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爾夫球協會是由高爾夫球行業人員、教練員、管理人員自願結成的全省性民眾體育組織團體,是依法從事高爾夫運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指導全省與高爾夫行業有關的管理機構,是代表江蘇省參加全國各類高爾夫球體育活動、全國高爾夫球協會及國際高爾夫球組織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高爾夫球協會
- 所在地區:江蘇省
- 屬性:協會
- 種類:高爾夫球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團結全省高爾夫球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以及關心支持高爾夫球事業的各界人士,指導發展我省的高爾夫球運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高爾夫球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增進與各省高爾夫球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亞洲高爾夫球協會和國際高爾夫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業務範圍
宣傳和指導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在普及高爾夫運動同時提高運動技術水平。舉辦和協助舉辦本項目的江蘇、全國和國際比賽,參加國內國際間的有關交流和友誼活動。組織本項目專業人員的學習,舉辦各種培訓班,學術討論會,經驗交流會等活動,以提高專業水平。對培養、選拔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審查和考核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推薦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科研人員參加全國和國際競賽、訓練和科研工作,組織江蘇省隊集訓和參加各種比賽。對高爾夫俱樂部的建設,經營管理進行研究,收集綜合有關資料,組織各種研討交流活動,協助配合各團體會員單位,改善經營管理,及時反映各會員單位發展中的問題,為大家排憂解難作好政府與企業單位之間的聯繫。加強各團體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高爾夫愛好者、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開展本項運動的科研工作和諮詢工作,收集編印本項目的資料、教材等。籌集發展本項目運動的經費,創辦有關經濟實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高爾夫球協會。英文為JANGSU GOLF ASSOCIATION,縮寫為JGA。
第二條 本會由高爾夫球行業人員、教練員、管理人員自願結成的全省性民眾體育組織團體,是依法從事高爾夫運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江蘇省體育總會和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單位會員。本會是指導全省與高爾夫行業有關的管理機構,是代表江蘇省參加全國各類高爾夫球體育活動、全國高爾夫球協會及國際高爾夫球組織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高爾夫球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以及關心支持高爾夫球事業的各界人士,指導發展我省的高爾夫球運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高爾夫球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增進與各省高爾夫球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亞洲高爾夫球協會和國際高爾夫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體育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五台山1-3號
郵編:21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指導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在普及高爾夫運動同時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二)舉辦和協助舉辦本項目的江蘇、全國和國際比賽,參加國內國際間的有關交流和友誼活動。。
(三)組織本項目專業人員的學習,舉辦各種培訓班,學術討論會,經驗交流會等活動,以提高專業水平。
(四)對培養、選拔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審查和考核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推薦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科研人員參加全國和國際競賽、訓練和科研工作,組織江蘇省隊集訓和參加各種比賽。
(五)對高爾夫俱樂部的建設,經營管理進行研究,收集綜合有關資料,組織各種研討交流活動,協助配合各團體會員單位,改善經營管理,及時反映各會員單位發展中的問題,為大家排憂解難作好政府與企業單位之間的聯繫。
(六)加強各團體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高爾夫愛好者、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七)開展本項運動的科研工作和諮詢工作,收集編印本項目的資料、教材等。
(八)籌集發展本項目運動的經費,創辦有關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地、積極地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
(五)單位會員必須是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的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核協會及下屬專項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計畫;
(六)審批協會會員所提議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單位負責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高爾夫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議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7年1月9日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