建議權。可以按規定程式提出縣黨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向縣黨代表大會提交提案。在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徵求並聽取黨員和民眾對縣委工作的建議、意見,及時向縣委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其他權利。
第三章  黨代表的義務
第十二條 加強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
展觀,結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實際,刻苦鑽研與履職有關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做到真學真懂真用,努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履職能力。
第十三條 密切聯繫民眾。廣泛聯繫黨員和民眾,積極向黨員民眾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縣委的決議、決定;對縣黨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按規定向本選舉單位或所在基層黨組織的全體黨員進行傳達;聽取和反映黨員和民眾的意見、建議,切實維護黨員和民眾的正當權益。
第十四條 開展調查研究。圍繞蓮花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特別是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黨的建設,積極參加調研、視察、監督、評議等活動,廣泛傾聽黨員民眾的呼聲、意願和要求,如實反映村情民意,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發揮表率作用。忠誠踐行共產黨員的先進性,正確行使黨代表的權利,模範地做好本職工作,在各方面起好先鋒模範作用。同時,認真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其他義務,完成好縣委交辦和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 黨代表的工作方式和內容
第十六條緊緊圍繞縣委的中心任務和階段性工作部
署,組織開展各種行之有效的活動,確保黨代表在任期內積極履行職責權利,充分發揮黨代表作用。
第十七條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切實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各項活動,努力完成縣委安排和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在縣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按規定出席縣黨代表大會,無故不得缺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會的,須向縣委辦公室請假,並報縣委領導批准;在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必須自覺主動參與縣委組織部組織的有關活動,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八條縣黨代表大會代表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調研視察。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對本縣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等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同時,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以集體或者個人的方式,持證對縣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各黨工委的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進行視察。
(二)提出提案。縣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聯名向大會提出屬於縣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提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三)提出提議。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個人或以聯名的方式,採取書面形式向縣
委提出屬於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職權範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應邀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全縣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以及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檔案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聯繫民眾。縣黨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加強與基層黨員和民眾的聯繫,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通過定期走訪和結對幫扶等多種途徑,傾聽民眾呼聲,體察民眾情緒,關心民眾疾苦,反映基層黨員和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反饋基層黨員和民眾對縣委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評議。縣黨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上級黨組織和縣委的安排,可以參加對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和對縣委、縣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縣委全委會工作的評議。同時,根據縣委的安排,對鄉鎮黨委、縣直部門黨組(黨委)以及有關行業、系統、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進行評議。
第五章黨代表活動制度
第十九條黨代表視察調研製度。改進黨代表組織形式,由縣委組織部定期不定期組織縣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視察調研。調研活動一般以代表團為單位,在各代表團內
部劃分若干代表小組,由各代表小組每年組織開展視察調研活動1—2次,並向縣委提交調研報告。調研視察的主要內容是:全縣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的情況,本單位重要工作、重點項目進展情況,落實黨代會的決定決議及提案、建議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黨代表提案(質詢)制度。一個代表團或十人以上黨代表聯名,可以在縣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以提案的形式,向大會提出提案;在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質詢的形式,向縣委提出質詢。黨代表所提提案和質詢,經縣委研究同意後,由縣委組織部交有關黨委和縣直部門黨組織辦理。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結、回復。辦理情況在下一次縣黨代表大會上通報。
第二十一條黨代表評議工作制度。在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計畫地組織縣黨代表對縣委全委會、縣紀委工作進行評議,並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向代表公布。根據縣委的安排,定期不定期組織縣黨代表對各黨委、縣直部門黨組以及有關行業、系統、單位的工作進行評議。
第二十二條黨代表測評評議幹部制度。在幹部考察、年終考核過程中,對鄉鎮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民主測評、民意調查、民主評議時,要組織本鄉鎮的縣黨代表大會代
表參加,有條件的可擴大到相關單位知情的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測評結果向縣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二十三條重大決策徵詢黨代表意見制度。在縣黨代表大會上,涉及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及其他重大問題,要廣泛組織縣黨代表大會代表深入討論,徵詢縣黨代表大會代表意見。黨代表所在單位或選舉單位黨組織重大事項的決策及實施、幹部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等,有針對性地徵詢黨代表意見。徵詢意見可以在全體黨代表中進行,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徵詢部分黨代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黨代表列席縣委全委會制度。在縣委全委會專題研究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時,有針對性地邀請部分基層的鄉鎮黨代表大會代表列席,並聽取他們的意見,推進縣委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第二十五條黨代表聯繫民眾制度。建立黨內“三聯繫”制度,每名縣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縣紀委委員聯繫一定數量的黨代表,每名黨代表在本選舉單位聯繫一定數量的黨員,每名黨員聯繫一定數量的普通民眾。向黨員民眾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通報縣委和縣黨代會重大決策以及重要活動情況;廣泛徵求黨員民眾的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反饋;幫助黨員民眾排憂解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建立黨代表任期制的組織領導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委實施黨代表任期制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縣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確保黨代表任期制的順利實施。建立健全組織網路,縣黨代表大會代表按鄉鎮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設聯絡員。同時,縣委成立縣黨代表聯絡辦公室,各鄉鎮黨委及縣直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建立縣黨代表聯絡工作站,負責代表聯絡服務工作。黨代表所在基層黨組織,也要通過一定方式,積極了解縣黨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情況,並為代表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強化教育培訓,由縣委組織部匯同有關部門,每年通過以會代訓、集中培訓、參觀考察以及召開經驗交流會、專題研討會等形式,有計畫地組織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學習培訓,增強代表意識,提高代表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建立黨代表活動保障機制。縣委組織部要負責編制縣黨代表工作活動規劃及年度計畫,切實做好代表的組織、聯繫、管理、服務等日常工作。全縣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黨內重大事務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監督權。有關單位要在時間、經費等方面為黨代表開展活動提供保障。
(一)權利保障。在縣黨代表大會召開前,縣委要在一定範圍內徵求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對縣委、縣紀委工作報告稿的意見;縣委召開全體會議前,要就會議有關事項在一定範圍內徵求縣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視情況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各級黨委(黨組)要按照黨內有關規定,採取適當方式向縣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及黨內其他重要情況。對縣黨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議,縣委要責成有關部門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黨代表開展視察時,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如實介紹情況,聽取黨代表意見。代表所議定、評議、監督的事項,一經縣委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要予以批評教育;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者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因涉嫌違法違紀及犯罪問題需對其採取“雙規”或其他強制措施的,必須提前向縣委報告。
(二)時間保障。縣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縣黨代表大會和縣委安排的活動,黨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並按正常出勤對待,確保黨代表正常履行職責。
(三)經費保障。縣財政應比照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標準為縣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預算必要的經費。黨
補。需要補選的,由原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進行補選後,報縣委審批。
第七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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