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負責綜合協調、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等情況的貫徹落實;負責綜合協調、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負責綜合協調、監督檢查黨的各項紀律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貫徹落實;組織協調重要監督檢查活動。
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負責調查處理市級機關、各縣(市、區)市屬企事業單位黨的組織和市管幹部違反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和行政紀律的案件。
工作程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路,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案件查辦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監察檢查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複查覆核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內設機構
晉城市紀委監委內設19個職能室,分別為:辦公室、綜合室、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五監督檢查室、第一至第三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
此外,還設有紀檢監察審計中心(紀檢監察信息中心)、黨紀教育基地等直屬單位。
晉城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23個。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在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自治州、縣、
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
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
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
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
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權力尋租、
利益輸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
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
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
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現任領導
中國共產黨晉城市第七屆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記
劉振華
副書記
楊德培 王煜東 楊曉紅
紀委常委
劉振華 楊德培 王煜東 楊曉紅 霍晉斌 謝 彬 申福林 牛中文 程晉霞(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