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齡球協會章程

中國保齡球協會章程

中國保齡球協會章程是對該協會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制度的法規文書,該章程共十章,五十三條,詳細的規範了中國保齡球協會的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的權益和職責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齡球協會章程
  • 發布單位:中國保齡球協會
  • 適用範圍:會員中國保齡球協會
總則,章程,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電視廣播,第五章 比賽,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簡稱“中國保協”,英文名稱為“Chinese Bowl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BA”。
第二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是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唯一全國性民眾保齡球體育組織,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行業體協、解放軍所屬保齡球運動組織,及其他合法的社會團體、俱樂部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體育社團,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中國保齡球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保聯及相應的國際保齡球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中國保齡球協會承認國際保聯的章程和條例,使用國際保聯公布的規則。
中國保齡球協會積極依靠社會力量,求得保齡球運動自身的發展。
第三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保齡球工作者、運動員和積極分子,依靠全民力量,指導發展我國保齡球運動;積極提倡保齡球運動在中國的普及,努力促進我國保齡球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促進全國保齡球隊伍精神文明建設;增進與各國保齡球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保齡球聯合會的聯繫和合作。
第四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設在北京。

章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根據國家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以及國際保聯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國保齡球運動的發展,推動民眾性普及活動和運動水平的提高,促進亞洲和世界保齡球運動的進步。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普及保齡球運動,組織廣大民眾和青少年積極參加保齡球運動,以增進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二)、根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國和地區的保齡球協會的友誼。
(三)、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的各類、各級保齡球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協會、俱樂部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保齡球運動員、教練員和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四)、擬定有關保齡球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管理制度及競賽制度,報請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施行。
(五)、負責協調、組織保齡球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制定保齡球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處理。
(六)、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規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加保齡球比賽。
(七)、負責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和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八)、負責協調和組織保齡球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九)、開展與項目有關的經營活動,為保齡球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十)、負責宣傳和組織保齡球場館按照國家專項標準接受國家及省市各級協會的專項規範化管理。
(十一)、加強保齡球市場的開發和管理,依法保護協會的名稱、旗幟、會徽、標誌物等的產權,並加以合理使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各團體會員協會均可推薦所屬個人會員成為中國保齡球協會個人會員。
對中國保齡球運動的發展和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經協會推薦並報常務委員會批准,可授予中國保齡球協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我國保齡球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服從中國保齡球協會組織領導,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行業體協、解放軍所屬保齡球運動組織,及其他合法的社會團體、俱樂部等,均可向中國保齡球協會提出入會申請。
第九條 團體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全國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履行其它有關手續;
(四)由全國委員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國保齡球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保齡球協會所組織的各項全國比賽的權利;
(三)優先參加中國保齡球協會所組織的訓練班和其它活動的權利;
(四)對中國保齡球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宣傳保齡球運動,認真遵守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規定,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中國保齡球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保齡球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團體會員有義務免費提供場地,為協會組織的訓練、競賽服務;
(六)團體會員有義務接受場地設施器材的技術評定;
(七)向中國保齡球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有義務向協會提供經濟上的援助,以發展保齡球運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保齡球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國保齡球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給中國保齡球協會造成重大名譽和經濟損失的,經全國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實行代表制,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行業系統保齡球協會等中國保齡球協會團體會員選派代表組成。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協商推選和罷免全國委員會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五)審議協會財務預算報告;
(六)審批會員入會;
(七)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八)討論通過其他有關重要提案決議;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只有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中國保齡球協會章程進行修改。
(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均擁有表決權。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由協會秘書處或三個以上的會員協會聯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四)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決,均必須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五)修改章程的提案,需經過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多數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六)開除會員等重要議案,必須由秘書處或三個以上會員協會聯合提出,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其中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能生效。
(七)其他議案,必須由協會秘書處或三個以上會員協會聯合提出,有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其中二分之一多數同意,方可通過。
(八)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國委員會召集,由主席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由主席委託副主席主持會議。
(九)主席擁有普通選票,在票數相等時,則擁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國保齡球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正、副主席、司庫及正、副秘書長。
(三)審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中國保齡球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全國委員會負責(常務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超過全國委員會委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會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實行等額選舉,有二分之一以上擁有表決權的代表贊成,即可當選,任期四年。
中國保齡球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保齡球界有較高威信;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全國委員會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主席為中國保齡球協會法定代表人。
中國保齡球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保齡球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領導秘書處完成中國保齡球協會日常工作。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在主席、副主席的領導下處理協會的各項工作。中國保齡球協會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具體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二)全面負責保齡球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和制定項目的發展規劃、計畫、各項管理規章、規定、制度和方針政策;
(三)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交流,負責和指導在我國舉辦的國際及全國比賽、培訓的審批和有關組織工作;
(四)負責本協會的組織建設和人事管理;
(五)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活動,廣開經費來源渠道;
(六)根據本章程及有關的規定,開展工作並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各專項委員會是協會的專門性工作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組織協調。各專項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制定工作細則,經協會主席批准執行。各專項委員會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委員會的工作。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全國委員會選舉或由秘書長提名全國委員會審定通過。
本協會設4個專門委員會:
(一)訓練委員會,其職責是:
(1)組織教練員理論探討和業務交流。
(2)編寫訓練教材。
(3)組織教練員培訓、觀摩和考察。
(4)負責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的推薦和選拔。
(5)為國家隊制定指導思想及訓練、比賽管理等提出建議。
(二)競賽委員會,其職責是:
(1)審查、批准、公布本項目競賽規則中文譯本。
(2)組織、選派、管理裁判員隊伍,制定有關的紀律和規定,由協會的秘書處批准後執行。
(3)負責組織、籌劃、實施全國社會化的競賽及培訓活動。
(4)編寫競賽手冊。
(5)組織裁判員培訓。
(6)審批國家級裁判員。
(三)開發委員會,其職責是:
(1)依靠社會渠道,進行項目經營開發。
(2)加強項目場地、器材的研究、審批和管理。
(四)新聞委員會,其職責是:
(1)就中國保齡球協會的新聞宣傳工作提出建議。
(2)起草、修改有關的新聞宣傳管理規定,報協會秘書處批准執行。
(3)協助新聞單位組織與安排本項目的新聞宣傳。
(4)指導和監督本項目的刊物及比賽的電視、廣播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中國保齡球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保齡球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章 電視廣播

第四十八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所組織的比賽及其它各項活動,其廣播電視轉播權歸中國保齡球協會所有。中國保齡球協會及其會員在保齡球比賽期間,享有通過電視和廣播進行直播和選播的權利。涉及境外的比賽播出或接收,由中國保齡球協會負責。

第五章 比賽

第四十九條 中國保齡球協會對全國計畫內、外比賽,及由國際保聯委託中國保協承辦的比賽直接進行管理。
中國保齡球協會會員協會之間的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但必須向中國保齡球協會申報或備案。
未在中國保齡球協會註冊的會員協會、俱樂部,未註冊的教練員、運動員不得參加中國保齡球協會舉辦的正式保齡球比賽。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協會會旗、會徽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中國保齡球協會全國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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