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1995年10月25日,經國家民政部批准,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正式成立。光彩事業是在中央統戰部全國工商聯組織推動下,我國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於1994年為配合《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畫》而發起實施的一項社會扶貧事業。

它以消除貧困為宗旨,以民營企業為主體,以貧困地區為領域,以項目投資為主要形式,以“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為核心理念,以共同發展為基本目標。

2015年10月19日至20日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暨五屆一次理事會在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會見全體代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Glory Society
  • 成立時間:1994年
  • 英文縮寫:CGS
  • 會長:全哲洙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組織原則,獎項設立,理事成員,會 長,顧 問,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地方促進會,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95年10月25日,經國家民政部批准,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正式成立。
2000年10月8日,光彩事業的實踐和取得的成就,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認同,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正式會議授予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特別咨商地位;
2003年10月6日,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取得了聯合國貿發大會特別觀察員身份。
截至2006年6月30日,光彩事業在中國西部、老、少、邊、窮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實施項目15429個,參與光彩事業項目投資的民營企業家和港、澳、台、僑工商界人士19982人,到位資金總額1247億元,培訓人員近400萬人,安排就業479.81萬人,幫助770萬人實現了脫貧,對社會公益事業捐款達170億元。

業務範圍

(一)鼓勵、引導、組織、推動國內民營企業代表人士和港澳台僑工商界人士到老少邊窮地區、中西部地區和其他有關地區開發資源、興辦企業、培訓人才、安排就業,開展形式多樣的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
(二)為會員提供服務,排憂解難,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三)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舉辦光彩事業項目,開展光彩事業活動。
(五)為促進光彩事業的發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交流經驗,表彰先進,溝通信息,反映情況。
(六)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聯合國有關機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國際工商社團、工商經濟界人士建立聯繫,發展友好往來,開展交流與合作。
(七)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組織原則

自覺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義利兼顧。光彩事業既體現了中華民族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又遵循了市場經濟的規律,同時順應了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戰略。光彩事業實施近八年,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讚譽。廣大參與光彩事業的非公經濟人士也塑造了良好的社會形象,創造了光彩的人生歷程。2001年11月,王兆國同志在中國光彩事業二屆二次理事會上,將光彩事業及其參與者的精神追求和價值取向概括為32字“光彩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標誌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標誌
光彩精神
中國光彩會積極引導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自覺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開展扶貧活動,達到企業經濟行為與企業家道德行為的有機統一,實現了中國傳統文化道義觀與現代市場經濟利益觀的緊密結合。經過長期發展,光彩事業已經成為符合中國國情、具有鮮明特色的社會扶貧事業,成為統一戰線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學習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實踐,成為培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隊伍、鞏固和壯大統一戰線的重要載體,成為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共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途徑。在這一過程中,光彩事業逐漸形成了“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發展企業、回饋社會”的光彩精神。

獎項設立

中國光彩事業獎章是經中共中央統戰部全國工商聯批准的,由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設立的,對參加光彩事業並做出突出成績的非公有經濟人士和港澳台僑工商人士進行表彰的全國性榮譽獎勵。

理事成員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暨五屆一次理事會10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第五屆理事會領導機構,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全國工商聯黨組書記全哲洙當選會長,三胞集團董事長袁亞非等24位同志當選副會長,114位同志當選為常務理事。

會 長

全哲洙

顧 問

黃孟復

副會長

袁亞非等24位。

秘書長

楊啟儒(兼)

副秘書長

余敏安

地方促進會

浙江光彩事業促進會
浙江促進會簡介
1994年,浙江省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積極回響“讓我們投身到扶貧的光彩事業中來”的倡議,踴躍參與光彩事業之中,拉開了浙江省光彩事業的序幕。1997年,浙江省光彩事業促進會成立,推動了浙江省光彩事業的快速發展。
浙江省光彩會自成立以來,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積極參與光彩事業,以扶貧開發為重點,面向“老、少、邊、窮”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以項目投資為中心,開發資源、興辦企業、培訓人才、發展貿易,並通過包括捐贈在內的多種方式促進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的進步。
2006、2007年浙江省光彩會連續獲得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頒發的“光彩事業組織獎”。10人榮獲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頒發的光彩事業獎章,1人榮獲中國光彩事業國土綠化貢獻獎,14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獲浙江省光彩事業獎章。
2008年度“浙江省光彩事業”獎
2008年12月16日,浙江省光彩事業促進會二屆一次理事會暨換屆大會在杭州召開。
出席領導 浙江省政協常務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樓陽生、省政協副主席、省工商聯主席徐冠巨、省委統戰部常務副部長陳金彪,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書記湯為平。
組織單位 浙江省委統戰部、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浙江省光彩事業促進會。
浙江省光彩事業獎獲得者(部分)
章鵬飛 現代聯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張毓強 巨石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愛娟 浙江天宇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黃善年上海舟基集團舟山金海灣船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曉光 新光集團董事長
上海光彩事業促進會
1997年,上海市光彩事業促進會成立。促進會成立以來,引導本市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積極投身光彩事業,弘揚"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的"光彩精神",自覺回報社會,奉獻一片愛心,樹立起新時期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新形象。
在上海光彩事業促進會二屆一次理事會議上,表彰並授予了長寧區光彩事業促進會等8個單位組織光彩事業組織獎,授予上海高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幸偕等39位民營企業家光彩事業獎。
黔東南州成立光彩會
11月11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光彩事業促進會成立大會在凱里召開。貴州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劉朝容,州委常委、州委宣傳部部長、州委統戰部部長唐官瑩出席會議並講話。
會上通報了黔東南州光彩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結果,州委統戰部副部長、州工商聯黨組書記劉開焯當選會長。唐官瑩為州光彩會授牌。與會相關領導為州光彩事業促進會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授牌。會上宣讀了“我為黔東南添光彩”為主題的光彩事業活動《倡議書》,倡導與會人員致富思源,積極回報社會,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簡稱“中國光彩會”;英文譯名“China Glory Society”,縮寫“CGS”。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組織推動、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倡議發起,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在內地投資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社會扶貧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弘揚光彩精神,實踐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以多種方式積極參與社會扶貧,為消除貧困、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共同富裕,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配合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崛起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引導、組織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實施扶貧開發,在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興辦光彩事業項目,開展光彩事業活動;
(二)動員、組織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加扶危濟困、抗災救災、捐資助學等社會公益事業;
(三)為會員履行本會宗旨提供服務,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宣傳、表彰會員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向有關方面推薦優秀人才;
(五)開展扶貧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鼓勵、支持在內地投資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參與光彩事業;
(七)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光彩事業深入發展的意見建議;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
凡承認本會章程,熱心參與光彩事業的企業、團體和個人,經申請批准可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主要是指非公有制企業和在內地投資的港澳等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為企業會員代表。
(二)團體會員主要是指各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主要是指各省光彩事業促進會理事、與光彩事業和本會工作有聯繫的相關人士。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公室發放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參加本會活動,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違反法律及本會章程,本會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由各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和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中(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規模的1/3。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會長會根據情況不定期召開,也可以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會長會職權是:研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籌備事宜。
會長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在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會會長職權是:
(一)召集、主持或授權副會長召集、主持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職權是:
(一)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決定;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熱心光彩事業,辦事公正;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或者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31日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在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上說,光彩事業是統一戰線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扶貧開發、促進共同富裕的一項創舉,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通過光彩事業這個平台,為黨和政府分了憂,為貧困地區和貧困民眾造了福,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立了功。
俞正聲指出,黨中央高度重視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中央統戰工作會議把“兩個健康”確定為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戰工作主題,為進一步辦好光彩事業指明了方向。他希望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始終堅定理想信念,真正成為與黨同心同德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增強發展信心,主動適應新常態,通過轉型升級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發展;履行社會責任,弘揚“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義利兼顧、以義為先,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的光彩精神,多做利國利民利企的實事好事。
俞正聲強調,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要繼續關心支持光彩事業。各級統戰部、工商聯要加強對光彩事業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統戰部部長孫春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建中央主席陳昌智,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王欽敏參加會見。
孫春蘭在大會開幕式上發表講話。她指出,推進光彩事業,有利於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有利於實現各族民眾共享發展成果,有利於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要找準新形勢下光彩事業參與扶貧開發的著力點,通過精準扶貧和項目實施,推動貧困地區脫貧致富、產業發展、社會進步,讓貧困民眾過上更有尊嚴、更加幸福的生活。要把光彩事業作為教育培養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重要陣地,引導他們把個人夢、企業夢融入中國夢,把增強理想信念體現到先富帶動後富、促進共同富裕的實踐中,吸引凝聚更多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光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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