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共外交協會

中國公共外交協會

中國公共外交協會(China Public Diplomacy Association,CPDA),成立於2012年12月,是由中國公共外交領域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相關機構和企業等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共有64個創始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公共外交協會
  • 外文名:China Public Diplomacy Association,CPD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外交部
  • 登記證號:4974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5670L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領導機構,機構設定,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主要職能

協會旨在通過提供專業諮詢、協調服務和國際交流,統籌社會各界資源,發揮民間渠道作用,推動中國公共外交事業發展,以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向世界展示中國文明、民主、開放、進步的國家形象,為中國和平發展營造良好的國際環境。
協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致力於公共外交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提供信息諮詢;
二、舉辦講座、採訪、研討會、展覽等各類公共外交活動,組織國內外媒體、青年、學者、民間團體互訪或進行其他交流活動,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三、與國外公共外交協會、高校、研究機構等開展對口交流與合作;
四、為公共外交事業提供人才培訓。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協會會長李肇星先生,副會長為馬振崗先生、舒乙先生、張九桓先生、呂鳳鼎先生、龔建忠先生和常振明先生,秘書長為劉禹同先生。

機構設定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其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其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部分職能。協會秘書處為日常執行機構,下設辦公室、規劃部、聯絡部、項目部和媒體部。
中國公共外交協會領導分工表
序號
姓名
職務
1
李肇星
會長
2
馬振崗
副會長
3
舒 乙
副會長
4
呂鳳鼎
副會長
5
張九桓
副會長
6
常振明
副會長
7
龔建忠
駐會副會長(法人代表)
8
劉禹同
秘書長
9
崔東明
副秘書長
10
霍 穎
副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公共外交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ublic Diplomac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PDA。
中國公共外交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中國公共外交領域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相關機構和企業等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通過提供專業諮詢、協調服務和國際交流,動員社會各界資源,發揮民間渠道作用,推動中國公共外交事業發展,以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向世界展示中國文明、民主、開放、進步的國家形象,為中國和平發展營造良好的國際環境。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外交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致力於公共外交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提供信息諮詢;
(二)舉辦講座、採訪、研討會、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舉辦的展覽等各類公共外交活動,組織國內外媒體、青年、學者、民間團體互訪或進行其他交流活動,與企業、基金會等機構或個人合作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三)與國外公共外交協會、高校、研究機構等開展對口交流與合作;
(四)為我國公共外交事業提供人才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支持本協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資格證書。會員2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外交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外交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外交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經會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外交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對外代表本協會與各有關單位開展工作;
(四)對外代表本協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外交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外交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外交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外交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外交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31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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