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恩施州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恩施州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恩施州委常委、恩施州紀委書記,恩施州監察委員會主任:呂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 外文名: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Enshi Tujia and Miao Autonomous Prefectur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機構簡稱:中共恩施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 現任領導:呂星 
  • 機構職能:紀律檢查、行政監察
  • 領導機構:中國共產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員會
人事任免,監察改革,機構職責,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組織機構,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事業單位,現任領導,書記,副書記,紀委常委,

人事任免

2019年12月28日,恩施州紀委監委召開幹部大會,會議宣布省委決定,呂星同志任恩施州委委員、常委、州紀委書記,提名為州監委主任候選人。陳江龍同志另有任用,不再擔任恩施州委常委、委員、州紀委書記職務。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中國共產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機構職責

主要職責

1、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協助州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2、依照憲法、監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犯罪,使公權力置於人民監督之下,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3、督促全州各級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履行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責任。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
4、把黨的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建立完善黨內監督體系。
5、檢查和處理全州各級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及國家法律、法規比較嚴重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涉案黨員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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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全州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職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7、受理和處置黨組織、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控告、檢舉;受理黨員的申訴,保障黨員權利;受理監察對象不服主管機關給予處置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等。
8、制定全州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監察工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教育公職人員遵紀守法、清廉用權。
9、對全州各級紀委、監委在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0、研究全州黨組織和黨員、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政風政紀中出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以及監察工作中具體法律套用問題,向有關方面提出相關建議;建立完善全州黨內法規、制度,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全州有關監察工作的具體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地方性規章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
11、依法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12、開展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13、領導全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全州紀檢監察工作任務;負責全州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縣級紀委監委領導班子和州直派駐(派出)機構的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任免;負責全州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14、承辦省紀委、監委和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宜。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審查調查協調指揮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第一監督檢查室、第二監督檢查室、第一至第四審查調查室、信息技術保障室(第五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辦、行政財務裝備科。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恩施州紀委監察委共設16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政策法規研究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三監督檢查室、第一至第四審查調查室、協調指揮與信息保障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另設機關黨委和行政財務裝備科。

派駐機構

恩施州紀委監察委共設21家派駐機構和1家派出機構,分別是派駐州委辦公室、州人大機關、州人民政府機關、州政協機關、州委組織部、州委宣傳部、州委統戰部、州委政法委、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財政局、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員會、州應急管理局、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和派出州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事業單位

恩施州紀委監察委機關下設2個直屬事業單位,分別是警示教育基地和信息化科技化中心。

現任領導

書記

呂星:中共恩施州委常委、中共恩施州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恩施州監察委員會主任。

副書記

石遵廣:中共恩施州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恩施州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王峰(土家族):中共恩施州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恩施州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紀委常委

李木林(土家族):中共恩施州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恩施州監察委員會委員。
李君(土家族):恩施州監察委員會委員。
向宏明(土家族):中共恩施州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恩施州監察委員會委員。
嚴芳(土家族):中共恩施州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
鄧友章(土家族):恩施州監察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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