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25日,經國家民政部批准,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正式成立。光彩事業是在中央統戰部、全國工商聯組織推動下,我國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於1994年為配合《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畫》而發起實施的一項社會扶貧事業。
它以消除貧困為宗旨,以民營企業為主體,以貧困地區為領域,以項目投資為主要形式,以“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為核心理念,以共同發展為基本目標。
2015年10月19日至20日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暨五屆一次理事會在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會見全體代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Glory Society
- 成立時間:1994年
- 英文縮寫:CGS
- 會長:全哲洙
發展歷史
業務範圍
組織原則
獎項設立
理事成員
會 長
顧 問
副會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地方促進會
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組織推動、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倡議發起,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在內地投資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社會扶貧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弘揚光彩精神,實踐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以多種方式積極參與社會扶貧,為消除貧困、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共同富裕,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本會住所:北京市。
(一)配合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崛起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引導、組織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實施扶貧開發,在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興辦光彩事業項目,開展光彩事業活動;
(二)動員、組織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加扶危濟困、抗災救災、捐資助學等社會公益事業;
(三)為會員履行本會宗旨提供服務,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宣傳、表彰會員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向有關方面推薦優秀人才;
(五)開展扶貧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鼓勵、支持在內地投資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參與光彩事業;
(七)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光彩事業深入發展的意見建議;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凡承認本會章程,熱心參與光彩事業的企業、團體和個人,經申請批准可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主要是指非公有制企業和在內地投資的港澳等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為企業會員代表。
(二)團體會員主要是指各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主要是指各省光彩事業促進會理事、與光彩事業和本會工作有聯繫的相關人士。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公室發放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參加本會活動,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違反法律及本會章程,本會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由各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和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中(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規模的1/3。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會長會根據情況不定期召開,也可以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會長會職權是:研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籌備事宜。
會長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在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會會長職權是:
(一)召集、主持或授權副會長召集、主持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職權是:
(一)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決定;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熱心光彩事業,辦事公正;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或者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31日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